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挪廣州和約貿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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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中瑞挪廣州和約貿易章程
清政府、瑞典-挪威联盟政府
道光二十七年二月初四日
1847年3月20日
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一八四七年三月二十日,道光二十七年二月初四日,廣州。

中華大清國、大瑞典國、挪威國等, 欲堅定三國誠實永遠友睦之條約,及太平、和好、貿易之章程, 以爲三國日後遵守成規,是以大淸大皇帝特派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協辦大學士兵部尙書兩廣總督部堂總理五口通商善後事宜辦理外國事務宗室耆;大瑞典國、挪威國等大君王特派欽差窩疏男爵全權大臣李利華;各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及欽奉全權之敕諭公同校閱照險,俱屬善當,因將議明各條款驢列於左:

一、嗣後大淸國與瑞典國、挪威國等及三國民人, 無論在何加方,均應互相友愛、眞誠和好,共保萬萬年太平無事。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來中國貿易之民人,所納出口、入口貨物之稅餉,俱照現定例冊, 不得多於各國。一切規費全行革除; 如有海關胥役需索,中國照例治罪。倘中國日後欲將税例更變,須與瑞典國、挪威國等領事等官議允。如另有利益及於各國,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應一體均沾,用昭平允。

一、嗣後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俱准其挈帶家眷,赴廣州、福州、厦門、寧波、上海共五港口居住貿易其五港口之船雙,装载貨物,互相往來,俱聽其便; 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駛入別港,擅自遊奕,又不得與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違犯此條禁令者,應按規定條例將船隻、貨物俱歸中國入官。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旣准赴五港口貿五應須各設領本等官管理本國民人事宜;中國地方官應加款接;遇有交涉事件,或公文往來,或會唔面商,務須兩得其平。如地方官方欺藐該領事各官等情,准該領事等將委曲申訴中國大憲,秉公査辦; 但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與中國官民動多牴悟。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在五港口貿易,除中國例禁不准攜帶進口、出口貨物外,其餘各項貨物,均准其由本國或別國販運進口售賣,並從其將中國貨物販運出口,赴本國或別國售賣,均照現定條例納餉,不得另有別項規費。

一、凡瑞典國、挪威國等船隻赴五港口貿易者,均由領小等官司查驗船牌,報明海關,按所載噸數輸納船鈔,計所載貨物在一百五十順以上者,每噸納鈔銀五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鈔銀一錢,所行以前丈量及各項規費全行革。或有船隻進口,已在本港海關納或鈔銀,因貨未全銷,復載往別口轉售者,領事等官報明海關,於該船隕口時,將鈔已完納之處在紅牌內註明,並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俟該船進别口時)止納貨税,不輸船鈔,以免重徴。

一、凡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在各港口以本國三板等船附搭客商,運帶行李、書信及例不納稅之零星食物者, 其船雙均不須輸納船鈔外,若載有貨物,卽應按不及一百五十噸之數,每噸納銀一錢,若雇用內地艇隻,不在按噸納鈔之例。

