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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說得像是如果此RFC能獲得通過就是誰贏了一般,對促進維基媒體項目發展並無益處”?善意推定变[[w:Wikipedia:恶意推定|恶意推定]]那么容易么?用词明显粗鲁及公然对整个中文维基社群挑衅,公开做4im级警告一次,如果再犯将报请管理员封禁阁下。至于日语维基文库老子道德经,可参考[[:ja:Wikisource:削除依頼/アーカイブ/2017年]],这当然是允许的,哪是“只收录日语资料”?请阁下结合实际案例调整翻译用语。[[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9月8日 (三) 22:34 (UTC)
::::::“這說得像是如果此RFC能獲得通過就是誰贏了一般,對促進維基媒體項目發展並無益處”?善意推定变[[w:Wikipedia:恶意推定|恶意推定]]那么容易么?用词明显粗鲁及公然对整个中文维基社群挑衅,公开做4im级警告一次,如果再犯将报请管理员封禁阁下。至于日语维基文库老子道德经,可参考[[:ja:Wikisource:削除依頼/アーカイブ/2017年]],这当然是允许的,哪是“只收录日语资料”?请阁下结合实际案例调整翻译用语。[[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9月8日 (三) 22:34 (UTC)
:::::::是否分站重於是否必要。若本地管理員濫權未解決,就更可能拆分文言文庫,造成對立,所以誰知有沒有誰,看不下本站亂象,已暗中請求[[m:Office_actions/zh|基金會行動]]制裁根本不肯避嫌的管理員。若拆分文言文庫,那民國元首[[Portal:褒揚令]]也要移出?那就不利[[模板:中華民國政府的公報|中華民國政府的公報]]收集了。--[[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讨论]]) 2021年9月8日 (三) 22:58 (UTC)


== 关于删除wikisource名字空间下所有跨名字空间重定向的提案 ==
== 关于删除wikisource名字空间下所有跨名字空间重定向的提案 ==

2021年9月8日 (三) 22:58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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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9日Zhxy_519禁封用戶妥善否

此次禁封未公開告知其他管理員,恐不利新手善意加入行列。--Jusjih讨论2021年6月28日 (一) 22:30 (UTC)[回复]

同意这次又是冤枉人的封禁,如果参照维基百科来看,这种封禁甚至不应影响其投票权利(指的是被错封的@Longway22:)。--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4日 (日) 09:39 (UTC)[回复]
  1. Jusjih請勿搞公審。如果Zhxy_519封人都要跟你「公開告知」,那怎麼未見你在封後先行聯繫Zhxy_519?
  2. Longway22屢次被警告,被封毫不奇怪,換我撞見也是要封的。Liuxinyu970226聲稱Longway被冤枉,理由為何?
  3. 我不在期間內你們在文庫也搞一個半年不活躍就要解任的制度,時間一到這Liuxinyu970226馬上就盯上我,我很煩。我看過Liuxinyu970226之前說設什麼計時器的做法,這算不算騷擾?--瓜皮仔Canton 2021年7月5日 (一) 02:40 (UTC)[回复]
@Gzdavidwong:我没对你搞过什么计时器,那个是有关某几个内容的,至于除权申请交由@Jusjih:处理好了(谁知道是暂时未完成,等下一个半年还是转为一般除权案,对我而言无所谓),但是您过去数年长期在维基词典、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和本站不活跃是真的,尽管被元维基监管员告知一般用户不能以m:AAR为由申请除权。--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5日 (一) 02:49 (UTC)[回复]
而且说句真心话,有些两三年才有那么几次编辑的潜水用户当管理员,不更像是骚扰么,“处于不活动状态的用户拥有管理员权限,是系统的安全隐患,也给维基带来虚假的安全感。”给谁写的呢?不过如果真的除权了,我依然会感谢Gzdavidwong任内的贡献。--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5日 (一) 02:57 (UTC)[回复]
再次嚴重抗議Gzdavidwong長期不持續參與本地文庫事務下,主觀並有明顯傾向違反中立等原則而行使編輯活動,包括利用管理權限屢次操作其從未留言討論之刪除案。
基於上述濫權等長期無法有效於本地紓解、而元維基等亦以規程失當而無法監察,認為事實反應本地與外部等管理之官僚化,理應一併受社群和維基所關注。本用戶願意繼續透過各種適當規程參與貢獻共識,包括重新討論
  1. 本地管理之特權限制的可能;
  2. 持特定偏好之代權人的可能對策等
堅信每個真正參與維基活動的用戶、讀者等可再明晰種種發生之真切。 Longway22讨论2021年7月5日 (一) 03:37 (UTC)[回复]
@Longway22:Gzdavidwong做错了什么事,我们心知肚明,既然ta也受到了我的警告,这事就算扯平了,也请你不要拿我跟ta的什么事挑话题。我们还是回到主话题,就是有关Zhxy_519的行为好了。--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5日 (一) 04:17 (UTC)[回复]
承閣下所言。續議。 Longway22讨论2021年7月5日 (一) 04:30 (UTC)[回复]
天哪,这一节怎么我一编辑就遭遇编辑冲突,能不能先让别人说几分钟,然后再发表自己意见?都在这一节编辑战的话,谁的话也说不出来。--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5日 (一) 04:22 (UTC)[回复]

Jusjih出來看看,這就是你搞公審的結果,說句公道話,下面一群人圍攻。Zhxy_519不說話,看來倒是最正確的選擇了。最後說一句,Liuxinyu970226對本人進行譏諷,特此警告。--瓜皮仔Canton 2021年7月5日 (一) 03:43 (UTC)[回复]

請各位,尤其是中華大陸用戶,尊重非大陸用戶,因爲公審包括中性以及反面含義,不如改叫“公評”。存疑錯封用戶,足以不利得到新用戶加入,也不是“告訴乃論”事件。請看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Jusjih讨论2021年7月5日 (一) 22:34 (UTC)[回复]
參考w:WP:DR,你既然與Zhxy_519有不同意見,不管你是否直接與Zhxy_519討論,尋求他人協助也應該「尋求中立的局外者」。放在這裡「公」,只招惹來有利益相關的Longway22和講話陰陽怪氣的Liuxinyu970226,是你的大不妥。我還是這句話,「存疑」存什麼疑?不要遮遮掩掩讓別人「評」,說出你認為的理由,不然只會淪為公審。--瓜皮仔Canton 2021年7月6日 (二) 13:15 (UTC)[回复]
@Gzdavidwong:我啥时候讲话阴阳怪气了?举个例子?--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6日 (二) 13:49 (UTC)[回复]
再次回到Zhxy_519身上,诚然该用户行使管理员时有很多一目了然的勘误及言论不当,但既然本站口号是“自由的图书馆”,那么我能忍都忍,甚至上次除权案我也根本没支持也没反对,基本权当一个看客。为了尽量敦促本站所有管理员好好的警告,好好的实施封禁,我主张应该从中文维基百科导入部分“UW-XXX”警告模板,这样最起码首先对初犯善意推定了,而不是“讥讽”这种明显招致编辑战的用词。--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6日 (二) 14:02 (UTC)[回复]
@Gzdavidwong:尚未正面回答“請勿公審”是何類“公審”時,請問c:Commons:Administrators' noticeboard/User problems是否也是“公審”?大陪審團制度?以公开方式审理案件,允许旁听?網絡公審,網民的言論壓力來審判人和事?公民投票審議?文化大革命的批鬥大會?--Jusjih讨论2021年7月11日 (日) 22:57 (UTC)[回复]
維基文庫是一個網站,也不外乎網絡公審了,只要看看這兩個人的態度,像是「中立的局外者」嗎。而且就算Commons有這個制度,請問你Jusjih為何不參考w:WP:DR,尋求兩人間爭議解決在前?至於Liuxingyu970226,話不會如此說嗎:「我認為我的話沒有陰陽怪氣,如果你認為有,請你指出來」你原話本身就是陰陽怪氣,搞得我也不能平息,還要重提w:WP:EQ。而且每次說話都言之凿凿,可是理由呢?--瓜皮仔Canton 2021年7月12日 (一) 00:21 (UTC)[回复]
Zhxy_519是刪除主義管理員,最怕因而任意禁封用戶。Longway22是包容主义者,但太計較少量作品版權可行否,不如加强刊登模板:中華民國政府的公報以及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报的相關作品。此二用戶都有待改善。在下已私下問Zhxy_519爲何有爭議禁封用戶,但他仍自以爲是,所以再Zhxy_519用戶討論聯繫之,有用否?謝謝Liuxinyu970226很快7月4日評論。Gzdavidwong先任臨時管理員,再任常任管理員,但說在下“公審”以及Liuxinyu970226“設什麼計時器”“陰陽怪氣”,太慢才找出w:WP:DRw:WP:EQ,恐不宜再任常任管理員,所以請尋求解決。任何提案除名管理員最好是真的沒有他法的方法。--Jusjih讨论2021年7月13日 (二) 01:09 (UTC)[回复]
即使我與閣下爭論激烈,這些都是觀點不同;而且不論早晚,我提出的DR、EQ只要正確,沒有不可用的道理。閣下居然就此拿我的管理員資格質疑?我不知道Zhxy_519怎麼回應閣下,但閣下如果就此威脅我,那閣下這番言論我就要抨擊是“自以爲是”了。--瓜皮仔Canton 2021年7月13日 (二) 02:32 (UTC)[回复]
溝通無效,才不得已送解任投票。請注意是Liuxinyu970226先考慮是否提案解任。--Jusjih讨论2021年7月13日 (二) 04:24 (UTC)[回复]
現衍生提案被本案之利益衝突方Zhxy_519強行關閉、同時對提案人發出疑似恐嚇,而同時關閉人與被提請除權人均在本案中有可能具關聯,本地或需進一步關注、討論或引用其他既定程序等。現深度懷疑即使本受Zhxy_519影響之用戶不主動表態,有關人士仍會持續既往之 Longway22讨论2021年7月15日 (四) 00:18 (UTC)[回复]
@Hat600, Midleading, Shizhao:英文維基教科書臨時管理員,要指明需何等權限,例如請求臨時刪除權,就不得封禁用戶,除非確有由其臨時管理權舉證的緊急需求,違者得以立刻交監管員解任。以此類推,Gzdavidwong以及Zhxy_519此次有利益衝突,封禁用戶又有程序存疑者,應考慮由社群禁止其行使封禁用戶權限,除非他們能舉證確有緊急需求,否則交監管員緊急解任。這是不全面解任的折衷提案,有條件讓步。--Jusjih讨论2021年7月18日 (日) 02:13 (UTC)[回复]

TL;DR。发生甚么事了? --达师 - 370 - 608 2021年7月18日 (日) 11:41 (UTC)[回复]

