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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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32年)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0年1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81年1月13日
1981年1月23日
公布於民國70年1月23日
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564 號令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74年)

中華民國 32 年 5 月 29 日 制定22條
中華民國 32 年 6 月 12 日公布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0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3 日公布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56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 74 年 4 月 12 日 修正第2, 8, 12, 13, 14, 15, 16, 18條
修正第18條附表
中華民國 74 年 4 月 22 日公布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1887 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條文及第十八條附表
中華民國 82 年 11 月 9 日 增訂第18之1條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3 日公布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640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85 年 2 月 5 日公布總統(85)華總字第 85000276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8 條
中華民國 85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行政院(85)台交字第 12387 號令發布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7 日 修正第2, 10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8690號令修正公布第 2、1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廢止18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9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條例依電信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電信事業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事項。
  二、電信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電信業務之興革、改進及推展事項。
  四、所屬機構增設、裁撤及變更之擬定或核定事項。
  五、電信資費之擬議及計算公式之擬訂事項。
  六、與國際電信機構合作辦理之國際電信設施事項。
  七、公眾服務措施改進之督導事項。
  八、擴充設備與推廣業務之策劃事項。
  九、電信器材製造、採購與供應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經費之支配、保管與概算、決算之審擬事項。
  十一、電信用地之購置、房屋營建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等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辦理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工務、技術、通信、營業、企劃、供應及財務七處,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產業、印信典守、公共關係、公務車輛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五條

  本局受交通部委託辦理電信監理業務,得設監理處。

第六條

  本局為專責辦理特種通信,得設特勤室。

第七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八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總視察一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九人,室主任一人,副總工程司一人,副總視察一人,副處長十人,副主任一人,秘書五人至七人,科長四十二人至五十六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人,視察十一人至十五人,管理師八人至二十人,副工程司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副管理師十六人至三十人,幫工程司二十六人至四十人,助理管理師二十六人至四十人,工程員二十六人至四十人,佐理員一百九十六人至二百九十二人。

第九條

  本局設人事處及會計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及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前項各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本局設研究設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為兼任。
  前項委員會為辦理經常性事務,得設秘書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所需工作人員就第八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局為管理及經營電信業務,得參酌業務性質、行政區域或業務量,報經交通部核定,設各區電信管理局;其組織以通則定之。

第十二條

  本局為經營及管理國際電信業務,得設國際電信管理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總工程司一人,處長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二人,副處長三人至九人,科長八人至十六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視察三人至十五人,副總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十二人至十八人,副工程司十一人至十七人,幫工程司八人至十六人,管理師五人至十一人,副管理師九人至十五人,助理管理師九人至十七人,佐理員一百六十人至二百二十人,機務工作員三百一十六人至四百六十四人,線路工作員三百一十六人至四百六十四人,報務工作員五十三人至七十七人,話務工作員二百一十人至三百零七人,營業工作員一百五十八人至二百三十二人,人事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會計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十三條

  本局為建設、管理及運用長途電信網路,得設長途電信管理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總工程司一人,處長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二人,副處長三人至九人,科長十二人至十八人,中心主任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視察三人至十五人,副總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副工程司十人至十八人,幫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人,管理師六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師十二人至二十四人,助理管理師十六人至三十二人,佐理員六十人至一百人,機務工作員二百八十四人至四百一十六人,線路工作員二百八十四人至四百一十六人,報務工作員四十九人至七十一人,話務工作員三百三十一人至四百八十五人,人事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會計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長途電信管理局為建設與維護長途電信網路,得分設工程總隊,置總隊長一人,副總隊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幫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師一人,佐理員二十人至五十人,機務工作員二百零八人至四百二十人,線路工作員二百一十人至四百三十八人。
  工程總隊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及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工程總隊得視實際需要,設工程隊二隊至六隊,各置隊長一人;所需工作人員,依據建設計畫及進度定期聘僱之。

第十四條

  本局為推展電信科技研究、研究成果實驗製造及電信器材之檢驗,得設電信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主任八人,主任研究員十六人至三十人,研究員二十人至四十人,副研究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助理研究員四十人至六十人,秘書一人或二人,正工程司六人至八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人,幫工程司九人至十三人,管理師一人或二人,副管理師一人或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至四人,佐理員三十人至六十人,機務工作員二十人至三十人,人事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會計室主任一人。
  研究所為實驗研究成果及研究製作示範成品,得設實驗製造工場,置工場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

第十五條

  本局為辦理電信各項專業訓練,得設電信訓練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主任五人,主任講師十六人至三十人,講師三十人至五十人,助教十六人至三十人,秘書一人,輔導員四人至六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幫工程司一人至三人,管理師一人,副管理師一人或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至三人,佐理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事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會計室主任一人。
  訓練所視訓練需要,得設分所一所或二所,每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主任三人,主任講師八人至十人,講師十人至十二人,助教八人至十人,輔導員一人至三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至三人,幫工程司二人,管理師一人,副管理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二人,佐理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人事室主任一人,會計室主任一人。

第十六條

  本局為提供公眾數據通信,利用電子計算機械處理各項資料及各類電信業務、帳務系統,得設數據通信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主任四人至十人,副主任四人至十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視察一人至三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十二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六人,幫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師四人至八人,副管理師五人至九人,助理管理師六人至十四人,設計師六人至十六人,副設計師十四人至三十人,助理設計師二十人至五十人,佐理員三十人至八十人,人事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會計室主任一人。

第十七條

  本局為配合軍事需要,得設戰地電信工作總隊;其組織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十八條

  本局及所屬各級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資位職務如附表之規定。
  本局研究所之研究人員,訓練所及分所之講師,得視需要約聘之。

第十九條

  本局及附屬機構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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