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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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2013年6月21日
官方来源)新华网上海6月21日电 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21日在上海签署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如下:

  为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一、“服务贸易”指:

  (一)自一方内向另一方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内向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部门”指:

  (一)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方承诺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次部门;

  (二)在其他情况下,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门。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

  五、“服务提供者”指两岸任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该商业存在享有本协议所给予的待遇。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于提供服务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两岸任一方的规定、规则、程序、决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

  (一)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二)与服务提供有关,且该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为在该方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九、“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内提供服务:

  (一)设立、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

  (二)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第三条 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本协议不适用于:

  (一)公共采购;

  (二)在一方内为行使公共部门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三)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或者附加于接受或持续接受这类补贴的任何条件。但如果前述补贴显著影响一方在本协议下所作具体承诺,另一方可请求磋商,以友好解决该问题。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尽可能提供与本协议下所作具体承诺有关的补贴讯息;

  (四)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即《海峡两岸空运协议》与《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其后续修正文件所涵盖的措施及内容;

  (五)与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的行使直接有关的服务,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六)双方有关海运协议的相关措施,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服务或措施。

  三、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自然人流动的附件经必要调整后适用于本协议。

  四、双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

第二章 义务与规范[编辑]

  第四条 公平待遇

  一、一方对于列入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所作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及本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的服务部门,在遵守前述减让表、开放措施或承诺表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或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所作的具体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一方对于因相关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非当地特性而产生的任何固有的竞争劣势作出补偿。

  四、一方可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与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满足本条第一款要求。如此类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且与另一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五、关于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豁免外,该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一方给予的普遍适用于其他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条第五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条 讯息公开与提供

  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普遍适用的或针对另一方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

  二、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就已公布并影响另一方服务提供者的措施的变化提供讯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行相关规定或有违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讯息。

  第六条 管理规范

  一、一方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且公正的方式实施。

  二、双方应依其规定赋予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对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并确保该行政救济程序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三、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取得许可,则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依其规定在申请人提出完整的申请资料后的一定期间内,将申请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请求,该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申请的讯息,不得有不当迟延。

  四、为确保有关资格要求、资格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对于一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该方应致力于确保上述措施:

  (一)依据客观及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不得比为确保服务品质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

  (三)如属许可程序,则该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规定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式,承认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方已获得的实绩、经历、许可、证明或已满足的资格要求。

  六、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一方应提供适当程序,以验证另一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 商业行为

  一、一方应确保该方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并未采取违反其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中所作承诺的行为。

  二、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直接或经关联企业,参与其垄断权范围外且属该方具体承诺表中服务的竞争时,该方应确保该服务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该方内采取违反此类承诺的行为。

  三、一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时,在该方请求下,经双方协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关经营的讯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设立且实质性阻止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在该方内相互竞争时,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于此类服务提供者。

  五、除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业行为外,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商业行为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在此情形下,一方应就另一方请求进行磋商,以期消除此类商业行为。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尽可能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且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讯息。被请求方依其规定,在与请求方就保障机密性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讯息。

  第八条 紧急情况的磋商

  若因实施本协议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第九条 支付和转移

  除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一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对外资金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

  第十条 确保对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一方对外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依规定或惯例暂时限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转移和支付,但实施该等限制应遵循公平、非歧视和善意的原则。

  第十一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条 合作

  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各个服务部门的合作,以进一步提升双方服务部门的能力、效率与竞争力。

第三章 具体承诺[编辑]

  第十三条 市场开放

  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服务提供模式的市场开放,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符合本协议附件二及本协议其他所列条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中列明的内容和条件。对以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务,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场开放承诺,则该方应允许相关的资本移动。

  第十四条 其他承诺

  双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不属于依本协议第十三条列入具体承诺表的措施,包括资格、标准、许可事项或其他措施,展开磋商,并将磋商结果列入具体承诺表。

  第十五条 具体承诺表

  一、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具体承诺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二、具体承诺表应列明:

  (一)作出承诺的部门或次部门;

  (二)市场开放承诺;

  (三)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述其他承诺;

  (四)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内容。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方式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四、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适用本协议附件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

  一、为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经双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

  二、依据本条第一款展开磋商形成的结果,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承诺表的修改

  一、在承诺表中任何承诺实施之日起三年期满后的任何时间,一方可依照本条规定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如该承诺不超出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水平,则对该承诺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应将本条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销承诺的意向,在不迟于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