Special:日志/Zhxy_5192021年5月29日封鎖Longway22(早就不是首次爭端)以及日志/Gzdavidwong2021年7月5日封鎖117.136.54.56,都有禁封用戶程序妥善否存疑,就是未求助其他管理員,就用管理權,未避嫌,造成社群不安。已向二位用戶提出折衷讓步。若任何用戶不同意,請提出。--Jusjih讨论2021年7月19日 (一) 01:31 (UTC)[回复]
  1. 閣下前番稱「不利新手」,今次又稱「程序妥善否存疑」,請問閣下到底有沒有正經理由,是不是為了除權而除權,故意找理由?
  2. 既然閣下拿避嫌出來,那麼請問我的封禁哪裡違背「管理员不得因某用户反对自己而封禁这个用户」?不能說明,就是理由不成立。
再次奉勸閣下不要認為只有自己才是對的,好好看看有些自己加入的規則。否則一意孤行下去,閣下才是造成社群不安,要被提請緊急除權者。--Zhxy 519讨论2021年7月19日 (一) 02:36 (UTC)[回复]
監管員不會也不能任意緊急除權誰,何況另有反對Zhxy 519作爲的異議。[1]太快封禁用戶,不利被封者名譽,也造成新手寒蟬效應,所以本案絕不是為了除權而除權,故意找理由。最後請求Zhxy 519考慮同社群和解:
  1. 請立即隱藏程序欠妥的封禁,以示平反。
  2. 請承諾至少一年不封禁任何用戶(除非能舉證緊急),以及不快速結束管理員解任投票。
早在User talk:Zhxy 519考慮折衷讓步,竟有以上恐嚇,在下任十三大維基管理員,根本不怕。再不和解,就只有解任投票,甚至鼓勵成立分別的文言文維基文庫。若沒有Zhxy 519太快封禁用戶的存疑,就沒有此案。--Jusjih讨论2021年7月29日 (四) 14:34 (UTC)[回复]
打个岔,烦请Jusjih说明「甚至鼓勵成立分別的文言文維基文庫」一语的所指。先利益申明:对诸位高来高去的争论目前没有立场(也暂时不是太感兴趣)。但阁下作出此一宣言,似与诸位长久争论的话题(甚至是衍生话题),全无相关联系;而以阁下身份提出(与诸位话题毫无关系的)对项目进行拆分的潜在行为的宣言,实可造成使用者的重大疑虑。--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7月29日 (四) 18:12 (UTC)[回复]
  1. 封禁程序如何不合理,請說淸楚;
  2. 面對不合理的行為我不可能做不合理的承諾,除非閣下說淸楚;
  3. 請問閣下展示自己「十三大維基管理員」是想做甚麼?這種身分展示可以不講理了嗎?我沒有對抗社群,說我做法不妥,就正正當當拿出證據,不是與自意見不同就祭出解任大旗,更不要再做一遍自己已經否定的程序。如果閣下不講理而動手不按程序做事,那就是擾亂,管理員身分也不能疪護自己。--Zhxy 519讨论2021年7月29日 (四) 22:45 (UTC)[回复]
就第一点,我个人认为没有认真且严正措辞的警告且确认目标仍然屡禁不止地再犯时就随意封禁确实不合理(更容易导致被忽视及没有善意推定让新手有被光速劝退感,文言文维基文库之所以依然有人贡献恐怕就是如此之虞),所以就第一点我感觉是不是可以从维基百科导入警告模板和封禁模板?@银色雪莉:「甚至鼓勵成立分別的文言文維基文庫」=文言文拆分案,虽然事出于我(但也不能全怪罪到我头上,早在我提交该申请前就已经有人在多语言维基文库建了那个连我都哭笑不得的测试页面,还得到了C933103、StevenJ81(语言委员会记账员?)、Tân(越南语维基文库管理员)、Vogone(mw:Extension:Proofread Page扩展之共同开发人员)的支持),更何况我作为该申请页的创建者也反水自我反对了。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31日 (六) 13:13 (UTC)[回复]
不过有一点需要向@Jusjih说明,“隐藏程序欠妥的封禁”恐怕需要动用监督权限,由于除中文维基百科外其他中文维基项目都没有监督员,估计需要IRC私下联络一位在线监管员进行。 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31日 (六) 13:33 (UTC)[回复]
@Liuxinyu970226:可能我使你误会了,我相当清楚「甚至鼓勵成立分別的文言文維基文庫」是指此前的拆分案,也并非欲就相关问题责怪阁下(若你就此有所误会,在此说句不好意思)。我所谓的「所指」,是要求Jusjih指出发表「甚至鼓勵成立分別的文言文維基文庫」言论之用意,因为诸君所讨论的包括管理员停权(除名)及此前的各类其他与此案有联系性的讨论(例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模板的讨论),与文库拆分案并无直接联系;而以管理员之姿,却以无关事项(但却是有关于项目存续之重大事项)作为无关问题的「推进」言辞,实属不当。
另,既然一只脚踩进来了,就也不怕多说几句。这个话题下基本没有与本案无关的中立者发言而仅仅充斥当事人的言辞交锋,纵然本项目向来风气如此(相对地讨论风气不盛),但显然在本话题中双方的高来高去(同时缺少中立视角)已使得整个话题由讨论而转变为双方置气的场所,因此建议关系方参考w:WP:FOC(因为讨论渐有滑坡倾向)并尝试寻求更多无关第三方协助,而不是尝试一锤定音。--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7月31日 (六) 14:36 (UTC)[回复]
  1. 前番閣下稱錯封,如今又承認「屢禁不止地再犯」,請問閣下何以轉變如此?閣下是認為Longway22新手,還是真有新手表示被勸退了?不能拿不存在的恐懼來當理由。
  2. 如果閣下想導入「正規」的百科式模板,拿此為依據展開討論也未嘗不可。但「法不禁止即可為」,何況不是沒有屢次警告。拿此為依據現在就反覆試圖本人、甚至煽動Jusjih,可是大大的不妥了。--Zhxy 519讨论2021年7月31日 (六) 15:58 (UTC)[回复]
    我蒙圈了,我的言论怎么看都不像在刻意帮助Jusjih好吧,不然我早就对你的关闭讨论那句话打删除线了(毕竟利益冲突是真),至于Longway22,爱怎么样怎么样,如果一个新手反而在严重伤害本站用户心情,那么大可不必遵循所谓“不要伤害新手”,直接RBI伺候即可,不用问我。至于监督一事,既然本站无监督员,那也只能看监管员心情(没有监督员的wiki上想申请监督可以参考m:Oversight_policy#All_Wikimedia_wikis,虽然通过的例子真心不多便是)。--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31日 (六) 22:41 (UTC)[回复]
指責利益衝突,請問是違反哪一條?閣下又有何資格不經討論,就把無理由刪除他人留言乃至管理員正常答覆掛在嘴邊?總是不把事情梳理淸楚,就大發離題言論,這種行為可真是造成困擾。--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2日 (一) 04:12 (UTC)[回复]
首先,近日他事忙碌,所以未必常常注意此地。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管理员不得仅因某用户反对自己而封禁这个用户;”“管理员遇到某用户反对自己的行為顯有擾亂之嫌時,請先勸告此用户,附帶第一次公開善盡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员协助。請在用戶討論頁留言,最好也發電郵。無效時,再警告此用户,附帶第二次公開善盡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员协助。再無效時,嚴重警告此用户可能要不得已封禁,附帶第三次公開善盡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员协助。仍無效時,才能不得已封禁此用户,但因為此舉難免有爭議,所以請務必附帶公開善盡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员协助,以便再審。若情況好轉,就隱藏此等不得已的封禁,避免公眾可見,就能回復此用户名譽,也避免所有其他管理员都不作為的亂象。”所以,本案質疑的封禁,未見迅速“附帶公開善盡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员协助”,就是封禁程序存疑。即使其他非涉事管理員結果同意也封禁,程序欠妥就是不理想。十三大維基管理員,需要非常豐富的經驗,廣結善緣,以及甚少爭端,是責任,不是榮譽。考量维基文库:申報有償編輯,在此聲明未接受任何煽動,編輯非有償。提到文言文維基文庫,是不希望拆分造成社群過當對立。“隐藏程序欠妥的封禁”,各位管理員可能已有此功能。--Jusjih讨论2021年8月3日 (二) 00:59 (UTC)[回复]
Longway22是因為「反對管理員」被封禁的嗎?不是。就算有這個因素,請問我是「因某用户反对自己而封禁这个用户」嗎?他反對這麼久,我明々是無視他,少惹事的做法。這些都不滿足,又憑什麼抓住避嫌針對我,而不聽我說明?閣下現在想起來要辯解「十三大維基管理員」和「建議拆分文庫」,先不說看起來牽強,這期間造成的恐慌,是閣下廣結的善緣嗎?我可以不要你道歉,但再不收手止息混亂,傷害的是維基文庫。--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3日 (二) 02:30 (UTC)[回复]
請在24小時以内認知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的内容,否則只有解任投票一途。此乃最後告知。其他用戶未留言,必有怕事者,但在下一點都不怕,只是忙碌。--Jusjih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19:40 (UTC)[回复]
什麼怕不怕的,現在的問題是閣下頑固到底,不聽人說話,這是擾亂行為。閣下不停手,我也不會放縱閣下。--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20:05 (UTC)[回复]
遺憾。溝通無效,已送解任投票。--Jusjih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02:50 (UTC)[回复]

利害衝突人正可能妨害公正之對策

稍微重提一下本地上传功能问题吧

RT,实在是找不到别的什么可以让所有人无论权限都坚持善意推定讨论的话题了,心里苦啊

现阶段上传功能对普通用户是关闭状态,但技术上允许管理员上传文件。最近连维基新闻都有人吵吵要重开本地上传,那么这边我更有理由需要重新探讨这个功能的去留了。

几个现状:1.本站不允许合理使用,且左侧“上传文件”按钮指向commons:Special:UploadWizard;但2.本站因种种原因“消极容忍”两岸四地公有领域但美国非公有领域内容;3.且已有人抱怨上传功能关闭现状不太合理;4.然而一个管理员认定可以消极容忍的内容也可能被其他持异议的管理员删除。那么看起来本站这功能似乎存在的过于迷雾重重,于是我想:

  • 方案1:重写MediaWiki:Licenses(需要界面管理员权限!),导入或直接新建有关版权标签模板,并向Phabricator请求重新开放全员本站上传,换言之允许涉相关情形的pdf或djvu也享受消极容忍待遇
  • 方案2:在上传问题上也要宁缺毋滥,向Phabricator请求彻底关闭该功能(换言之管理员都不能上传),并删除MediaWiki:Licenses

各位怎么看?或者有别的方案么?--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28日 (三) 04:32 (UTC)[回复]

  • 作为提案者,我 反对方案1, 支持方案2,个人认为方案1貌似有违“宁缺毋滥”一词之初衷。--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28日 (三) 04:34 (UTC)[回复]
  •  支持方案二,维基文库收录的作品要求为公有领域,应当上传至维基共享资源以便全域用户使用——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7月28日 (三) 23:43 (UTC)[回复]
  • 認為有關議案,事實牽涉到權限問題,與所謂「寧缺毋濫」之定理毫無關聯,而侵權或不侵權之定義於本地之實踐未見得很好解決,認為事實顯示特權與普遍權利間存有極大矛盾。為確定有關爭議可得到更多深入和討論等,討論本案所涉及的權限處理,認為首先要重新整理本地不同編輯對所謂容忍和不容忍之認識、重新梳理現狀和經驗等,在獲得更多檢視和判斷前可暫時請求臨時關閉仍存在之相應權限以合乎比例適用原則。本編相信以重新討論編輯認識之方案,可更切實處理原有之合理懷疑等問題,並可進一步為推動本地持續發展提供可靠基礎,故特此提案替代原提案人之提案以供討論。——Longway22讨论2021年7月29日 (四) 00:47 (UTC)[回复]
  • 我選擇2號方案 --晞世道明讨论2021年8月1日 (日) 10:21 (UTC)[回复]

经过一个月讨论,可以结案了,方案二得到通过。现在需要在维基文库彻底关闭本地上传功能。--Midleading讨论2021年9月1日 (三) 09:11 (UTC)[回复]

好的,谢谢。 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5日 (日) 07:52 (UTC)[回复]

关于扩大PD-PRC-CPC适用范围的讨论

关于中国共产党文件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前期已有诸多讨论[2][3][4]。目前的版权模板: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仅豁免中国共产党的章程、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版权。根据引述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原文“显然,《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上述第一类除外情形”,其判断依据基本可以归纳为:1.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2.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3.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所述的党内法规均满足上述条件,形式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Fire-and-Ice, Xixshnsh, Longway22:也在模板讨论中对当前共识提出异议。下面有几种PD-PRC-CPC调整方案供大家讨论:

  • 方案1:保持现有范围,不做修改。
  • 方案2:扩大适用范围为: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和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 方案3:扩大适用范围为:中国共产党的章程、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党内法规注:为满足“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条件,与中共地方委员会制定的党内法规区别开来

--字节讨论2021年8月1日 (日) 13:18 (UTC)[回复]

就算一致認為要作出改變,但不代表要作出改變。而且從來沒有一致建議改變的共識,中共作品的行政性確認都是建立在《刑事审判参考》和黄建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這些真正的法律解決方案上。閣下在新共識出現前直接拿方案的方法不妥,現階段仍是徵求意見形成共識。--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2日 (一) 04:40 (UTC)[回复]
而閣下既然用ping的方式提及這些挑戰原共識的用戶,就同樣應ping另一方曾參與討論而支持原共識的用戶。否則可能只是堆積票數而形成虛假的共識。--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2日 (一) 05:02 (UTC)[回复]
问题是,除了您以外,谁曾经强烈反对收录中共作品?如果没有这样的用户,那么“就同样应ping另一方曾参与讨论而支持原共识的用户”从何谈起?@Hat600:也许算是一个(毕竟[5])?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2日 (一) 07:37 (UTC)[回复]
开这个主题的目的就是为求得共识。首先,我提出的三个方案并不是让大家投票选择,而是供大家讨论以求得共识。其次,之所以再提这个问题,就是看见所Ping诸君在Template_talk:PD-PRC-CPC提出异议,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故把问题放到写字间这个文库最公开的地方之一,以求广泛讨论。若我有心偏袒一方,又何必把问题放到此处?--字节讨论2021年8月2日 (一) 10:14 (UTC)[回复]
閣下並不需要表明心跡,直接ping三個鏈接中所以其他參與過討論的用戶就好了,不管是甚麼意見,畢竟不是只有這幾個閣下ping的用戶。他們不能叫「沒有得到任何回应」,不過是沒有得到新共識。新共識很簡單,就是求「變」,所以現在就拿方案太早了。--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2日 (一) 13:11 (UTC)[回复]
意思是@Liouxiao, Viztor, Antigng, Njzjz, Aoke1989:?--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3日 (二) 00:31 (UTC)[回复]
我不代他們發言,但閣下這種ping法看來可不禮貌。--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3日 (二) 02:32 (UTC)[回复]

