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參政院第一次推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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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參政院第一次推戴書
中華民國4年(1915年)12月11日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參政院
中華民國參政院咨文

奏為國體已定,天命攸歸,全國國民籲登大位,以定國基,合詞仰乞聖鑑事。竊據京兆各直省,各特別行政區域,內外蒙古、西藏、青海、回部、滿蒙、漢八旗,全國商會,駐華僑有勳勞於國家、碩學通儒各代表等,投票決定國體,全數主張君主立憲。業經代行立法院咨陳政府在案,各具推戴書,均據稱國民公意恭戴今大總統袁公世凱為中華帝國皇帝。並以國家最上完全主權奉之於皇帝,承天建極,傳之萬世等因。兼由各國民代表大會,委託代行立法院為總代表,以全國民意,籲請皇帝登極前來。竊維帝皇受命,統一區夏,必以至仁覆民而育物,又必以神武戡亂而定功。《書》云:一人有慶,兆民賴之。《詩》曰:燕及皇天,克昌厥後。蓋惟應天以順人,夫是以人歸而天與也。溯自清帝失政,民罹水火,呼籲罔應,潰決勢成。罪己而民不懷,命將而師不武,我聖主應運一出,薄海景從,逆者革心,順者致命,岌然將傾之國家,我聖主實奠安之。斯時清帝不得已而遜位,皇天景命,始集於我聖主,我聖主有而弗居也。南京倉捽草創政府,黨徒用事,舉非其人,民心皇皇,無所托命,我聖主至德所覆,邇安遠懷,去暴歸仁,若水之就下。孑然待盡之人民,惟我聖主實蘇息之。斯時南京政府不得已而解散,皇天景命,再集於我聖主,我聖主仍有而弗居也。民國告成,四方和惠,群丑竊柄,怙惡不悛,安忍阻兵,自逃覆載,我聖主赫然震怒,臨之以威,天討所加,五旬底定。以至仁而伐不仁,蓋有征而必死戰。慕義向化者,先歸而蒙福。迷復不遠者,後至而洗心。皆惟我聖主實撫育而安全之。斯時大難既平,全國統一,皇天景命,三集於我聖主,我聖主固執謙德又仍有弗居也。夫惟皇煌帝禘,聖人無利天下之心,而行施地生,兆民必歸一人之德。往者國家初建,參議院議員推舉臨時大總統,斯時全國人心,咸歸於我聖主,國運於以肇興。繼此國會成立,參議院眾議院議員,推舉大總統,全國人心亦咸歸於我聖主,國基於以大定。然共和國體,不適國情,上無以建保世滋在之宏規,下無以謀長治久安之樂利。蓋惟民心有所舍也,則必有所取。有所去也,則必有所歸。今者天牖民衷,全國一心,以建立帝國。民歸盛德,又全國一心,以推戴皇帝。我中華文明禮義,為五千年帝制之古邦。我皇帝睿智神武,為億萬姓歸心之元首。伏願仰承帝眷,俯順輿情。登大寶而司牧群生,履至尊而經綸六合。軒帝神明之胄,宜建極以承天,姒後 繼及之規,實撫民而長世。

謹奏。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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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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