  三、应受影响一方的请求,修改一方应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调整后结果不得低于磋商前具体承诺的总体开放水平。

  四、如双方无法就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可根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解决。修改一方根据争端解决结果完成补偿性调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第四章 其他条款[编辑]

  第十八条 联系机制

  一、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联络。

  二、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议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双方可每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议题。

  第二十条 争端解决

  双方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依《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二条 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生效

  一、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内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

  附件二 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会长 陈德铭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董事长 林中森

附件一[编辑]

大陆方面非金融部门的开放承诺[1. 1]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会计师在大陆设立的符合大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台湾会计师应取得大陆会计从业资格,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陆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①对已持有大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大陆执业的台湾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大陆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大陆注册会计师实行。
②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陆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适当简化对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陆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1)对于方案设计没有限制 要求与大陆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
(2)没有限制
(3)①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对于个人业绩,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
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
④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大陆合营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①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台湾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台湾完成或由大陆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大陆认可。
②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参加大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③允许取得大陆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在福建省注册执业,不受在台湾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合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允许在台湾注册的企业法人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参加大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大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评定:

a.不考核职称要求,但应考核相关学历及从业经历;
b.系统集成的业绩包括在大陆和台湾从事的项目;
c.应在大陆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其他评定条件按照大陆有关规定执行。

D.房地产服务

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独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时,可以将在台湾和大陆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大陆承接的面积不得低于50%,在台湾承接的面积不得用于其在大陆设立的多家企业申请资质时重复计算。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F.其他商业服务

b.市场调研服务(CPC86401**,限于市场分析、消费者态度和偏好的分析)

(1)不作承诺
(2)不作承诺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且须设立商业存在。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CPC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货物检验服务中的法定检验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①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提供内外销和当地检测服务。

②在参与认证检测活动中比照大陆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
③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台湾的认证检测机构与大陆认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F.其他商业服务[1. 2]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F.其他商业服务

p.摄影服务(CPC875)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及其辅助服务(CPC88442**)

(1)不作承诺
(2)不作承诺
(3)①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大陆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业务。
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④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从事图书的校对、设计、排版等印前工作。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简化台湾图书进口审批程序,建立台湾图书进口绿色通道。

F.其他商业服务

s.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1)会议服务没有限制

展览服务除与本部门“其他承诺”有关者外,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设立会议展览公司,依规定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①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试点举办展览。
②委托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在当地举办的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但须符合相关规定。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复制服务(CPC87904)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复制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笔译和口译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2、通讯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包括:
-因特网接入服务
-呼叫中心
-离岸呼叫中心

(1)见模式(3)
(2)没有限制
(3)①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无地域限制,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②新增福州市作为试点城市,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台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

(1)见模式(3)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5%。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CPC96112)

(1)不作承诺
(2)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允许大陆电影片及合拍片在台湾进行后期制作及冲印作业。
(3)不作承诺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允许台湾影片因剧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现,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D.视听服务
-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CPC83202)
-录音制品分销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从事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①允许台湾与大陆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大陆主管部门批准,在大陆发行放映。
②允许台湾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大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在大陆发行放映,但均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1. 3],​514,​515,​516,​517,​518[1. 4]

(1)不作承诺[1. 2]
(2)没有限制
(3)①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台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企业经理,但须具有相应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可以聘用台湾营造业专业人员作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但须满足相应的技术职称要求。

②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应按大陆有关规定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规定在大陆参加工程投标。
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独资建筑业企业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承揽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合营方投资比例限制。
④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月的限制。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4、分销服务

B.批发服务[1. 5](CPC622,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烟草)

(1)批发服务不作承诺

零售服务除邮购外,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①对于同一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台湾服务提供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②对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  (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  (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  (CPC9403)

(1)除环境咨询服务外,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①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台湾和大陆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时间,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大陆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依据。

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A.医院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①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可以与大陆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或者以独资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②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置独资医院、疗养院的,其设置地点限于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由大陆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大陆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④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1)不作承诺[1. 2]
(2)没有限制
(3)①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广东省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

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广东省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①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投资设立旅行社,无年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

②对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要求、营业设施要求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大陆承认的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

(除视听服务以外)(CPC9619**)

(1)不作承诺
(2)不作承诺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由台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音乐厅、剧场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对进口台湾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包括专家审查)的工作时限为2个月。
D.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11,96412,96413)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体育活动的推广、组织和体育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的经营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11、运输服务
A.海洋运输服务
-货物装卸服务(CPC741)
-集装箱堆场服务