對提案之方案

同意方案2。由于中国共产党不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权利,所以上述判例中党章和人大报告被视为的显然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这证明中国共产党具有行政权,我认为可能是因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合法政党。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发布的一切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均为共有领域,即方案2。——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3日 (二) 11:00 (UTC)[回复]
依據中共有關明文而視,部分傾向於方案2,並期可參考本編原修訂之版本適當再整合,作為後續之討論改進的基礎,以更全面應對不同文件之特定效力性質。——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4:34 (UTC)[回复]
鑑於下列討論可見有關維持爭議之理解根據相對模糊、法理不足而合理疑點仍多,而基於站點所處司法管轄區之基礎,建議將適用普通法原則對個案進行判斷加入模板輔助說明,便利形成之方案實際可遵循合規法理實踐。——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0:36 (UTC)[回复]
感谢字节君提出的参考方案,但我认为在共识就达成对使用的法律理据的一致前无法具体表示对某一方案的具体支持。——但如果一定要给一个现阶段的态度以旁证我现阶段的立场,我要说方案3比方案2好一些,它更符合各种法源(包括《刑事审判参考》)的要求。(这不代表我现阶段就无条件支持方案3,仍希望从各位的讨论中继续获益从而随时调整自己的立场以更有利此次模板的可能调整。)--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2:35 (UTC)[回复]
正如我在上方所述,所提方案仅供大家参考讨论,不是投票,也衷心希望大家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广泛讨论形成共识。--字节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2:22 (UTC)[回复]
一旦嘗試討論不同意基於現有方案再選擇的時很容易產生苦難,即無法整理出不認同現有方案之妥協點,而且明顯飄移嚴重化,會影響共識後續穩定度。期第三方可先穩固方案2和方案3間的分歧差距,釐清階段優化方向可便於繼續形成共識。——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6:51 (UTC)[回复]

銀雪閣下於下方大幅提供意見之時,撇開其他分歧而銀雪閣下有提出方案2加上「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本編認為有可商議之空間,陋見如下:
基於文本實際效能等而言,上述當中的「特定的組織決議過程」與約束力未必有絕對關聯度,判讀個案其效能與撰文人本身身份或頭銜等亦有關聯度,茲建議在該句中仍附加上本編所提出之個案判讀等類似元素。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3:26 (UTC)[回复]
首先,非常认同字节君的说法,我们目前继续寻求共识中,希求广泛讨论,我也对字节君能初步提出几个参考方案引发诸位讨论的做法表示感谢。
另外,@Longway22:很遗憾不知道是因为我写得太长影响了您的阅读还是我的粗体加得不到位,我得在这里重申:我对方案2的疑虑无涉于您所理解的引文「重点」——「特定的組織決議過程」,而正正在于您自行提到的「本身身份或頭銜」,请注意我在下方已说明(但为了方便各位观看我稍作复述),方案2所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第三条内容,与《刑事审判参考》中「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表述,在发文机关头衔范围和效力范围上不尽相同,因此本人对当前方案2认为需要修改而至少暂时更倾向于方案3(因其至少属于上述两文献的共通部分)。当然,我非常欢迎您提出修改建议,对于您提到的加入「個案判讀」,我不太清楚您所指的是什么,但我认为如果是已有法律明文和指导案例说理阐述作为模板支撑的话,恐无此必要。--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3:56 (UTC)[回复]
閣下可能事實忽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包括所明定之範圍,既已具備明文效力,則僅需再備註如在大範圍內「具有約束力」的條件。而以共產黨中央統一領導所有黨組織之事實結構等而言,於方案細則中強調中央與否並非必要之元素,因為中央下級組織以現事實結構等不可能獨立產生抵觸中央統一領導體系系統之效力,應不影響目前社群認識共產黨領銜文件等具備約束力之共識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03:34 (UTC)[回复]
您所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所言及的明文范围与具备的明文效力」是由基于中共在党内对党内机关和个人的领导所确立的,这些范围与效力对中共组织自身的效力没人质疑;但是,其是否具有行政性质则自应由法律决定,而并非由此条例来决定(事实上此条例也并未言及)。之所以今天我们在讨论(部分)中共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质,首先是由《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说理而触发的,如果绕开此指导案例或仅把这一指导案例当作一个门面牌子而忽略其文面含义,恐怕都背离其本意。则连此前的模板的存在正当性都是一个问题了(此前的模板据《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说理来建立,我想您不会反对吧?)。我们是讨论模板的法律依据并进而改善模板应用,根据法律探讨是否适当扩大收录范围,至于内里言及什么元素,这恐怕不是你我来决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说明作出的决定,今天你我能看到的限制线已经画出来了,如果此后限制线有变化,那当然另行调整,但线就在此处,却不看文面而要靠无限延伸和自由心证,恐难接受。总之,以上讨论与中共具备何种权力与势力根本无关,讨论法律依据而抛开法律,只单靠党内条例论说,我个人意见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我个人的建议如下:

基于《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所言及「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上述第一类除外情形」,并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可认为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所制定之党内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抛砖引玉,尚请诸君指正赐教。--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04:35 (UTC)[回复]
詳細分析在總案底部,簡述就是,根據對應實際管轄區現行憲法所確立、明文剝奪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有制約、約束等法定權限,在未有要求遵守黨員章程外、實際在轄區事實受權黨團組織之黨員執行黨內文件,可以強制轄區黨外同一級轄區之公務人員、從業者或平民等必須遵循黨團組織之領導而事實執行同一文件,可定轄區內機關(《刑事审判参考》屬該項衍生作品)、人民均於法理事實中有受黨團尤黨團中央部門之(行政)權力限制和影響,可視有關作品具備對應屬性,不在黨國著作權法之權利限制範圍內。——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07:32 (UTC)[回复]
我先做一个简述回应:恰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指出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遭到了您的误解——您的「明文剝奪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有制約、約束等法定權限」与本条所指的「破坏」至少在字面上的外延有显著差距;而正是本法之第五条言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可以反证您指「明文剝奪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有制約、約束等法定權限」之遗漏——您遗忘了法律的存在(请您注意,我们是在讨论模板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开政治制度研究会议,如果单凭政治制度,无视法条存在,则请问著作权这一法律观念有何存在价值?)。至于您再三用各类「事实」来无限外延甚至挑战「法条」,这是典型的过度自由心证;恕我直言,您也许不喜欢被「极权国家」的「傀儡法律」所掣肘,但如果不是在讨论这一「傀儡法律」的适用性,那我们是否也可以推而广之认定一切保护大陆出版物之「傀儡法律」都是无效的?正是因为法有明文,我们的讨论才有所依据。相关具体,我在下文作说明,请移步底部。--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5日 (日) 15:31 (UTC)[回复]
簡述引用重點、銀雪閣下可與各閱者同閱:公務員義務包括如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無制約條款(十四條),與本案提交之憲法前置剝奪表述同,既已無限擴大不至於中共中組部或其他單一提及之分支機構等、均有潛在無限權力影響,為進一步黨國之實證,合乎所求之「事實」和「法理」二,亦是本案議據根之一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4:53 (UTC)[回复]
这就更加荒唐了,公务员法第二条已经言明,「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既然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其所属之机关自然属于行政机构,其文件具有行政性亦是意料中事,根本与中共之领导无涉;而本模板讨论的却是中共文件之是否具有行政性,您却扯起了份属行政机关的问题。若照您的推论,则今日中共最高领导人亦曾讲过「党是领导一切的」之语,照您的推论亦即指包括私人作品在内的创作尽皆受中共领导,则您动议尽数在维基项目推翻大陆之版权体系即可,不论公私一律收录,何须如此周折?希望您能回到法律的讨论,思考务实可行的方案,而不是仅仅依据(我无法理解其用意的)过度自由心证。--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5:54 (UTC)[回复]
重申方案2與方案3非不可整合,即回到方案本身並無問題,僅在於整合元素之敲定與否(所見是未有明確一個整合位置)。效力與否事實如照有關提出之自由證明原則、包括對應管轄區主管機關也可無限自成閉環——基此也建議社群可慮有關管轄區之自證因素,如社群等是否認為版權基於法理一般失效而主管轄區仍可依據其一貫之自證因素而伸縮無限(主權)控權、並衝撞含本站轄區在內的一般司法管轄區權限之情況。——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6:46 (UTC)[回复]

數據參考

目前党内法规有3615篇,见[6]。--曾晋哲讨论2021年8月4日 (三) 23:51 (UTC)[回复]
近期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收录了1949年10月至2021年6月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和中共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且公开发布的党内法规,共183部。其中,中共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108部,中央纪委以及中共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75部。[7]--字节讨论2021年9月3日 (五) 11:34 (UTC)[回复]

正顯示版本所聲稱「共識」之存疑

这里要说一句,原有的共识本就不存在,“中文维基社群中目前的共识是非著作权法第五条之对象”根本就是伪共识,甚至妄图代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文维基百科社群等社群,何来挑战共识之说?Fire and Ice讨论2021年8月6日 (五) 08:16 (UTC)[回复]
@Fire-and-Ice:阁下请假定善意——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6日 (五) 08:31 (UTC)[回复]
我不知道何来AGF,Zhxy 519的编辑企图代表“中文维基社群”难道不是事实吗?或者你能给出这条编辑的AGF的其他解释吗?Fire and Ice讨论2021年8月6日 (五) 08:36 (UTC)[回复]
@Fire-and-Ice:是事实。@字节:建议先将模板小字部分改为“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在中文维基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Zhxy 519:请解释您在2018年12月30日做出的编辑版本1524863所称“社群共识”形成于何处,为何回退2020年由user:Longway22做出的改进编辑。——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6日 (五) 09:15 (UTC)[回复]
  1. w:WP:CON#過程:假如其他编者后来修改了旧的版本,而新的版本也不被质疑,我们可以就认为新的共识已经形成。当你回退你不同意的编辑时,你不应简单标注为“无共识”,而应该表明你的反对意见。共識就是長久存在,不需我代表。
  2. 我認為這裡用「請說明」的問法是奇怪的。同意longway22的話嗎?那就說々其發言如何合理,不應回退;同意我的,那就不需要問了。--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6日 (五) 14:41 (UTC)[回复]
    在此之前烦请您解释一下为何用日文字符“々”吧?毕竟归根到底,本站不是日语维基文库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6:18 (UTC)[回复]
@Zhxy 519:1.您的编辑被Fire-and-Ice二度回退,并使其发起讨论,这足以证明有充足的反对意见,已经证明该共识的形成未采用反对意见,是不合理的。2.无论是否有该共识,您未经讨论便在该模板声称这一行为显然有失妥当 3.因为共识应当得到充分的支持并采用小部分人的合理意见,而您的行为两者均不符合,因此恐怕未能称得上是共识。
1.“无共识”证明您的编辑内容不合理,因此应当回退,这便是回退的理由。2.我说的不是“请说明”而是“请解释”。如您所言,回退应当说明回退的理由——即反对意见,而您的回退仅仅说明该笔编辑为回退,而并未说明理由,因此在此询问。3.无论我是否同意您的编辑,未经讨论也未说明理由的回退本身便不妥当,因此不存在“同意我的便不需要问了”。——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0:34 (UTC)[回复]
恕我不對閣下完全一對一回應。
  1. 所以,如我寫的,「偽共識」跟「無共識」沒甚麼差別,不應作回退理由,發起的那個討論我想很多人根本沒注意到,就那麼湮沒了。其次,我在甚麼模板聲稱甚麼行為失妥了?我沒找到也不記得了。
  2. 解釋和說明也是一個意思吧。你說的也對,我當時是直接回退,但沒有一定要給理由才是妥當的說法。閣下既然問了,就是看到Longway22在模板寫了一堆不知所云的東西。--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2:12 (UTC)[回复]
@Zhxy 519:1.请您解释为什么不应做回退理由。2.发起的讨论是否有人注意与我的观点无关,我的重点是此人回退后提出了讨论,便说明其认为该事务应当取得共识后再编辑,这是一个反对意见。3.我认为您在该模板宣称未经讨论的观点为社群共识这一行为不妥。4.请问为什么称其为“不知所云”,添加的内容均有法律依据并获得社群共识。——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3:27 (UTC)[回复]
这个模板是本身声明代表“中文维基社群”的共识,然而“中文维基社群”根本没有这一共识,难道这一回退理由还不够充足吗?看好了,我反对的是“中文维基社群目前的共识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非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这一陈述本身。zhxy 519多次回退至无共识版本并把我封禁是毫无道理的。Fire and Ice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4:22 (UTC)[回复]
你們連我寫甚麼都不看嗎?不能拿「無共識」回退是w:WP:CON#過程的原文,要質疑就要拿出質疑的理由。Longway22的法律依據?就說甚麼三大改造那一段吧,拿一個法律有關的教科書就來貼,跟正文有關係嗎?有在之前討論拿出來,得到他人贊成嗎?閣下不能沒話找話來「討論」,上面還有「中共是唯一合法政黨」之語,再講這些錯話,我就可以完全無視閣下了。--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5:27 (UTC)[回复]
1.该方针的背景为维基百科,按常识理解,此处的“无共识”与上述的无共识不同,后者的逻辑关系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共识,所以添加的内容是错的,所以应当回退。2.北京大学出版社是具有一定可信度的,基于这一点,其发布的内容在未有证据证明为假之前,应当假定为真。关于注释三,有官方媒体引用,即使无原文,也可以假定真实。3.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重新討論中共作品的版權狀態4.关于“中共是唯一合法政党”,其为长久争议话题,在此不应展开讨论。5.“无视”他人不符合维基礼仪,根本上阻碍了讨论正常进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该种行为均被认为是不对的。——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6:17 (UTC)[回复]
@Zhxy 519:补ping——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6:18 (UTC)[回复]
再讲这些错话,我就可以完全无视阁下了。原话奉还。我的回退理由不是什么该编辑无共识,而是你加的陈述是错的!这已经表达了我的反对意见,听懂了吗?Fire and Ice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7:21 (UTC)[回复]