一、凡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貿易船隻進口,准其自雇引水,赴關隘處所報明帶進;俟税鈔全完,仍令引水隨時帶出。其雇覓跟隨、買辦及延請通事、書手,雇用內地艇隻,搬運貨物,附載客商,或添雇工匠、厮役、水手人等,均屬事所必需,例所不禁,應各聽其便,所有工價若干,由該商民等自行定議,或由各領事官酌辦,中國地方官勿庸經理。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貿易船隻到口,一經引水帶進,卽由海關酌派妥役隨船管押,該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隻隨同行走,均聽其便;其所需食用,由海關按日給銀,不得需索商船絲毫規費,違者計臓科罪。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商船進口,或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限二日之內,將船牌、貨單等件,呈遞本國領事等官存貯,該領事卽將船名、人名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倉海關,方准領取牌照,開艙起貨;倘有未領牌照之先擅行起貨者,卽罰洋銀五百大員,並將擅行卸運之貨一槪歸中國入官。或有商船進口,止起一分貨物者,按其所起一分之貨輸納税餉,未起之貨均准其載往別口售賣。倘有進口並未開艙卽欲他往者,限二日內卽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徵收稅餉、船鈔,均俟到別口發售時,再行照例輸納。倘進口貨船已逾二日之限,卽須輸納船鈔,仍由海關塡發紅牌,知照別口)以免重徵。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商船販貨進口、出口,均將起貨、下貨日期呈報領事等官,由領事等官轉報海關,屆期派委官役,眼同該船主、貨主或代辦商人等,秉公將貨物驗明,以便按例征税。若內有估價定稅之貨,或因議價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齊,致有辯論不能了結者,限該商於卽日內禀報領事官,俾得通知海關,會商酌奪,若禀報稽遲,卽不爲准理。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各口領事官處,應由中國海關發給丈尺、秤碼各一副,以備丈量長短、權衡輕重之用,卽照粤海關部頒之式蓋戳鐫字,五口一律,以免參差滋弊。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商船進口後,於領牌起貨時,應卽將船鈔交淸。其進口貨物,於起貨時完稅,出口貨物,於下貨時完稅。統俟稅鈔全完,海關發給紅單,由領事官驗明,再行發還船牌,准該商船出口回國。其完納稅銀,由中國官設銀號代納;或以紋銀納餉,或以洋銀折交,均照現定章程辦理。其進口貨物由中國商人轉販內地有,經過各關,均照舊例納稅,不得另有加增。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商船停泊口內,不准互相剝貨。倘有必須剝過別船者,由該商呈報領事官,報明海關,委員査驗明確,方准剝運。倘不禀明候驗輒行剝運者,卽將其剝運之貨,一併歸中國入實。

一、各國通商舊例歸廣州官設洋行經理。現經議定將洋行名目裁撤。所有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販貨進口、出口,均准其自與中國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攪把持之弊。

一、中國商人,遇有拖欠瑞典國、挪威國等人債項,或誰騙财物,聽瑞典國、挪威國等人自向討取,不能官爲保償;若控吿到官,中國地方官接到領事官照會,卽應秉公査明,催追還欠。倘欠官之人富已身亡產絕,誆騙之犯富已逃匿無踪,瑞典國、挪威國等人,不得執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若瑞典國、挪威國等人,有拖欠、誰騙華曲財物之事,仿照此例辦理,領事官亦不保償。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也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舘、禮拜堂及殯葬之處。必須由中國地方官會同領事等官,體察民情,擇定地基;聽瑞典國、挪威國等人與内民公平議定租息,內民不得抬價措勒,遠人不許强租硬佔,務須各出情願,以昭公允;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毁掘,中國地方官嚴氧照例治罪。其瑞典國、挪威國等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遠赴內地鄕村,任意閒遊,尤不得赴市鎭私行貿易;應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勢,與領事官議定界址,不許踰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一、准瑞典國、挪威國等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敎習各方語音,並幫辦文墨事件,不論所延請者係何等樣人,中國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等情;並准其採買中國各項書籍。

一、嗣後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在中國安分貿易,與中國民人互相友愛,地方官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全安,並査禁匪徒,不得欺凌騷擾。倘有內地不法匪徒,逞兇放火,焚燒洋樓,掠奮財物, 領事官速即報明地方官,派撥兵役,彈壓査拿,併將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運貨進口,旣經納淸稅餉,倘有欲將已卸之貨運往別口售賣者, 禀明領事官轉報海關, 檢査貨稅底簿相符,委員驗明實係原包、原貨, 並無拆動抽換情弊, 卽將某貨若干宜已完稅若干之處塡入牌照, 發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別口海關査照。俟該船進口,査驗符合,卽准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餉。若有影射、夾帶情事,經海關査出,罰貨入官。

一、嗣後中國民人與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有爭鬪、詞訟、交涉事件, 中國民人由中國地方官捉拿審訊,照中國例治罪;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由領事等官捉拿審訊, 照本國例治罪;但須兩得其平,秉公斷結,不得各存偏護,致啓爭端。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現與中國訂明和好, 五處港口聽其船隻往來貿易, 倘日後另有別國與中國不和,中國止應禁阻不和之國不准來五口交易其瑞典國、挪威國等人自往別國貿易, 或販運其國之貨物前來五口,中國應認明瑞典國、挪威國等旗號,便准入港;惟瑞典國、挪威國等商船不得私帶別國一兵進口,及聽受別國商人贿囑,換給旗嶋代爲運貨入口貿易;倘有犯此禁令,聽中國査出拿辦。