(1)不作承诺[1. 2]
(2)没有限制
(3)①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独资企业,经营港口装卸、堆场业务。

②台湾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仓储业务,其资本额和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C.航空运输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1. 6]
(仅限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F.公路运输服务
b.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服务。对在福建省、广东省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分别委托福建省、广东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F.公路运输服务
-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CPC71213)
-道路客货运站(场)

(1)不作承诺[1. 2]
(2)没有限制
(3)①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城市间定期旅客运输服务。

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或合作道路客货运站(场)和独资货运站(场)。对在福建省、广东省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分别委托福建省、广东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CPC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合资、合作或独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后设立分公司。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12、其他地方没有包括的服务

-商标代理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法定经营主体资格后,在大陆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殡葬设施

(1)不作承诺[1. 2]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殡葬业者在大陆以独资或合资等方式投资并经营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殡仪悼念和骨灰安葬设施。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大陆方面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部门名称 具体承诺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台湾保险业者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台湾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

  1. 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产品。
  2. 符合条件的台湾的银行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在大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3. 台湾的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可以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提出在福建省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4. 若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立的法人银行已在福建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提出在福建省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5.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两岸银行业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
  6. 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企业。
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
  1. 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大陆资本市场。
  2. 为台资证券公司申请大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允许台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3. 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4. 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5. 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6.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台资证券公司与大陆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大陆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7. 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台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8. 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期货中介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申请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台湾方面非金融部门的开放承诺[1. 7]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一、商业服务业
B.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

(a)与电脑硬体安装有关之咨询服务(CPC841)
(b)软体执行服务(CPC842)
(c)资料处理服务(CPC843)
(d)资料库服务(CPC844)
(e)其他(CPC845+849)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电脑及其相关服务。
(4)除有关下列各类自然人之进入台湾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诺:

i.商业访客进入台湾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商业访客系指为参加商务会议、商务谈判、筹建商业据点或其他类似活动,而在台湾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间未接受来自台湾方面支付的酬劳,亦未对大众从事直接销售的活动。)
ii.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进入台湾初次停留期间为三年,惟可申请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数无限制。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系指被其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的法人雇用满一年,透过在台湾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负责人、高级经理人员或专家身份,短期进入台湾以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负责人”系指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经董事会授权得代表公司的部门负责人。
“高级经理人员”系指有权任免或推荐公司人员,且对日常业务有决策权的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
“专家”系指组织内拥有先进的专业技术,且对该组织的服务、研发设备、技术或管理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专门职业证照者。)
iii.在台湾无商业据点的大陆企业所雇用的人员得依下列条件进入台湾及停留:
(i)该大陆企业已与在台湾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签订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及其他与左列服务相关的服务契约。
(ii)此类人员应符合前述“专家”的定义。
(iii)此类人员在台湾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服务契约无关的服务活动。
(iv)本项承诺仅限于契约所定的服务行为。并未给予此类人员以取得专业证照的身份,在台湾广泛执业的资格。
每次停留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或契约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此类进入许可的有效期间自核发的翌日起算为三个月至三年。符合条件者可在许可有效期间内多次进入台湾。
E.未附操作员之租赁服务业
(b)航空器租赁(涉及航空权者除外) (CPC83104**)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航空器租赁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自用小客车租赁(CPC83101**)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自用小客车租赁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d)其他机器与设备租赁(CPC83106-83109)
(电信设备及电力设备租赁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其他机器与设备租赁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F.其他商业服务业

(a) 广告服务业
(CPC871**)
(广播电视广告业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广告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b)市场研究服务业(CPC86401**,限于市场分析、消费者态度和偏好的分析)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设立合资、合伙企业,提供市场研究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管理顾问服务业(CPC865)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管理顾问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业(CPC8676)

- 车辆、机械、电机、电子、化工、度量衡、酒类产品及环境检测的技术检测及分析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i.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

ii.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大陆的检测验证机构与台湾检测验证机构展开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业(CPC8676)
- 医疗器材的非临床试验检验的技术检测及分析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非强制性检验的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f)附带于畜牧业之顾问服务业(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种者)
(CPC88120**)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附带于畜牧业之顾问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h)附带于矿业之服务业(CPC883、5115)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附带于矿业之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m)与科学技术有关之顾问服务业
- 限地质、矿物及其他科学勘察服务(CPC86751)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且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提供与科学技术有关之顾问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n)设备维修服务业(CPC633、8861-8866)