高來高去(银色雪莉語)每隔一段時間就要來折騰一次。相比在刪除討論能看到曾晉哲拿出那篇決定性的裁定,這次發難連長篇論證也沒有,下面又在離題,這種討論真的看不到意義。中共作品刪除是不是共識?反正除了「不懂」,一直都在做。但只要有影響性的法律決定,有沒有共識都要法律第一。—-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7日 (六) 09:41 (UTC)[回复]

该种讨论属于争议问题,大家都不是法律专家,有案例或者解释最好,没有就这么讨论着直到获得足够共识,所有人都没有反对意见——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10:20 (UTC)[回复]
另外就是维基媒体所有网站皆不搞审查内容行为,只要适合收录,凭啥不收录,既然WMF是一个美国的基金会,那么就应该根据美国法律应收尽收,“中共作品”的版权状态我还真没啥特定兴趣。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11:12 (UTC)[回复]
@Gzdavidwong:如果真有这样的共识,麻烦阁下贴出链接让我阅览一下可好?天天说“中共作品刪除是不是共識”却不引用某个链接,我只能说我天天在看一件皇帝的新衣么?--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8日 (三) 22:53 (UTC)[回复]

對總結式長編論見之對話

发表一点看法:

1、版权属法律所保护的事物,若无法律则另算,若有法律(即便所谓的「事实无效」),但只要法律存续而未被废除,则仍应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来进行版权状态分析,否则,何不整个推翻现行中国大陆版权法规定可也?中国大陆党政分离不清版权判断困难是共识事实,但仍不能仅仅因所谓「事实」甚至是「事实推论」来判定版权所属,而应该是这「事实」或「事实推论」吻合了法律文件所言,从而使某文件获得或失去版权效力。(举例,Wikisource:版權討論#7月储安平之仍在讨论中之个案,若依所谓「事实推论」则储安平之生死可「推」,何必讨论?然而讨论各方仍尽可能谨慎,并尽量以有效之文件或法条作为理据,即可印证在下之说;又举例,正由于刑事审判参考所言之「显然,《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才能使原应属法人作品之中共党章和党大会报告成为行政文件。)

2、本条之所谓「共识争论」,在下没有评价(我不太懂评价高来高去的事情),但在下认为:现行模板中所言之「中文维基社群目前的共识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非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是不大准确的,这确实存在着争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支持@落花有意12138:君的暂行改为「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在中文维基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的修改,直至进一步共识获得为止。如此应可反映——即便是目前看起来相当对立的各方——的意见最大公约数。当然,如果哪位并不喜欢或不认为共识应该是寻求最大公约数,那当我没说;又或者哪位认为这样的修改无法(即便仅仅在目前)反映最大公约数的,请指正。

3、至于@Longway22:君的修改版本,我的意见是:您的模板中所提的三点,第一点我当然完全没有异议,第三点我也没有异议(大体上没有异议,但我对您所指的「因此,本模板的使用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已判明之文件”的提法表示有所疑虑,恰恰相反地在下认为应当根据法律文件来使您所指的「其他文件如個別判定合乎本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也可属于公有领域」得到实现,但请容我在下文再详细说明陋见)。但第二点中,首先,以仅具有学术论理性质的文献(即便是法学文献)作为现实法律问题的充分性佐证,在下是明显不能接受的(出版社也罢教科书也罢,并不能作为文献具备权威性——法律权威性——的佐证,即使「假定为真」,也只是一家之言,作为文库方针模板建立之单一理据是不妥的);其次,毛的讲话和中央政法小组的报告,其实恰恰指出了:①法律依然存在的事实——即便它部分或完全失效——因此在法律没有被废除之前,我们都应以其作为版权判断的理据,而不是以所谓「事实”来作为判断的依据——要是用「事实」作为依据,这事实起码要得到具备法律或等价法律效力的文件加以确认;②党内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性质,应当划入公有领域(「……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关于①,五四七五七八八二乃至现行宪法,书面时效上从未中断,均有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指的明确规定,则由其机关属性所决定的文件版权方可知,而不能搞自由心证和过度演绎;关于②,中共建政后各历史时期可能存在之特殊情形,其实均可按照「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来加以判断。总之,符合上述所提的法律文件明文之特征的,我认为是可以收录的——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法律第一——因此不符法之明文者,何必论?(我以上的论点可能忽略了w: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时期,但我总体大意就是依法办事)

4、@Liuxinyu970226:君,版权状态讨论不是内容审查,收录文献时尊重文献来源地法律也是正常的。说到兴趣,其实在下也对中共作品兴趣不大,但版权讨论毕竟不可轻忽——何况社群难得地相当「热火朝天」——因此在下才参与进来发表几点谬论。另,插句嘴,“々”不仅是日文字符——所以还是回归主题为好。(插了诸位的话,若有失礼之处请见谅。)

5、高来高去其实是就各方而论的,我不否认大家都提出不少值得思考的论点,但高来高去的东西实在太多了——所以我认同@Gzdavidwong:君在高来高去问题上的观点——但应该对各方都是。PS:当然,这不代表我反对提出任何就其他编辑(包括管理员)行为进行质疑或挑战的行为——程序上我是不反对,内容上我暂时没有立场——就像我在另一个话题说的那样;但请有意进行此类挑战的编辑们注意在此话题下就事论事,不要让对模板的讨论被模糊焦点,也切勿动辄把具体事务问题扩大作无限延伸或上升到任何根本方针之存续——这样对讨论无益。

6、长篇大论,满纸荒唐,欢迎诸君指正赐教。——但我不是想要和稀泥,所以如果有人误会我是来和稀泥(也许没有人误会),特此声明,我不是来做和事佬的。--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03:58 (UTC)[回复]

1.同意。2.同意3.我们在讨论的是模板背后的法律依据,而并非文库方针。此问题暂无法律文件解答(至少我们还没发现),因此只能引用学术文献。同意该条其他意见。4.尊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因为美国与其共同签署过国际条约,此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5.何为“高来高去”?6.真的很长。——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07:08 (UTC)[回复]
  • 很高兴我们在一些问题上取得了(虽然目前暂时只是两个人)的共识。就您的意见,我再详细说明如下:
1、「文库方针」的表述是我手误,我指的也是模板背后的法律依据。但我不认为此问题没有法律文件解答:《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已经列出了中共文件是否在公有的目前明确有效的审核标准,也就是「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对于有几位编辑聚焦的党政不分情况严重时期的文献(如文革时期),此一时期宪法脉络未曾中断,其所指的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法有明文,这些机关及其下属机构的发文自然无须质疑,而其他形态机关之发文,则皆应以前述《刑事审判参考》之列述判断之,而不应该自由心证和过度演绎。至于引用学术文献,我不反对,但请注意您曾说过的,我们在讨论的是法律依据,学术文献可作为论理之旁证,决不可作为模板建立之基础证据(这也是我对Longway22君的不同意见之一)。总之,依法办事。在此(不是对您)我愿意再重申一次:不能以法律所谓“失效或部分失效”的缘故或者“权力结构”等过分延伸的无关议题,试图径自用“事实”或“事实推论”取代法律。
2、尊重文献所在国法律不仅仅是尊重国际条约的缘故,还要考虑到使用者和编辑者(身处在文献所在国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因此我称「尊重文献来源地法律也是正常的」,与您的意思虽有角度不同,但无根子上的冲突,我并未否认这是法律义务(相反,我的意思就是认为这是法律需要);同时,我并未提及「道德义务」,我也不认为道德义务是划一的标准,所以我不清楚您所指的「而非道德义务」是意指我何处表述,请恕我不能回复此处了。
3、“高来高去”就是“高来高去”,字面意思罢了。至于长篇大论使得各位同仁须耗费宝贵时间,原非我所愿,但我却认为只有叙述清晰的论理(或者有些人认为啰嗦2333)才能有助于观点各处细节的清晰陈述,有助于各方从中寻求最大公约数,而不至于演变为“高来高去”的局面。--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10:42 (UTC)[回复]
1.字节编辑所提方案二,可谓是合乎法律明文。因为既有您所提到的指导案例可以证明中国共产党有立法、司法或行政力量,因此,中国共产党所发布的立法、司法或行政文件具有其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其为公有领域。所以我认为可以在您所提出的严格遵守判例的推论前提的方法更进一步,变为方案二,您怎么看?2.阁下的表达虽然长,但是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中的逻辑脉络,希望阁下可以保持此种逻辑清晰的发言方式。——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8:17 (UTC)[回复]
您好,谨回复如下:1、能理解您的说法,在下属于对于文字的字眼比较深究的人(也许是死板的法条主义者233),倾向于在法有明文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延伸演绎(请注意我并非以为延伸演绎是错的,而只是在实务上更倾向于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延伸演绎),于是我注意到《刑事审判参考》中「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限制性字眼,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第三条内容在适用范围上首先可能不尽完全相同,所以目前比较倾向于不反对(在不乏争议的问题上很难说马上完全支持某一方案,请您谅解我的“不反对”之意)稍保守但属于两文献之公共部分的第3条(当然,我主要重视的是它完全属于指导案例的说理范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争议)。至于中共在党政分离情况复杂下具有或不具有何种力量,于我而言是另外的议题,比起“事实”我可能更重视“程序”与“条文”。但我并不是表示反对方案2——而是需要仔细看看每一种文件是否能够在《刑事审判参考》所言及的范围内。——但我并非要对诸位的立场进行批判,和而不同,我非常赞成每个人的说法都应有不同的地方,也希望能从大家有益的讨论中至少达成公约数的存在。2、非常感谢您对于长文不感厌倦,我也是聊以自嘲,也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出更多详细的同或不同意见,供各位同仁考量。--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10:43 (UTC)[回复]
该讨论串已取得共识:同意方案3,不反对方案2——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07:15 (UTC)[回复]
我觉得此处我与您的共识最多只有同意方案3,我并未表示不反对——也并未表示反对——方案2,我认为如果按现在的方案2,其所依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所提及的发文机构和效力范围与《刑事审判参考》是不同的,所以现行的方案2我并不表示支持,至少需要加上「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限制性前提。--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1:35 (UTC)[回复]

