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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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82年1月1日
废止,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日《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施行后废止。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开展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活动,可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实践阵地,有利于丰富青少年的科学知识,增长才干和培养人材,并有利于增进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交流技术。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业余电台活动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余电台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了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通信训练和比赛而设立的电台。只设收信设备者为业余收信台。

第三条 业余电台分集体电台和个人电台。电台设备由团体设置,并由设台团体使用者为集体电台。电台设备由个人设置,并由其本人使用者为个人电台。根据我国情况,目前只准设置集体业余电台。

第四条 业余电台只能与规定的国内外业余电台进行联络。

第五条 业余电台活动由各级体委(对外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所属各级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 省、市、自治区以上体委可用所辖之集体业余电台播发无意义通播报,组织业余无电线训练或竞赛。

第七条 在正常情况下,业余电台不得为任何个人或团体传递信件,公文及业务文件。在遇到“SOS”或抢险救灾时可应急担任临时通信任务,但事后必须报告。

第二章 设置使用[编辑]

第八条 业余电台的设置、使用、迁移、停闭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 设置业余电台时必须由设台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的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审核,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第十条 业余电台的发射设备,如需在市区内设置,应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说明理由,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经过批准的业余电台必须按《无线电台执照印制、核发暂行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才能启用。并应将办理执照的资料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二条 集体业余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更换台长时,原台长已离去,新任台长未到职以前,必须指定一名教练临时负责,否则,电台应暂时关闭。

第十三条 业余电台的值机人员必须持有“业余电台值机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国家体委统一印制,省。市、自治区体委或其指定的单位核发。证书暂分一、二、三、四级。四级证书只能在业余收信台上工作,三级证书可在联络台上的3.5兆赫、7赫频段进行工作,二级证书可在联络台上用全部业余频段进行工作,一级证书可用自己的呼号在集体电台上进行工作。各级值机员的考核办法及标准由国家体委制定颁发。

第十四条 持有证书的爱好者到集体电台工作时,必须有该台的教练在场共同值机。

第十五条 目前在144兆赫以下的各个频段,除国家体委指定的业余电台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用话对外联络外,其它业余电台一律不准用话对外联络。

第十六条 使用业余电台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 只准使用国际通用“Q”简语和业余通信缩语以及必要的英语明语,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暗语、密码、暗令、代号等。
  2. 不得作为广播娱乐之用。
  3. 只限使用执照中核准的电台设备、频率、呼号和调制方法进行联络。如需进行改进设备的技术试验,应按《无线电管理规则》规定执行。
  4. 不得阻碍其它电台的通信。
  5. 不准无证书的人员上机工作。
  6. 严禁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及一切不准公开的消息。
  7. 每次联络和收听均应如实填写电台日记(电台日记的格式由国家体委制定,各设台单位印制)和填发值机当时所在电台的业余通信卡片(QSL)。一级证书持有者在使用自己的呼号时必须用自己的QSL卡片。

第三章 呼号频率[编辑]

第十七条 业余电台呼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国家冠字,由“B”表示,第二部分为电台性质,由一位拉丁字母表示:“Y”表示集体电台,“Z”表示在集体电台上使用的个人呼号(以后如有其它性质的电台增加,由国家体委在尚未使用的字母中编排颁发)。第三部分为我国业余电台分区,即电台所处分区数,伯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部分为后缀,即各电台自身的呼号,收信台由四到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联络台由二到三位拉丁字母表示(业余电台分区及后缀分配见附件一、二)。每个业余电台的具体呼号由省、市、自治区体委在审核其设置申请时(集体电台上使用的个人呼号在核发一级证书时)根据电台性质,本省所处分区,以及分配给本省的后缀提出意见,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业余电台一律使用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配给业余业务使用的频率(见附件三)。其中属于业余业务专用的频段,由各省、市、自治区体委制定使用规划,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规划核准;属于业余业务与其它业务共用的频段,由各省、市、自治区体委在审核电台设置申请时提出意见,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

第四章 外国籍人员及临时归国华侨使用我国业余电台的规定[编辑]

第十九条 所有外国籍人员或团体,一律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业余电台。

第二十条 外国籍或临时归国华侨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来华访问或旅游时可到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集体业余电台上参加活动,其条件为:

  1. 通过我国接待单位,向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2. 本人持有其国内(华侨为所在国)业余电台操作执照,并向申请单位交验。
  3. 严格遵守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和业余电台操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到我国业余电台上参加活动的外国籍人员或临时归国华侨,必须有我国接待单位的人员陪同,该台台长或其指定人员始终在场,参加活动人员应遵守以下各点:

  1. 向所到电台台长或其指定人员提交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的批准书。
  2. 填写参加活动人员登记表。
  3. 只准使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的方式进行通信。
  4. 只准使用所在电台的呼号进行呼叫和联络(如两国有双边协定可用本人呼号加斜线和所在业余电台呼号的方法进行呼叫和联络)。
  5. 遵守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1—4款。

第五章 检查和违章处理[编辑]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业余电台受国家设立的纠察机构纠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委及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随时检查所辖业余电台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业余电台的值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对违反通规、通纪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撤销其值机证书,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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