(海运船只、航空器及其他运输设备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o)建筑物清理服务业(CPC874)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建筑物清理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p)摄影服务业(CPC875)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摄影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q)包装服务业(CPC876)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包装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r)印刷及其辅助服务业(CPC88442**)

(1)不予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印刷及其辅助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限投资台湾现有事业。大陆服务提供者总股权比例不超过50%。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s)展览服务业(CPC87909**)

(1)不予承诺,但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的开放承诺有关者除外。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与台湾会展产业的企业或公会、商会、协会等团体合办展览。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t)其他
ii.复制服务业(CPC87904)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复制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iii.翻译及传译服务业(CPC87905)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翻译及传译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iv.邮寄名单编辑服务业(CPC87906**)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邮寄名单编辑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二、通讯服务业
B.快递服务陆地运送部分(现行由台湾邮政主管部门依规定保留之服务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包裹等物品的快递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电信服务业
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
(1)存转网路服务
(2)存取网路服务
(3)数据交换通信

服务

(1)见模式(3)。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投资左列业务。大陆服务提供者须为在海外或大陆上市之电信业者;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D.视听服务业
(a)电影或录影带之行销服务业
- 进口大陆电影片(CPC96113)

(1)除与“其他承诺”有关者外,不予承诺。
(2)没有限制。
(3)除与“其他承诺”有关者外,不予承诺。
(4)除与“其他承诺”有关者外,不予承诺。

根据大陆有关规定设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符合台湾相关规定所定义之大陆电影片,经台湾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每年以15部为限,可在台湾商业发行映演,并应符合大陆电影片进入台湾发行映演之相关规定。
三、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业
A.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作(CPC512)

B.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筑工作(CPC513)
C.安装和组装工作(CPC514+516)
D.建筑物竣工和最后修整工作(CPC517)
E.E.其他(CPC511+515+518)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12%,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四、配销服务业
B.批发交易服务业(CPC622,武器警械及军事用品、农产品市场交易法所称之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批发交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零售服务业(CPC631、632、6111、6113、6121,武器警械、军事用品、药局及药房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零售交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D.经销(CPC8929)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经销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六、环境服务业
A.污水处理服务业(CPC9401)

B.废弃物处理服务业(CPC9402)
D.其他

- 废气清理服务业(CPC9404)
- 噪音与振动防制服务业(CPC9405)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服务业(CPC9409**)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环境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八、健康与社会服务业
A.医院服务业(CPC9311)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捐助设立非营利的医疗财团法人医院,提供医院服务。此外:(i)未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担任董事会董事合计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ii)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须具有台湾医事人员资格。
(4)除模式(3)所列内容外,不予承诺。

其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无操作员医疗设备租赁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社会服务业
- 老人及身心障碍者福利机构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伙形式设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大陆服务提供者出资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九、观光及旅游服务业
A.旅馆及餐厅
(a) 旅馆(限于观光旅馆)

(CPC64110**)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观光旅馆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提供食物服务(CPC642)(包括提供相关饮料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餐馆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B.旅行社及旅游服务业(CPC7471)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旅行社及旅游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设立的商业据点总计以3家为限。经营范围限居住于台湾的自然人在台湾的旅游活动。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十、娱乐、文化及运动服务业(视听服务业除外)
A.娱乐服务业

- 演出场所经营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合伙形式设立剧场、音乐厅演出场所的经营单位。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D.运动及其他娱乐服务业

-运动场馆营运(CPC96413)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运动场馆营运服务(高尔夫球场除外)。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其他-游乐园及主题乐园(非属森林游乐区者)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游乐园及主题乐园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十一、运输服务业
A.海运服务业
(f)海运辅助性服务业(CPC745)

- 港埠业
-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业(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拖驳船业)
- 货柜集散站经营业
- 船舶理货业
- 船舶小修业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海运辅助性服务[1. 8]。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空运服务业
(b)空运服务之销售及行销[1. 9]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经双方民航主管机关核准营运之大陆民用航空运输业者,在台湾设立商业据点销售及行销其空运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业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10%。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F.公路运输服务业
(a)旅客运输(限于小客车租赁业)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旅客运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b)货物运输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d)公路运输设备维修(CPC6112+8867)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公路运输设备维修服务[1. 10]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公路运输支援服务业(CPC7441)