在此僅先圍繞銀雪閣下副知本編的第三點,大概補充一下意見(論述可能涉及其他幾點),供各位參詳:粗淺理解雖然針對文本屬於中共文件類別,但在本地站點中適用的管轄區法理屬於commom law之體系,於這裡引用普通法基礎除合乎管轄區之精神、亦是合乎維基系統與本地立基之共識形成——是故銀雪閣下排除學術性證明時,論說之基礎不認為非常可靠,根據有關共識和實踐、再引用典籍之理論等加以佐證,在commom sense/law當中是其中一個完成之證明,如需質疑有關建議可以引用其他論本等再加以反證。需注意(可能以前提過,再說明)本編原修訂之版本中、所引用之法律著作主編,具備政府法律專家身份,同時任多地法院和檢察院的咨詢專家,如疑慮者考慮引用其他正式論本辯駁、謹記考慮論本發表者之資歷和經驗等是否適當。另請注意上邊本編已提討論之行政特權問題(補追加鏈接)是否可能violate copyright、而於本地之尺度實際製造矛盾妨礙commom sense之持續,是以該等論說也可關乎達師閣下曾表述之另一困難,於本地重論等務必加以留意。——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10:57 (UTC)[回复]
很高兴您也加入到这一讨论当中来,您的意见使我深感获益,并就您的意见谨回复如下:
1、您言及「在本地站點中適用的管轄區法理屬於commom law之體系,於這裡引用普通法基礎除合乎管轄區之精神、亦是合乎維基系統與本地立基之共識形成」,我对此没有异议,并且清楚认知到正如Liuxinyu970226君此前言及的「既然WMF是一个美国的基金会,那么就应该根据美国法律应收尽收」,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中也明确言及「由于维基数据库位于美国佛羅里達州境内,数据库里的内容是否合法显然应当首先依据美国的版权法来确定」。但是正是在此文库方针下也指出,「但當本站有許多中文國家地區用戶時,也參考這些國家地區,像是兩岸四地以及新加坡的版權法律法規」。自然,「首先依据」与「参考」不能相提并论,但是我们如今「讨论的是模板背后的法律依据,而并非文库方针」(落花君语),那么按照文库现行方针,是不是应该在依据common law的同时,参考文献所在地的版权法律法规?抑或是阁下想要提出的,实际是对方针的修改?如是,应当另起一炉灶,而不应当在此问题中「把具体事务问题扩大作无限延伸」(敝人的陋见)。
2、有见及此,则有关于您所指我「排除學術性證明」之说法:首先,我应当向您指出的是,我涉及此处的的原话是「以仅具有学术论理性质的文献(即便是法学文献)作为现实法律问题的充分性佐证......作为模板建立之单一理据是不妥的」(以及在后文与落花君的交流中所说的「学术文献可作为论理之旁证,决不可作为模板建立之基础证据」)——以上应该并无「排除」学术性证明之嫌疑吧?这显然是在表达对于仅以(且既缺少您所说的「有關共識和實踐」(话题下各方的表现已体现出,在此处此刻并无共识;至于实践,我猜测您指的是法律实务实践,那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就是很典型的实务实践,但它却说明了您的观点和我的观点存在某部分的可洽——「党内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性质,应当划入公有领域」——当然您要是不认为那是最大公约数则另当别论,也许是我会错情表错意xd),从而使得您的「加以佐證」落了空;同时也缺少我所要求的法律条文印证)某一种学术性证明作为模板建立之基础证据的担忧。其次,有鉴于第一点中我已陈述,若要按现有方针来,需「参考」当地法规时,则此处之「参考」自然是首先以中特法(按一般公意的理解,此法系虽杂糅但总体是大陆法的路子)为背景来使用当地法律文件,恕我浅陋,我不曾见过有人用common law之逻辑解释或使用中特法或者大陆法背景的法律文件(解释或使用,不是评价)——然而这一学术性文献在中特法背景下甚至根本不能算法律文件,这样一来,不论其「發表者之資歷和經驗」,似乎都无法成为一个单一理据基础证据(但我仍然赞成引入多方意见以便旁证观点)。
3、所以,如果您要纯用common law,请提出方针修改动议寻求共识;如果您要参考中特法,是否应该客随主便?若您要提出修改方针动议,请先注意方针初衷——「但當本站有許多中文國家地區用戶時」,著作权法是属地法,考量本地有各方来客编辑时,对这一方针作出「您想要的改动」是否符合您所说的「維基系統與本地立基之共識」——我不记得维基系统有一个共识叫「赶客」(这是粤语,我一下子也想不到更好的词)或者「使用户置身于不必要的风险中」?
4、「行政特權問題是否可能violate copyright」、「妨礙commom sense之持續」,我想这是于前述文中已可以回答的问题,就不一一回复了。我还是想提醒,我们讨论的是法律依据问题。恰好您提到了達師君曾表述过的内容,我此前认真拜读过,当中提到:「以“没有证据证明不是PD”来证明PD显然不妥;我们连“没有人且不会有人声称是作者”那个模板都没留下,何况现在这个语境呢?」,在我看来,他的说法显出了「中国大陆党政分离不清版权判断困难是共识事实」(这是在下此前讲的,我想应该是您我他众人共同的观点),但同时他也指出了即便如此,以「以“没有证据证明不是PD”来证明PD」这种典型属于我此前所表述的用所谓「事实」或「事实推论」来证明版权状况是「显然不妥」的。(这是在下个人的妄解,若達師君觉得曲解了他的本意,那实在抱歉)还是那句话,要么请去提修改方针动议,我的意见如第三点,要么,请看第五点。
5、综上,为免我的拙劣文笔使得诸君误会我的真实意图,谨简述如下:按我的陋见,可以在「参考」按照历史和现有法律和具备等效法律诸文件制约下,适当扩大现有模板范围(这个制约的范围及相关条文,我前文已经说过,恕不复述),但不能搞自由心证和过度演绎。我想这也许能为各方之寻求最大公约数先画一个虚圈(我并没有那个脸面和勇气动辄以共识自居)。
以上,请诸君指正;又啰里啰嗦了半天,长篇臭论,蒙Longway22君协助实现版面区隔,以免影响各位阅读体验,十分感谢。PS:适才有朋友问什么是「高来高去」,我不幸地发现,这一部分在下自己的论述也不幸部分陷入了「高来高去」的怪圈——不然我无法应对「高来高去」。呜呼哀哉。--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15:13 (UTC)[回复]
感謝閣下的回覆,閱未有提供任何文本反證原本編修訂引用之法律意見,也無法認可有關未有引證所得之訴諸意見,維持已提出之意見。還望閱者可參與討論上區之具體共識方案,避免無人有意參與協作方面而導致議案再次存檔。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0:30 (UTC)[回复]
当在下引用有明文的法律文本请您注意时,您却说在下「未有提供任何文本」,这说法是不当的;而当您在高屋建瓴跨越式引用普通法之原理试图解释或使用大陆法背景的法律文件,甚至试图引用在大陆法背景下并非法律文件的法学学者意见并试图超越大陆法背景人为拔高其法律效能时,却以此背景指称在下据法律条文而发的推演议论为「未有引證所得之訴諸意見」,实不知其何所指为?至于关于共识方案之意见,我已言明立场,建议您可以再稍稍细致一点阅览前文(当然,如果是因为长度太长使您不耐,那是我应当抱歉的),何以导致无人参与?我们在讨论的过程中希望凝聚各方意见,寻求最大公约数,而不是以自身立场为不可逾越之「圣域」,我想这才是维基之共识。非常遗憾与您的讨论未能寻求最大公约数,但很高兴与您讨论。--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2:28 (UTC)[回复]
@Longway22, 银色雪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大陆法系”而非“w:海洋法系”,因此只使用成文法,判例法被演化为“指导案例”。但是,由于对于中国共产党作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所以该作品受到所有缔约国的保护,其中包括美国。综上,我们需要讨论的一个新议题为:当一部中国共产党作品在中国是公有领域,是否意味着该作品同时在美国为公有领域?(即,是否视为作者放弃作品版权?)
我倒不认为这个问题存在不明之处,一部作品,不管是否中共作品,在中国是公有领域,并不代表在美国就进入公有领域,这正是由伯尔尼公约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决定的,在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中已有前人详细论述,恕我不展开了。--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10:43 (UTC)[回复]
@银色雪莉:谢谢您。既然如此,那么是否意味着即使中共作品属于公有领域,本文库也要等70年?——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07:15 (UTC)[回复]
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如果中共作品中“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那么这些文件的版权判定就类同于法律,自发布起就从来不适用于版权法而在公有领域,何来等70年?--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1:35 (UTC)[回复]
我的理解同上。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七条第8款建议的较短期间规则和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针对的都是有版权,有多久的问题。中共作品(范围待讨论)依《著作权法》第五条豁免版权,自始至终无版权。既无版权又何来讨论有多久问题呢?--字节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1:51 (UTC)[回复]
已理解,谢谢二位——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1日 (三) 08:13 (UTC)[回复]

我很疑惑的是,小标题的存在到底是为了区别“个别”,还是区别“长篇”?如果仅是区别“长篇”,那我当为影响各位的阅读体验致歉;但如果是区别“个别”,那未免有过度自我中心主义之嫌了。但我仍愿意对Longway22君您回复您所设置的小标题的行为做善意推定,因此我选择相信是为了区别“长篇”。至于您指我“正妨碍其他意见之表达”,请清晰指明我的言辞中可有此种立场的具体反映,否则,这样的所指就是无根木无源水了。如果仅仅是因为我与您的立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我本想写“我与您的立场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但恐怕您不这么认为,我也无须再解释了,上面已经讲得很清楚)而给我扣上「扭曲共識表述之嫌疑」的帽子(请详见编辑摘要),那么恐怕我以长篇详细叙述我的立场以使诸君不致误解的意图不幸落空了。我们的讨论是为了寻求共识,寻求共识时展示本身目前之立场是您与我都在做的事情,但却厚此薄彼,您的是「共识表述」,我的就是「妨碍表达」,则不免违背了寻求共识之讨论的良好愿望了。另,容我再说一句:请问你我都同属维基编辑的情况下,难道我是具有什么特殊的权限或技能,足以说几句话就能“妨碍其他意见之表达”?这使我深感疑惑呢。--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3:00 (UTC)[回复]
「個別」「長篇」很難讓人看出是善意待之,已將該標題刪除。我早對此類小動作已有過類似警告。--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10日 (二) 12:07 (UTC)[回复]
有關做法無法苟同,同時不再認為閣下適任本地所謂現有角色,並請閱者無視上述。——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2:16 (UTC)[回复]
@Gzdavidwong:感谢您的操作,我对您的第一句话亦有同感。不过标题既已由创作者加以一定程度修正,我也无意继续纠缠于此细节问题,希望这样的表态能更促进在本话题之核心问题上不断与各种意见碰撞以求获得合理的共识。感谢您的声援,也期待您得空时为本话题之核心问题提出您更详细的意见(此前您的意见已拜读过,在我阐述陋见时亦引用过您与我意见相同之处,所以也很期待您就您的意见能进一步发挥叙述,从而加强各方碰撞)。--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4:18 (UTC)[回复]
基於以上為免他者亂入而擴大其他分歧,已修正,並嘗試再以銀雪閣下之疑慮而適當解釋:認為本編與銀雪閣下之論見互異、部分分歧點在於法理詮釋之基礎、過程和論據實質等存有不同,目前看大概還暫時處於各有進路,需良好方縮窄共議。不過銀雪閣下上方對於方案2之附加建議,本編也認為有可商議之空間,將適整合不同於上方方案區域再行商議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3:18 (UTC)[回复]
您好,有关于您此前添加小标题、恢复小标题行为和相应的编辑摘要当中引起我的疑虑,我已在前有发言,虽遗憾未获您详细回复,但您相应对标题寻求修正,我亦相应对您的行为作出善意推定并不再关注于此小标题问题,以求促进讨论。但这不改变我对Gzdavidwong君第一句话的认同——最开始的小标题确实难以让人感到善意。希望能与您在实事求是和更富善意的前提下,继续展开不同视角的讨论以寻求共识。--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4:18 (UTC)[回复]
@银色雪莉:我其實也該說的都說了,我自知不常來文庫,但直觀上和早前的意見一致,認為中共始終不等於國家機關。以前別人的意見也不重覆,但這次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怎麼看也還是「黨內」,不似能擴大範圍。--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12日 (四) 12:45 (UTC)[回复]
感谢您提供您的观点,我也非常同意您的不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能作为支撑扩大范围的直接证据的说法。我目前的看法是此前已经被承认效用并用于界定中共文件可否划入公有的《刑事审判参考》之案例,提及符合「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之特征,这一条似可为部分中共文件(我个人认为至少须符合「党中央发布」和「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创造可以接受的(也合乎文件字面含义的,因此是可以在法律下有制约地,而非全部把中共文献)划入公有的标准;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作为参考,仅能起到指明符合前述特征的文件的类型的作用,不能把它作为直接证据。--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2日 (四) 15:50 (UTC)[回复]

