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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的文章建立列表

能否仿照维基共享资源的Category:Undelete in <年份>为仅因版权原因删除(即已确认有足够教育意义)的文章建立列表,以待将来恢复?毕竟没有永远的版权,这些文章最终都会重新进入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 2022年2月26日 (六) 07:43 (UTC)回复

无条件强烈 支持 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2月26日 (六) 09:05 (UTC)回复
(+)强烈支持 Yinyue200留言2022年2月26日 (六) 10:06 (UTC)回复
(!)意見 建立这样的列表会不会吸引新用户来编辑这个列表加入任意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标题,或者是为了让自己想收录的文章加入这个列表而在维基文库加入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过往版权讨论中因侵犯版权被删除的文章包括蒋介石死了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等,等到这些文章版权过期了,我估计比这些文章的教育意义更强却没有收录到维基文库的作品只会更多。--Midleading留言2022年2月26日 (六) 12:57 (UTC)回复
同意该页面不收录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文章。-- Zy26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0:31 (UTC)回复
 支持。另外列表本身應該要限制僅自動確認使用者甚至管理員才能編輯。—— Eric Liu留言百科用戶頁 2022年2月26日 (六) 15:09 (UTC)回复
不過說起來,歷年版權討論不就可以充當這列表了麽?不妨從2006年開始看起吧。—— Eric Liu留言百科用戶頁 2022年2月26日 (六) 15:10 (UTC)回复
必須承認有些太明顯的侵權是快速刪除的,不在版權討論之中。個人持開放態度,不過直接開正式頁面之前,或許可以開個試行頁面之類的看看效果先。 Zhxy 519留言2022年2月28日 (一) 19:26 (UTC)回复
快速刪除也有日誌,到時候從那邊著手即可。——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01:39 (UTC)回复
同意,本站的有些快速删除确实过快了。-- Zy26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0:32 (UTC)回复
(!)意見 可能需要白紙保護頁面,禁止偷跑刊登。--Jusjih留言2022年2月27日 (日) 02:35 (UTC)回复
同意有关意见,并应该考虑一个适当的查漏补缺方式,必要时开放其讨论页。 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4月4日 (一) 04:59 (UTC)回复
如果出现严重的偷跑,再讨论是否保护也不迟。-- Zy26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0:33 (UTC)回复
 支持。--字节留言2022年4月26日 (二) 01:58 (UTC)回复
 支持,中華圈以及美國的著作財產權都非永久,但大陸、澳門、臺灣的永久精神權仍要嚴格執行。--Jusjih留言2022年6月19日 (日) 02:55 (UTC)回复
这个页面是不是可以列出作者?版权是否到期不是和作者密切相关么?-- Zy26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08 (UTC)回复

已建立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现在欢迎用户补充,整理完成后,该页面会被保护,仅允许管理员编辑。--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1:53 (UTC)回复

其實我覺得不必全保護,只要明確標註著作權資訊,就不會有錯漏或誤報之情形,也方便隨時更新及糾正。——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14:22 (UTC)回复
此外,我建議在全站通告說明有此列表之存在,以廣徵文章。——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19日 (四) 15:56 (UTC)回复
寫字間頭版消息已經足够了,另外請注意此列表中的文獻在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0日 (五) 11:51 (UTC)回复
那麼就建議在寫字間這邊放久一些。至少也得放一二個月吧。——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24日 (二) 17:16 (UTC)回复
不必保护,考虑到目前管理员的效率,待问题出现时再保护也不迟。-- Zy26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0:35 (UTC)回复
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要强調兩岸四地版權到期,不等於在美國版權到期?消極容忍不是鼓勵故意違反。--Jusjih留言2022年6月19日 (日) 03:06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该页面没有必要过度保护而导致对贡献者的劝退。您能否稍微解释一下你的回复?我没太看懂您的用意。谢谢。-- Zy26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04 (UTC)回复
目錄之編纂,其本身並無著作權問題可言吧?此外,相關內容既已明載於該頁面,若日後有人企圖根據該頁面濫建文章,吾人亦可迅速進行追蹤並做適當處置。—— Eric Liu留言 2022年7月3日 (日) 13:36 (UTC)回复
我个人认为认为之后加入一点便于查阅的功能(比如首字母查询)可能会更好一点,因为该列表是一个动态列表,并且所列文章可能是大量的。 DutchOff留言2022年9月14日 (三) 04:09 (UTC)回复