- 限公路客运的转运站、车站、调度站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公路客运的转运站、车站、调度站服务[1. 8]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公路运输支援服务业(CPC7442)

- 限公路桥梁及隧道管理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公路桥梁及隧道管理服务[1. 8]。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公路运输支援服务业(CPC7443)

- 限停车场业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停车场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空中缆车运输服务(CPC71219**)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空中缆车运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H.各类运输之辅助性服务业
(b)仓储服务业(CPC742)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仓储服务[1. 11]。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其中属保税仓储者仅限位于港区内。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货运承揽服务业(CPC7480)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货运承揽服务,投资航空、海运货运承揽业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十二、其他
洗衣及染色服务业(CPC9701)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洗衣及染色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美发和其他美容服务业(CPC9702)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美发和其他美容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殡仪馆及火化场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及合资形式设立殡仪馆及火化场。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线上游戏业

- 限制作与研发服务

(1)不予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线上游戏制作与研发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台湾方面金融部门的开放承诺
部门名称 具体承诺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积极审慎修正有关大陆保险业在台湾设立代表处及参股评等之规定。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
  1. 尽速取消大陆的银行来台湾设立分支机构及参股投资的OECD条件。
  2. 已在台湾设有分行的大陆的银行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增设分行。
  3. 单一大陆的银行得申请投资台湾上市(柜)银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0%(如加计大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为15%);投资未上市(柜)银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5%;参股投资金控公司子银行的持股比率可达20%。参股投资金控公司或其子银行,维持现行二者择一规定。
  4. 大陆的银联公司得申请来台湾设立分支机构。
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
  1. 大陆证券期货机构按照台湾有关规定申请在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须具备的海外证券、期货业务经验为2年以上,且包括香港及澳门。
  2. 循序放宽大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台湾证券之限额,初期可考虑由5亿美元提高至10亿美元。
  3. 积极研议放宽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参股投资台湾证券期货机构的有关限制。
  4. 积极研议大陆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投资台湾资本市场。

  1.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临时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ST/ESA/STAT/SER.M/77)。
  2. ^ 2.0 2.1 2.2 2.3 2.4 2.5 由于缺乏技术可行性,因此不作承诺。
  3.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4. CPC518的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台资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或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5. 对模式(1)下的限制不应损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5条中规定的贸易权。
  6. 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的定义。
  7. 服务部门的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服务部门的内容参照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暂行版(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T/ESA/STAT/SER.M/77)。
  8. ^ 8.0 8.1 8.2 营运区域及业务范围限依据台湾有关投资公共建设的相关规定办理。
  9. 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空运服务业附则〉》的定义。
  10. 营运区域及业务范围限依据台湾有关投资公共建设的相关规定办理,或系投资汽车制造业、汽车批发业所附带经营。
  11. 港区内仓储的营运区域及业务范围限依据台湾有关投资公共建设的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二[编辑]

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双方同意,关于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各自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中的服务提供者[2. 1],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服务提供者,指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一方自然人或一方法人。[2. 2]

  (一)“一方自然人”指持有两岸任一方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一方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

  二、一方法人服务提供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该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其拟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2. 3]

  (二)在该方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该方从事与拟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相同的商业经营持续三年以上[2. 4],其中:

  从事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的一方服务提供者,应已在该方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从事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的一方银行机构,应在该方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营业许可并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从事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的一方证券期货公司,应在该方获得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营业许可并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及其相关服务的一方保险公司,应在该方获得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营业许可并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2.在该方缴纳所得税;

  3.在该方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为享有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优惠待遇,应按下列规定向该方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供文件、资料,申请“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一)一方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一方法人服务提供者应提供:

  1.注册登记证明副本;

  2.最近三年或五年的完税证明副本;

  3.最近三年或五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或其副本;

  5.其他证明提供服务性质和范围的文件或其副本;

  6.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按本附件第三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为符合本附件规定,向其核发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五、一方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另一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服务时,应向另一方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及申请所涉服务部门规定的文件、资料。

  六、已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一方服务提供者可按本附件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以享有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优惠待遇。


  1. 仅适用于拟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2. 不包括在一方登记的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和其他非法人机构。
  3. 就台湾方面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包括:(1)法人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的设置人;(2)医疗机构设置的特定目的公司。
  4. 就台湾方面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注21规定的医疗机构应符合此项规定。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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