您好,我认为中共规章并非是需要所有人遵守的,这一点上我理解并同意您的意见。不过由于《刑事审判参考》判例说理中有所言及符合特定标准的一部分中共文件似属于公有领域,那么我想根据此一判例的文面来有制约地扩大党内文件是否属于公有,未尝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提案——但当然,我愿意重申我的观点:维持现行模板很好,适当扩大也可以,但是要建立在法律或法律文件言及之前提下,自由心证跟无限推论我个人是不能接受的,也因此我在上面陈述了我的意见,与其他意见的诸君进行讨论,并刚才在上边提出了一个陋见的参考方案,供诸君指正,也希望能得到您的看法与建议,对讨论都是很有帮助的。--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04:44 (UTC)[回复]
根據對應實際管轄區現行憲法所確立中國共產黨領導之表述等結構(注意如「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國家根本任務限制於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標明中國共產黨領導為本質),並明文剝奪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之有制約、約束等法定權限,即具備一定普通法之習慣宣示——整個法體事實由中國共產黨所掌握、司法管轄區內所有人民受之所凌駕而有失常規法體所擁有之自由獨立等權益。關鍵實際不是遵守黨員章程,在於有潛在強制接受黨組織領導之約束,這是黨國憲法所明定的,而事實即已提高黨內文件之全方位對含行政、司法和立法等整體之潛在更高效力。
而向來黨內行文可擴大效力至黨外全國不同層面,如行政司法立法等公務人員之整體法紀和人事等均經由黨團機關包辦、而實質代衡常監管權覆蓋三權全體,而公務人員等未必具有黨員身份,此即已有約束非黨員之效力;而於公務三權外,於聚落村鎮街等所聲稱自治機構、人民團體、科教文機構、私人企業等均有不同法規等要求統一建立該黨團分支機關,而統一接受同一體系之約束而施展實質效力和影響力,如在某一下級組織之黨員執行黨內文件、而遵循憲法明文之領導效力,事實受權可凌駕而要求黨外同一級轄區之公務人員、從業者或平民等執行同一文件,應除無黨員身份外、事實黨團之領導權限仍覆蓋於管轄區全體,
是故判定有關文件之效力覆蓋,賴於同級別文件發送領導之下明定和潛在可覆蓋之組織機構所在轄區的黨內外全體範圍,而如以中央級別之文件要求,即自動可具備轄區內各級全數之覆蓋效力,蓋明定機關中央的統一領導亦先行而無明定為黨團或行政或其他性質之中央,同時循有關事實具有一定特色之普通法特性、中央向來亦首先是黨團中央機關、中央機關組成人員等之代稱,此可定轄區內人民均於法理事實中有受黨團尤黨團中央部門之節制、而受其施展效力之影響,可視作合乎法理約束之特徵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07:26 (UTC)[回复]
  • 開個玩笑,小市民犯了党章,是不是要開纪委檢討? --晞世道明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09:40 (UTC)[回复]
    上邊意見說了是除開組織層面對黨員(成員)管制的範疇,單一的黨員章程不屬於討論的範圍,但是也要注意上邊是提過公務人員(已含部分有市民身份)就可受有關機關之人事條令等範圍約束,而以現黨團紀律機關重新對外加設監察委員會之頭銜、合一行使權限而言,在限定條件下閣下之所言的卻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0:02 (UTC)[回复]
@Longway22:1.我未有找到“明文剥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其的制约、约束等法定权限”(制约和约束不是一个意思吗),请您指出在第几条。2.请指出“整個法體事實由中國共產黨所掌握”和“而事實即已提高黨內文件之全方位對含行政、司法和立法等整體之潛在更高效力”中“事实”指何。3.关于“事实概恒常监管权覆盖三权全体”,中共文件生效于党员,而非三权机关,因此此命题不具有法理依据。4.党员不自动拥有公权——即使拥有公权也是公职带来的——因此“事實受權可凌駕而要求黨外同一級轄區之公務人員、從業者或平民等執行同一文件”不成立,。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一般指“中共中央”,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而非“中央机关、中央机关组成人员”——国家机关的上属是国家,而非党。6.何为“普通法”。7.纠错,“的卻”应为“的确”。——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05 (UTC)[回复]
閣下問前應該先閱列舉法條第一章標明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之條例,據之提出閣下理解;其他後續中段問題,認為閣下理解法條實際有異、而無視黨政合一如文革時期極致之(上題法理學證明亦同表明)最大明文效力、亦為本地長期代權不公評判所長期無視之要素,不再重複。後文閣下既已有闡明所理解之權力核心機關,即證明(權力)中央之所指,閣下後續解讀認為已徹底脫離原閣下自行點名後之邏輯推論進路,遺憾無法再解閣下之混淆,事理已擺明,見諒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17 (UTC)[回复]
@Longway22:1.我在回复之前看过了这一条,请注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社会主义制度”并非“中国共产党”。2.可能是地域差异,我并不能很清楚地明白您所称“最大明文效力”“本地代权”是何意思,可以解释一下吗。3.您是否可以指出我的错误在哪里,以便继续讨论。4.因编辑冲突,下面的发言是在看见您的发言之前写的。——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42 (UTC)[回复]
呃第一個理解閣下就不一樣了,閣下是否full understand已經高亮首條的完整意思?這裡看來我們就出現分歧點了,而且不僅僅是單一專業差距的問題了,比較難辦。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47 (UTC)[回复]
我的理解。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人和人组成的组织。社会主义制度:由社会控制生产资料的制度。阁下是否可以指出哪里与您的理解不同?——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59 (UTC)[回复]
@Longway22:——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2:00 (UTC)[回复]
就整體理解的話,本編不是僅理解落花提出就單獨一句拆字解,而以第一條全部整合起來看,即中國共產黨已完全代表文本宣示(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之核心要義,非以科本單獨理解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3:02 (UTC)[回复]
@Longway22:抱歉这几天有事,未能及时回复。1.我未能理解为什么“中国共产党”便完全代表“社会主义制度”。依我常识,中共是一个党派,而社会主义制度是制度,即使前者施行后者,也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2.我们似乎已经偏题,如果阁下有兴趣,请到我的讨论页回复。——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9日 (四) 10:47 (UTC)[回复]
@晞世道明:不需要。——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29 (UTC)[回复]
請認真看完全部內容、重新總結好再補充好嗎,不要徒增混淆感覺。——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37 (UTC)[回复]
抱歉,大家讨论得热火朝天,实在不忍打断,我只好另起一行了。
首先,我们来谈谈文面上的问题。现行宪法之涉及执政党之内容,特别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即指无人被允许推翻中共领导,事实树立一党执政之事,亦即所谓的「执掌法体」(说实在「法体」这表述真是新鲜,我也查了一下词典,似乎这个词没有您在此处用的意思,当然您要说这是所谓「法律体系」还是「法律...」...算了我不纠结了);然这与Longway22君所外延的「明文剥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其的制约、约束等法定权限」本身从文面上就是两回事:且不论「破坏」与「制约、约束」两词词义根本有异[8][9][10][11],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本法之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不正是言明了至少在文面上宪法和法律对包含中共在内的客体具备制约和约束的职能吗?不论所谓「事实」为何,似乎用「事实」无限外延而无视条文的做法,仍难逃脱过度自由心证的嫌疑。
其次,我们来谈谈「事实」上的问题。「事实」我不一一列举,但第一,我此前已提过,「版权属法律所保护的事物,若无法律则另算,若有法律(即便所谓的『事实无效』),但只要法律存续而未被废除,则仍应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来进行版权状态分析,否则,何不整个推翻现行中国大陆版权法规定可也?中国大陆党政分离不清版权判断困难是共识事实,但仍不能仅仅因所谓『事实」甚至是『事实推论』来判定版权所属,而应该是这『事实」或『事实推论』吻合了法律文件所言,从而使某文件获得或失去版权效力。」著作权一定是法律概念,您要从「事实」或「事实推论」出发来界定法律概念而不依法条进行这一界定,这首先是值得商榷的。有关于您所引的一些特殊情形,我在前述已言明,法律文脉未断,各权所属机关均有根本法之指明,即便所谓「事实无效」,是在当时,不是在今日,除非法律修订、概念有所变迁,否则,仍不宜在法律脉络尚存的情况下抛开法律;而即便是特殊情形下的中共文件,也仍可以以指导案例的说理所言,部分有制约扩大范围,而不是无所依据而无限扩大区隔范围。至于您所指的「黨內行文可擴大效力至黨外」,无非是两种模式,一种是同时有同级别单位的联署,而这单位若具有相应的「三种性质」,则自然可收录,但并非因为您所指的「执掌法体」云云,而依然是依据著作权法之规定;一种是党内部门直接担当部分行政功能(如中组部),然中组部难道不属于我所指的“党的中央组织...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则其早已可以包括在我的扩大意见中了;同时中组部等您所指的「行政司法立法等公務人員之整體法紀和人事等均經由黨團機關包辦」,实则均有法律指引:例如中组部事宜,可参见公务员法,即明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此处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并未限定名称,目前为中组部,则中共中组部经法律明定而成为具有「三种性质」的部门,法有明文即可归入,何须过度自由心证并试图无限延伸至未入法律明文的部门?我愿把我曾说过的话再说一遍作为结束语:不能以法律所谓“失效或部分失效”的缘故或者“权力结构”等过分延伸的无关议题,试图径自用“事实”或“事实推论”取代法律。--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5日 (日) 15:36 (UTC)[回复]
謝閣下提供公務員法之指明、可補完有關的一個矛盾邏輯:補閣下未引用內容,如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無制約條款(十四條),事實上不止中組部之單一分支機構可以「依法」介入——以該句證明如憲法之前置無限條款影響,任意屬於該黨之黨團組織機構或代表人等均可「依法」介入,此乃「事實」也是「法理」,銀雪閣下請認真理解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4:47 (UTC)[回复]
不客气,但看到阁下遗憾错误理解法条,才使我分外遗憾。首先,阁下存在基本的对本议题之误解,即我们是在讨论中共文件收录相关模板之法律依据,您要别人不按法律既定指向,单靠政治认知判断,这本身已经偏离了其核心;其次,如我在上面所言,公务员本身所属机关已具有行政性质,其所属机关之相关文件版权认定根本可依著作权法第五条厘定,根本与本案无涉;第十四条反映之党政分离不清之事实,两岸四地人已有基本认知,不劳阁下做基本常识之普及,但摘录条文做过度自由心证,以此论彼,试图无限扩大论点和问题所属,且将「接受领导」偷换为「无制约条款」,既回避根本大法的制约规定(第五条),又意图将党政分离不清之政治事实做无限推演延伸,意图影响已有法律明述且与政治无涉的法律依据问题,这样的看法是令人遗憾的。我在上面已经说过,若如此,「何不整个推翻现行中国大陆版权法规定可也?」希望您能回到法律的讨论,思考务实可行的方案,而不是仅仅依据(我无法理解其用意的)过度自由心证。--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5:54 (UTC)[回复]
現提非僅為便於銀雪閣下理解,也是為各閱者理解,僅基於本次論辯實證等而亦強化補正有關之矛盾法理,此亦為有關法體癥結而影響外界實踐之關鍵。論此社群可未來繼續思索本事實法理之進路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6:36 (UTC)[回复]
与您争论已有时日,在下还是想建议您应当注意,我们在此处乃根据已有之法律讨论由法律辖下之事务,而非判断法体之所谓“癥結”或“矛盾”,这与本问题无涉,而过分沉迷于自由心证与无限延展对法条与法理的认识,显然无助本问题的解决。当然,对于您前头提到的方案整合所展现对促进讨论之善意,我非常认同;但方案整合不等于“回到某个方案”或以某个方案为不可逾越的前提(包括我个人的方案,亦完全可以批评,并非不可逾越),相关判断要素的整合位置也明显是应以最大公约数而非个别一类意见的最大范围来整合,而我想这个最大公约数,事实上是已经存在的,而并非“未有明確一個整合位置”,至于这个最大公约数是什么,我想前述我的诸多长文已有陈述,就不复述了。--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21日 (六) 06:49 (UTC)[回复]

1.是大陆法系。2.不能约束,可以被参考。——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29 (UTC)[回复]

  • 不存在共识吗?这个模板上现在写的适用范围,恐怕是以上诸位最大的交集了。说实话,看着楼主热心,提供了多个方案,最后楼上都能聊成这样…………我现在觉得当初能把这模板暂定下来已经是个奇迹了。 --达师 - 370 - 608 2021年8月14日 (六) 19:16 (UTC)[回复]
@hat600:请见Wikisource:写字间#正顯示版本所聲稱「共識」之存疑,当初此用户未取得公示而编辑。——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5日 (日) 07:36 (UTC)[回复]
虽然目前版本的确立程序有瑕疵,但本身其实没问题。你可以说它范围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再扩大一点,但前述有些用户的意见是无限扩大,要真那样还不如保持原样好。——此处不代表我对原样是支持的,只是两相权衡;我也提出了新版本,欢迎各位的意见。--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5日 (日) 15:36 (UTC)[回复]

文言文維基文庫可能會被分割出來創立了,中文維基文庫中的文言文文章將何去何從?