还有一些作者的作品已经在两岸四地(非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却没有人录入(例如林彪),要不要另外建立列表?--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3日 (日) 14:13 (UTC)回复

(+)强烈支持。感觉common上也需要这项措施。范博2004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0:30 (UTC)回复
行。—— Eric Liu留言 2022年9月12日 (一) 07:44 (UTC)回复

单纯事实消息

维基文库似乎还没有任何一篇文章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且之前曾经建立的文章后来被删除。为了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论,建议现在就开始讨论:符合什么标准的文章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然后建立一个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模板并收录一则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示例。如果反对收录任何“单纯事实消息”,或者不存在任何同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方针和单纯事实消息定义的文献,请说明理由。 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7日 (二) 14:00 (UTC)回复

“单纯事实消息”起源于《伯尔尼公约》中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news of the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e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按照公约指南,文字应该是arid和impersonal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1]。-- Zy26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4:15 (UTC)回复
话题刚刚开始就已经有用户又开始录入“单纯事实消息”并且被提交到删除讨论了。Assifbus声称卢氏县历史沿革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明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请各位在删除讨论中讨论。 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4:47 (UTC)回复
无论在上面Zy26君引用伯尔尼公约,抑或是实务中两岸著作权法,它们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类似的词汇)都有主语限定词(大陆是“媒体报道”(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台湾是“新聞報導”(见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四)),其实就是用来表示没有任何评述的新闻报导;所以个人认为上面那两篇引用不了这个词。至于说真的是条文意义上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话,确实是自由文本(非著作权法标的)——只不过是说文库是否打算收录这类文本罢了,但这一类文本是不是可以转维基新闻?(当然我不熟悉那边,这里只是一种粗浅的看法)。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5:57 (UTC)回复
本话题只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收录问题。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什么样的新闻稿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曾经声称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包括之前被删除的三则新闻稿)。二是维基文库是否应该允许收录这些内容过于短小、而且往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有领域的“单纯事实消息”。维基新闻只能发布最新动态,不收录旧闻,未必所有“单纯事实消息”都可移交维基新闻,移交后如果内容仍然过于短小且无人改善则往往会被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13:26 (UTC)回复
在下先直接跳到第二点。当一篇文字被认为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它不管出于何种界定的定义,都将不具备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文库是否有必要收录这样的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而可能导致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呢?这是我所疑惑并倾向于 反对的。作为参考,我也到其他语种的文库去看了一下(至少我自己还算常利用的英、日等语种),各地的方针虽然有所差异,但总体是存在对“intellectual(ja:知的)”的收录范围的基本认知的,我认为本地的收录方针中“文字作品”也应当作类似的解读。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19日 (四) 03:13 (UTC)回复
用VPN上来一次很麻烦,我长话短说。我认为的事实消息仅从字面意思进行阐述。我认为这两篇文章属于自由文本,仅此而已。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6:28 (UTC)回复
基本上卢氏县历史沿革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的每一句话单拿出来我觉得都可以算“单纯事实消息”,即使不加上“媒体报道”或者“新聞報導”的限定词也很难构成作品。但是把这些话放到一起构成文章的话,好像从某种程度上就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了。-- Zy26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14:36 (UTC)回复
(!)意見管理员应该先解决下这个问题。现在用镜像网站编辑时只能用源代码编辑、无法使用可视化编辑。如果切换到可视化编辑,就会显示无法连接到服务器,进而无法编辑。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6:26 (UTC)回复
这个问题应该由镜像网站的管理员解决:) 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12:57 (UTC)回复
智慧財產局的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第4条称“頭條新聞可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據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Zy26留言2022年5月20日 (五) 15:36 (UTC)回复
是不是可以参考commons关于事实消息的定义,见c:Template:PD-textYinyue200留言2022年5月26日 (四) 13:47 (UTC)回复
这里不收录图片文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收录该模板适用的字母、短语、单词等内容。 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回复
很可能会有某个条目的一部分适用于这个模板,另外的部分适用与其他模板。比如“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里面的“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Zy26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0:45 (UTC)回复