一、每屆中國年終,分駐五港口各領事官應將瑞典國、挪威國等一年出入口船隻、貨物數目及估定價値,詳細開報各本省總督,轉咨戶部,以憑査驗。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國地方管辯訴,先禀明領事等官,査明禀內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卽爲轉行地方官査辦。中國商民因有耍事向領事等官辯訴, 先禀明地方官, 査明禀內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卽爲轉行領事等官査辦。倘遇有中國人與瑞典國、挪威國等人因事相爭,不能以和平調處者,卽須三國官員察明,公議察奪。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在中國各港口,自因財產涉訟,由本國領事等官訊明辦理;若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在中國與別國貿易之人因事爭論者, 應聽兩造査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 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貿易船隻進中國五港口國泊,仍歸各領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經管,中國無從統轄。倘遇有外洋別國凌害瑞典國、挪威國等貿易民人,中國不能代爲報復。若瑞典國、挪威國等商船在中國所轄內洋被盜搶刼者,中國地方文武官一經聞報,卽須嚴拿强盜,照例治罪,起獲原臟,無論多少,均交近地領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但中國地廣人稠,萬一正盜不能緝獲,或有盜無臟,及起贓不全,中國地方官例有處分,不能賠還臟物。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貿易船隻,若在中國洋面,遭風觸礁擱淺,遇盜致有損壞,沿海地方官査知,卽應設法拯救,酌加撫恤,俾得駛至本港口修整,一切採買米糧,汲取淡水,均不得稍爲禁阻;如該商船在外洋損壊,漂至中國沿海地方者, 經官查明,亦應一體撫恤。妥爲辦理。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貿易船雙、財物在中國五港口者,地方官均不得强取威脅,如封船公用等事,應聽其安生貿易,免致苦累。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間有在船上不安本分,離船逃走至內地避匿者,中國地方官卽派役拿送領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國犯法民人逃至瑞典國、挪威國等人寓舘及商船潛匿者,中國地方官査出,卽行文領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瑞典國、挪威國等商民、水手人等,均歸領事等官隨時稽查約束。倘三國人有倚强滋事,輕用火器傷人,至釀鬪殺重案,三國官員均應執法髏辦,不得稍有偏狗,至令衆心不服。

一、嗣後中國大臣與瑞典國、挪威國等大臣公文往來,應照平行之禮用“照會”字樣。領事等官與中國地方官公文往來,亦用“照會”字樣。申報大憲,用“申陳”字樣。若平民禀報官憲,仍用“禀呈”字樣。均不得欺藐不恭,有傷公誼。至三國均不得互相徴索禮物。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日後或有國書遞達中國朝廷者,應由中國辦理外國事務之欽差大臣,或兩廣、閩浙、兩江總督等大臣將原書代奏。

一、嗣後瑞典國、挪威國等如有兵船巡査貿易至中國各港口者,其兵船之水師提督及水師大員與中國該處港口之文武大憲均以平行之禮相待,以示和好之誼;該船如有採買食物,汲取淡水等項,中國均不得禁阻,如或兵船損壞,亦准修補。

一、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凡有擅自向別處不開關之港口私行貿易及走私漏稅, 或携帶鴉片及別項違禁貨物至中國者,聽中國地方官自行辦理治罪,瑞典國、挪威國等官民均不得稍有袒護;若別國船箜冒瑞典國、挪威國等旗號做不法貿易者,瑞典國、挪威國等自應設法禁止。

茲將規定條約,由大淸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協辦大學士兵部尙書兩廣總督部堂總理五口通商善後事宜辦理外國事務宗室耆,大瑞典國挪威國欽差便宜行事全權駐中國公使大臣窩疏男李利華,鈴蓋關防印信,書名畫押,以昭信據。須至和約者。

我主耶穌理斯督降生後紀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七年三月 日 道光二十七年二月初四日 在廣東鈴蓋關防

海關税則

(與一八四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的中英海關稅則完全相同)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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