我注意到Meta-wiki上有用戶發起了這項提議,要求允許古代語言創立自己的維基文庫。如果目前有二十餘人贊同、數人反對,按照這種態勢發展,提案很有可能會被通過。
一旦提案通過,文言文維基文庫將有資格創立(建立新站點的提案已遞交),中文維基文庫的地位相當尷尬,因為其中有相當大一部份文言文(目前首頁展示的有一半是文言文內容),這些文言文文獻將要何去何從,是否要盡數刪除,轉移至文言文維基文庫?
由於這項提案可能涉及中文維基文庫極為重大的變更,各位編者讀者很有必要知曉,希望引起大家注意。大家可以在Meta-wiki那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讨论2021年8月4日 (三) 10:32 (UTC)[回复]

@唐吉訶德的侍從:非常高兴阁下就此事通知本站社群。但是请注意,该提案的第一句便是“Currently the only wikimedia project that allows ancient languages is Wikisource and I would like to request that this policy changes.”意为“目前唯一允许古代语言的维基媒体基金会项目是维基文库,而我想请求改变该方针。”。也就是说,即使该提案不通过,新站点也可创建。所以现在应当做的是反对创建文言维基——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4日 (三) 11:40 (UTC)[回复]
@落花有意12138:现在这事很复杂,C933103一个劲在那要求我们全体支持拆分,还拿“日本文言文”问题说事,说很多日本人懂文言文但不懂中文,怎么反驳ta的这一论调是保证本站完整性的关键要素。--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14日 (六) 08:03 (UTC)[回复]
建立新站点的提案就是个闹剧,跟支持古代语言与否无关。Author:吳承恩既写过白话文的小说,也著有文言文诗词,将同一作者的作品拆分是荒唐的。 EdwardAlexanderCrowley讨论2021年8月20日 (五) 09:30 (UTC)[回复]
@EdwardAlexanderCrowley:1.C933103的理由是“有人不会现代汉语而会文言文,所以应当设立文言文文库。”2.阁下的发言启发了我,谢谢。——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0日 (五) 10:08 (UTC)[回复]
我上述陈述没有考虑某些人把白话文作品反向翻译成文言文的需求。但这并非把作品从这里删除的理由。若有翻译成文言文的需求,文言文维基大典似乎对此不排斥,他们已经有维基词典的功能了EdwardAlexanderCrowley讨论2021年8月20日 (五) 10:45 (UTC)[回复]
同意阁下观点,这就是为何我依然认为C933103应该就其随意支持文言文拆分案道歉的有力理据。 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21日 (六) 23:52 (UTC)[回复]

实际上我不担心真的文言文文章,大不了把zh移到lzh然后新建一个zh,我们搞公文和法律的圈地自萌嘛。我担心的是他们一定会要面对“红军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是文言文还是现代汉语,“滚滚长江东逝水”是不是要和《三国演义》正文分属两个wiki,甲骨文金文到底是不是文言文,这种问题。一开始觉得是,过了几年换了一拨人又觉得不是了,又要把文章扔回zh来。古代英语过了那个年代就没人写了,用正字法分还是用年代分都分得开;而文言文不是。 --达师 - 370 - 608 2021年8月25日 (三) 16:38 (UTC)[回复]

难说咯,C933103又给本站出难题了:拉丁文轉換到現代歐洲各語言的過程也不是一下子完成的。甚至到現代歐洲,也還有不少出版物會混用拉丁文。並不見得有什麼困難。 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5日 (日) 13:31 (UTC)[回复]

看样子该提案已经将维基文库排除,似乎变成了支持维基大典的提案。--Midleading讨论2021年9月7日 (二) 04:03 (UTC)[回复]

RBL,那个RFL页面依然在搁置状态,再说了不是整合进维基百科了么,没事提分家干啥?--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7日 (二) 14:39 (UTC)[回复]


首先,該RFC與文言文維基文庫的創立與否並無任何關係。現行政策早已容許建立古代語言維基文庫,對於文言文維基文庫而言,問題不是能否建立,而是應否建立。我在該RFC並沒有就「中文維基文庫」作出過任何發言,因此我並不知道某用戶聲稱「C933103一个劲在那要求我们全体支持拆分」中的「那」是指哪裡,而我個人亦沒有任何記憶關於我曾經「要求我们全体支持拆分」。個人希望相關編輯在發言時請認真清查事實,並避免作出與不符合事實的發言。
其次,當有人在2018年底提出要建立文言文維基文庫時,當時我已立即提出應當聯絡東亞各語言版本維基文庫編輯發表意見,而隨後一IP用戶亦已ping了當時代表中文維基文庫的User:Gzdavidwong、User:Hat600、User:Jusjih、User:Shizhao參與討論。當時,User:Hat600和User:Shizhao等用戶亦已給出其意見。隨後,在2019年,基金會的語言委員會表示,由於文言文測試項目並不活躍,而且語言委員會內部就此亦未能達成共識,所以決定把此提案擱置於「On Hold」狀態,並提出了一些規則建議希望能減少跨國文言文內容在不同維基文庫版本下重覆的問題
在2019年6月後,在該頁面還有進行過很多討論,但都沒有影響結果。基於認為這項目有改善文言文內容收集潛力的立場,間中我有參與討論,對部分疑問作出解答,但我並沒有見到任何潛在會改變此提案狀態的活動,而Incubator亦不見有積極活動的徵兆,會使得語言委員會改變耳On Hold的決定。因此我不認為反對者在現階段有任何擔心提案通過的需要。因此,我亦不明白為什麼明知相關提案現處於擱置狀態,仍然積極地在不同維基項目上試圖煽動相關討論的意圖。
部分用戶亦把我在該提案頁提出的論點搬運至此,尋求提供駁論的支持,並稱我「应该就其随意支持文言文拆分案道歉」。我對此現象感到訝異,特別是因為許多近期我在相關頁面的發言所提及的論點和論據在二年前都已經提出過,而我亦不認為對文言文版維基文庫成立抱有支持態度是一項需要道歉的事,更加無法理解為何意見與其他編輯者不同並且將此種意見誠實地按心中想法發表以促進討論會被認為是應該道歉的事項。希望相關編輯釋明其邏輯,並再審視這種心態是否合理,以及能否促進客觀中立的建設性討論。
維基大典創立日期早於現行語言委員會規則成立的日期,因此並不受現規則中,禁止古代語言非維基文庫之維基項目,這一條款約束。但其他同類項目,例如古希臘語維基百科,則持續被該規則阻擋而未能成立。目前這個RFC的目的是更改這一狀況,使古代語言非維基文庫之維基項目得以成立,包括古希臘語維基百科。
早在2008年,在meta上就已經有人提出要成立文言文版維基詞典,並已在2010年,被語言委員會按前述政策否決,要求編輯把相關內容加入到中文版維基詞典。如果相關政策有所改動,那麼那邊自然也會有所影響。由於我是在今日才透過RFC上的相關留言得知此一項目的存在,因此我對其狀態的認知有限,亦未打算就此發表任何意見。C933103讨论2021年9月8日 (三) 03:22 (UTC)[回复]
@Jusjih:这事您怎么看?反正我还是那句话,我相信Hat600的这样做会把中文维基文库垃圾桶化这一道理,另外就“C933103一个劲在那要求我们全体支持拆分”,需不需要我把具体证据贴过来?都在那个RFL页面,谁都看得见。就今后文言文用户管理具体事宜,本站已经做出了超出南北极点般的让步,您说外语用户看不懂中文写字间内容,我们开通了Wikisource:大使馆(见过其他语言维基文库开这玩意的么?),您说应该允许各种语言用户不用翻译直接参与本站(as it is not a requirement to have a localized interface for historical language and every one can use whatever interface language they like),我们因此允许使用各种语言界面编辑,甚至考虑安装翻译扩展,某些人甚至指称粤语内容不应存在本站,OK我也支持了m:Requests for new languages/Wikisource Cantonese(也没人在该RFL页面反对啊?本站对此也只是@維基小霸王提到过ta可能反对,更尽管已有闽南语维基文库),您还不死心,非得逼迫我们看到文言文内容流失,首页变成四不像页面,这是不是您该道歉的问题,自己掂量着办,总之11年前语言委员会就已经明确告知文言文内容乃是中文维基文库负责范围,然后虽说m:Requests for new languages/Wikisource Literary Chinese系本人建立,但建立之初我就已经明确声明我不支持,现在我反而强烈反对了该申请。至于阁下曾在维基百科提到“但以我所知,纳入维基文库的大多数文件的授权都不是cc-by-sa,而是以兼容于cc-by-sa的公有领域状态纳入”,我只以本站页底脚注第二段的第二行反驳“在部份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大陆、澳门和台湾,作者精神权(含署名权)永久有效(详情)。”(OK你也可以说香港法律不要求署名权永不过期)再说了您也有过侵权的黑历史(详见c: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Duo-lingual (Cantonese and English) Braille Map for Rooftop of Pier 3 Central Hong Kong.jpg,毕竟香港FOP规则原则上不适用于2D平面作品,且已有英国判例认定盲文仍视为2D而非3D)。--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8日 (三) 03:25 (UTC)[回复]
不过对于解禁古语言、死语言及历史语言的提案,我不持特定意见,那个初衷还是好的,只求任何项目都不能适用于文言文就好。--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8日 (三) 04:24 (UTC)[回复]
我在RFL發表的內容也和本段落主題所提及的RFC的內容沒關係呀,再者我在RFL表達我認為文言文維基文庫有其價值的觀點如何成了「3一个劲在那要求我们全体支持拆分」?
個人是站在內容的角度,希望探討能否吸引更廣泛貢獻者為維基文庫整體作出貢獻,而作出評論的。固然,如果文言文獨立成為維基文庫,中文維基文庫會面對漢語白話文歷史較短,只有少量內容已進入公有領域,而遭遇如同越南文及韓文維基文庫的困境,但個人作為內容使用者比起個別站點的榮譽更着重全體維基項目吸引貢獻者作出貢獻並把作品儲存到維基文庫上,供廣大使用者使用的能力或者說潛力。
如閣下所言,中文維基文庫採取了不同措施試圖歡迎各國貢獻者,但這些措施實際成效以我所見非常有限。原因可以有不同見解,但作為結果就是未能吸引日韓越使用者上載當地文言文文獻至維基文庫,或有一部份文言文內容儘管作為漢文文言文但被儲存在日韓越語維基文庫,增加查閱使用的難度。這是在日文維基文庫有明確指引文言文內容應存放在中文維基文庫這一情況下所發生的事態。我並不認為個別站點的興衰榮辱會比項目全體和文獻歸檔分享這件事本身更為重要,儘管何種方法更能吸引貢獻及更能促進維基文庫項目全體發展有議論空間。即使對於中國範圍內的文言文文獻而言,面向中外學者的「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也更能吸引用戶並在搜尋引擎收獲更高排名。
對粵文維基文庫提案我並沒特殊意見。個人對粵文維基項目參與度亦不高。
你的意思是指部份文言文維基文庫測試項目上的文獻並未有適當署名?信息缺漏應當提醒負責編輯補充
我並不知道為什麼一個正在進行的侵權討論會成為我的「侵权的黑历史」。首先,侵權事項與討論主題,即文言文維基文庫應否獨立,並沒有關係。其次,侵權作為違規行為值得譴責,但維基媒體各項目並沒有規定說任何曾犯事者的意見不能被參考。而且,連結內有關於該檔案的侵權討論尚未結案,不知道為什麼閣下能拿來作例子,英國和香港都是普通法國家但維基項目的侵權討論並非普通法法庭,因此把維基項目上的存廢決定視為判例有欠妥當,且該檔案所拍攝的並不只是文字。
另外,個人不能理解「只求任何项目都不能适用于文言文就好」是出於什麼心理C933103讨论2021年9月8日 (三) 05:10 (UTC)[回复]
“这是在日文维基文库有明确指引文言文内容应存放在中文维基文库这一情况下所发生的事态。”ja:老子道徳経呢?韩语维基文库有这规定我倒信,毕竟南韩民族主义比日本更大,不然早就屈服于日本限制半导体对韩出口这事了。将汉语称为“汉诃”我也不想责怪谁,不过我个人认为这词涉嫌诽谤,估计大半用户倒也听不进去,左右不了ta们。就您所支持的那个RFC,我没什么额外的解释了,不过从这份回应来看,@C933103:,您还是输了。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8日 (三) 06:57 (UTC)[回复]
對於輸入法選詞錯誤導致出現讓人不快的詞語表示抱歉。
另外更正,現時日文維基文庫的規定是作為原則,Wikisource日語版只收錄日語資料。但是漢文等與日語有關的資料並不在此限。對於不應投遞到日語版的資料,請投遞到其他語言版本。如果各語言版本均不適合的話,請投遞到國際版Wikisource。(粗體為原文所有)
另外,韓文版現時的規定是作為原則,所提交的資料應該是以韓語書寫,其他語言的資料請提交到Portal維基文庫或相應語言的維基文庫。但這裡所指的韓語不只指用韓字(諺文)書寫的現代韓國語,混用了漢字的國漢文混用體和古代韓語資料亦可提交到本站。
至於說「您还是输了。」這種表達方式,這說得像是如果此RFC能獲得通過就是誰贏了一般,對促進維基媒體項目發展並無益處。
C933103讨论2021年9月8日 (三) 10:24 (UTC)[回复]
“這說得像是如果此RFC能獲得通過就是誰贏了一般,對促進維基媒體項目發展並無益處”?善意推定变恶意推定那么容易么?用词明显粗鲁及公然对整个中文维基社群挑衅,公开做4im级警告一次,如果再犯将报请管理员封禁阁下。至于日语维基文库老子道德经,可参考ja:Wikisource:削除依頼/アーカイブ/2017年,这当然是允许的,哪是“只收录日语资料”?请阁下结合实际案例调整翻译用语。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8日 (三) 22:34 (UTC)[回复]
是否分站重於是否必要。若本地管理員濫權未解決,就更可能拆分文言文庫,造成對立,所以誰知有沒有誰,看不下本站亂象,已暗中請求基金會行動制裁根本不肯避嫌的管理員。若拆分文言文庫,那民國元首Portal:褒揚令也要移出?那就不利中華民國政府的公報收集了。--Jusjih讨论2021年9月8日 (三) 22:58 (UTC)[回复]

关于删除wikisource名字空间下所有跨名字空间重定向的提案

根据Wikipedia:名字空间#計畫名字空间,wikisource名字空间应当用于放置关于维基文库自身的内容信息。而本站由于历史遗留,尽管页面已经移动,却留下了重定向。我认为基于名字空间的意义,这些页面应当删除,但是该种页面过多,每页每页提速删不现实。基于上述现存问题,在此发起讨论,商议事务如下:

  1. wikisource名字空间下是否可以有跨名字空间重定向
  2. 现存的跨名字空间重定向是否应当保留
    1. 如果保留,是否应当限制链入
    2. 如果删除,如何处理链入

对于上述议题,我的意见是

  1. 不可以有,理由见上。
  2. 不应当保留,由机器人删除页面和修改链入

由于该提案涉及诸多页面去留,应当创建WS:命名空间指引记录本提案共识。如果该提案过期无共识,我将创建WS:命名空间指引记录为”当前维基文库社群对wikisource名字空间下的跨名字空间重定向是否应当删除暂未达成共识,因此对做消极容忍,暂时保留上述页面。“

以上。——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14:25 (UTC)[回复]

跨项目链接怎么办?例如w: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底部还有一个链到Wiki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曾晋哲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23:51 (UTC)[回复]
@Njzjz:理论上该种链入与本文库无关,因此可以向所有中文维基媒体计划发布通知,建议其移除该种链接。——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03:04 (UTC)[回复]
这种情况如果是右下角框框模板给的就让ta们活着,如果是纯文本可直接移除(毕竟“在其他项目中”已经能够无脑实现) 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00:21 (UTC)[回复]
 支持--Midleading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9:36 (UTC)[回复]
 支持早该这样了。--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06:02 (UTC)[回复]
User:Gzdavidwong、​User:Hat600、​User:Jusjih、​User:Midleading、​User:ShizhaoUser:Zhxy 519通知管理员,已受到小范围支持,加强讨论。——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13:52 (UTC)[回复]
所有跨名字空间重定向已经标记完成,见Category:跨名字空间重定向。3日后无新回复将联系管理员执行。——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0日 (五) 13:59 (UTC)[回复]
先确定已无链入,然后方可删除。 --达师 - 370 - 608 2021年8月21日 (六) 15:27 (UTC)[回复]
@Hat600:我尝试一下。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2日 (日) 06:53 (UTC)[回复]
@Hat600:找出来了,User:落花有意12138/有链入的ws名字空间下跨名字空间重定向页面.json,但是链入需要人工清除。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3日 (一) 12:25 (UTC)[回复]
@落花有意12138:根据阁下的json找出了10413个页面。我在zhwiktionary有机器人运行的经验,特别是本任务可能需要处理繁简转换,希望我能执行。 EdwardAlexanderCrowley讨论2021年8月25日 (三) 04:30 (UTC)[回复]
经查其中大多为模板导致,模板已全数处理。但仍有几千个页面需要修改。 EdwardAlexanderCrowley讨论2021年8月25日 (三) 05:13 (UTC)[回复]
@EdwardAlexanderCrowley:1.感谢您做出的贡献。2.您是否已经有方法批量修改这些页面,或者是有思路。3.阁下能否更新页面,我看起来有些并未有链入。4.您有愿望加入是极好的,我自然没有拒绝的道理。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5日 (三) 06:44 (UTC)[回复]
大体上过了一遍,下面几个链入的有点多,其他的都处理完了(讨论和存档的没有修改)。
Special:链入页面/Wikisource:道經Special:链入页面/Wikisource:詩歌Special:链入页面/Wikisource:佛教典籍Special:链入页面/Wikisource:中国古代寓言Special:链入页面/Wikisource:古文Special:链入页面/Wiki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白皮书Special:链入页面/Wikisource: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5日 (三) 07:37 (UTC)[回复]
首頁的Wikisource鏈接已改Portal。--Midleading讨论2021年8月25日 (三) 07:54 (UTC)[回复]
谢谢您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5日 (三) 08:07 (UTC)[回复]
已提出机器人申请EdwardAlexanderCrowley讨论2021年8月25日 (三) 08:07 (UTC)[回复]
我意识到,重定向至help名字空间的不需删除。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7日 (五) 14:28 (UTC)[回复]

关于设立方针允许在文库事务中引用百科方针或者指引的提案

本文库当前社群人数与活跃度均不高,事务处理速度并不快,方针指引的制订还在初级阶段。而维基百科(指中文维基百科,下称百科)拥有较为完整的体系,编者也经常引用百科的方针指引来解决某些问题。基于上述事实,我在此提出提案:

当文库无适用的方针指引,或者现有方针指引未规定处理方式时,允许引用文库百科方针指引作为参考(其不具有与其他文库方针指引同等的地位),但有明确理据证明其不适用情况的除外。

当一个方针指引经引用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所有的反对意见均以令人信服的理据反驳时,可以在写字间发布引入该方针指引的讨论。

若讨论通过,应当人工本地化并导入该方针指引,且署名;若不通过,在6个月未过或者社群现状未发生大变化时不得再提案引入此方针指引。


以上。——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1日 (三) 07:46 (UTC)[回复]

 反对直接引用,但继续支持参考,因为预计文库访问者也不高,强行以维基百科的规定覆盖维基文库的话,我们是不是还得讨论地区词问题?上次中文维基新闻从维基百科搞来ta们的善意推定时就有用户表达不满(因为英语维基新闻要求用户不要搞推定)。--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11日 (三) 23:34 (UTC)[回复]
@Liuxinyu970226, 字节:1.提案所称的是“引用文库百科方针指引作为参考”,我不理解什么叫“反对直接引用,但支持参考”,请您进一步解释。2.提案未有提出“强行”覆盖,“有明确理据证明其不适用情况的除外”否定了不合理方针的引入,而且“地区词”对于旨在收录原始文献的维基文库来说并不合适。——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2日 (四) 13:19 (UTC)[回复]
 反对意见同上。不支持直接引用,但可以参考。--字节讨论2021年8月12日 (四) 11:04 (UTC)[回复]
非常微弱的支持,且仅限纯技术情形。其他不宜直接适用。 --达师 - 370 - 608 2021年8月14日 (六) 19:17 (UTC)[回复]
 反对太直接引用。宜先參考,再考慮是否投票成爲本地指引,甚至方針。--Jusjih讨论2021年8月15日 (日) 22:02 (UTC)[回复]
@Jusjih:我所提案的本就是参考,而非引用。不知是哪处有歧义?——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9日 (四) 10:38 (UTC)[回复]

讨论已近一个月,一人支持三人反对,要不就认定未完成好了?--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8日 (三) 22:56 (UTC)[回复]

关于robots.txt中sitemap内容的提案

现存robots.txt的前两个sitemap指向的链接均失效,提请删除之。另外现维基媒体计划实行强制https,应当将第三条改为https://……

关于sitemap,我注意到是Wikisource:投票/存档#建议添加sitemap文件提案添加的。

同时,是否应当向元请求全域修改,有无其他sitemap来源,请有能者建议。—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落花有意12138對話貢獻)於2021年8月16日 (一) 12:39 (UTC)加入。[回复]

Update on the OCR Improvements

本主题或以下讨论,因完全未使用中文且长期无人翻译,已移动至Wikisource:大使馆,赏析见谅。--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8日 (三) 01:32 (UTC)[回复]

关于MediaWiki:Recentchangestext中IRC频道链接的修改请求

MediaWiki:Recentchangestext中,“IRC频道”的链接指向irc.libera.chat/wikisource(#wikisource),而现在实际已有#wikisource-zh。我认为应当修改。

基于维基文库的活跃人数不多,不在相应页面的讨论页提出。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9日 (四) 10:56 (UTC)[回复]

过滤器: 建立完全为空的页面

Category 页面创建也遇到了这个,我觉得可以更新规则了。--John ayliff讨论2021年8月21日 (六) 14:50 (UTC)[回复]

Category页面应该有Category链接,即下级分类链接至上级。 --达师 - 370 - 608 2021年8月21日 (六) 15:26 (UTC)[回复]

“几”字不应繁简转换

在古诗中“台子”的义项广泛出现。如沉醉東風(吳承恩)EdwardAlexanderCrowley讨论2021年8月23日 (一) 23:23 (UTC)[回复]

系统应该允许设定页面的源语言,处理繁简一对多的时候只做单向转换?不知道当初开发有没有这个功能。建议去百科问问。 --达师 - 370 - 608 2021年8月25日 (三) 16:53 (UTC)[回复]
@Hat600__NOCC__?--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26日 (四) 01:25 (UTC)[回复]

关于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节内容正式成为指引,或者修改成为指引的提案

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一节长时间未有更改,而现在的内容为暂行,因此提出。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5日 (三) 14:09 (UTC)[回复]

本人认为,现行内容已有长时间实践,应当正式成为指引。如有合理要求,也可加入。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5日 (三) 14:16 (UTC)[回复]
管理员提名通过标准,要求提名14日后没有人反对,这个条件很容易被一小群人甚至一个人破坏,建议修改。--Midleading讨论2021年8月26日 (四) 02:04 (UTC)[回复]
@Midleading1.管理员提名通过标准,并非要求14日无人反对,而是14日无人反对则通过。2.我认为,此规定是用于活跃用户很少的情况。不知您要如何修改?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7日 (五) 13:46 (UTC)[回复]
提案"通过标准"一节内容如下:

提名流程结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提名通过:

  1. 无人投票的
  2. 支持人数大于反对人数,且无重大问题丞待解决的

提名流程结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提名无效:

  1. 提名流程不合法的
  2. 被提名人自始至终不符合管理员提名条件的
  3. 提名被管理员、行政员或者维基媒体基金会合法关闭的

提名流程结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视上文规定,视为提名未通过:

  1. 中立人数大于支持与反对人数总和的
  2. 被提名人被本地或者全域永久封禁或者被确认死亡的
以上。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9日 (日) 10:34 (UTC)[回复]
加一個:

提名流程结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提名未通过:

  1. 反對人數大於或等於支持人數
--Cmsth11126a02讨论2021年8月31日 (二) 11:38 (UTC)[回复]

@落花有意12138, Midleading:按現在標準,理論上只需一人支持即可,如要按M某修改,可能也要討論支持標準⋯⋯--Cmsth11126a02讨论2021年8月27日 (五) 11:11 (UTC)[回复]

@Cmsth11126a02:并非仅需一人支持,是无人反对。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7日 (五) 13:47 (UTC)[回复]
一人支持、無反對也是一種無反對,故我的意思是如要改反對標準、則也要改支持標準--Cmsth11126a02讨论2021年8月29日 (日) 09:58 (UTC)[回复]
1.我的意思是,仅有一人支持可以,但是没有人投票也可以。2.我未见阁下所称的“反对标准”,支持更改支持标准。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29日 (日) 10:11 (UTC)[回复]

維基百科要求支持率至少达到80%。我建议維基文库也要求支持率比50%提高,例如达到维基百科的80%。--Midleading讨论2021年9月6日 (一) 03:09 (UTC)[回复]

关于方针机器人的提案

  1. 机器人申请另页投票,避免内容混淆
  2. 添加通过标准

以上。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9月1日 (三) 14:02 (UTC)[回复]

关于2,提案如下

提名提出14日后,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提名条件者,提名通过:

  1. 无人投票的
  2. 支持人数大于反对人数的

提名条件暂定如下:

  1. 机器人源代码链接、执行事务和所有者应当在机器人的用户页提供
  2. 提名者应当为自动确认用户
  3. 机器人应当在用户名中显著标识其为机器人
  4. 机器人在提名时不应当有历史编辑
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9月1日 (三) 14:08 (UTC)[回复]
建议在Wikisource:投票提出。 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5日 (日) 07:54 (UTC)[回复]

The 2022 Community Wishlist Survey will happen in January

SGrabarczuk (WMF) (talk) 2021年9月7日 (二) 00:2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