曾经有用户声称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被新华社转载而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允许收录?--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9日 (日) 04:34 (UTC)回复

这不可能算是单纯事实消息——事实上您列举的用户的声称的说法,是在2010年的著作权法年代的第五条第二项:“(二)时事新闻;”这个年代背景下常见的一种显然是把“时事新闻”误解为“新闻机构刊发的文章”的说法(事实上三年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进一步厘清了“时事新闻”的定义,只不过很多观点无意间忽略了这一点),且如今已由新著作权法加以清晰厘定为“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第五条所指内涵,而本文是属于信函——无论如何不可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29日 (日) 14:16 (UTC)回复
是否是单纯实时消息很难界定,法律工作者也意见不一。被新华社转载的报道和著作權案例彙編 ——語文著作篇之4很接近,按照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意见“頭條新聞”应属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据此,认为此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我认为以版权为理由拒收有些理据不足。-- Zy26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0:58 (UTC)回复
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它是基点词。这篇“回信”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只有信函,一个是有信函和新闻报导。信函本文难以类比阁下所指的“头条新闻”式的报道,而这封信函几乎可以肯定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情况,但这种“情况”恐怕在哪个语境下都难以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新闻报导那一部分我倒是不反对阁下归类为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我对文库收录这类单纯事实消息持基本反对意见,谨此声明,愿与诸君再商。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7:27 (UTC)回复
如果此信函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就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也无法根据著作权法认定作者拥有著作权。这样,在一篇报道里面引述了行政性质的文件的全文,仍能归为“单纯事实消息”。至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应该收录,还是要看文章的价值吧。-- Zy26留言2022年6月18日 (六) 01:04 (UTC)回复
前提是“可以归为行政性质的文件”——然而即便是公务讲话,尚且并不必然具有行政性质,信件也是同样道理,目前收录标准下这封信无法判断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参见Template:PD-PRC-exemptTemplate:PD-PRC-CPC)。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18日 (六) 01:23 (UTC)回复
是的,所以该回信是否应收录应聚焦在该回信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收录标准应当是是判断内容是否应该收录的(价值是否达到文库的标准),并不是判断文件性质的。至于该文件是行政性质还是民事性质,则关系到该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Zy26留言2022年6月18日 (六) 02:10 (UTC)回复

各位是否同意银色雪莉所提出的禁止以“单纯事实消息”收录新闻稿的建议?--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7日 (二) 12:53 (UTC)回复

@Midleading:欢迎并谢谢阁下以我的浅见发起讨论,但我忧心阁下的概括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下方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误解。为避免误解滋生,我谨说明:在下的意见,是 反对仅仅以某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条(四)(以及其他在本地适用的各著作权相关公约或法律等)所界定的类似“单纯事实消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的概念为理由而收录其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本往往缺少多个著作权相关公约和文库收录方针中一般性地需求的独创性(或知性的)元素;但若有其他合适的理由收录,则不在此限。此意见是为了避免本地变成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7日 (二) 16:15 (UTC)回复
 反对: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应该收录。而是否是自由文本看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出版的新闻稿自然而然不能用,但是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可以用。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7日 (二) 15:37 (UTC)回复
阁下是不是误解了什么地方?新闻机构发出的“单纯事实消息”式新闻稿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是自由文本,并不是“自然而然不能用”,之所以我认为不宜收录,是从收录方针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版权。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而本话题所讨论的对象从未涉及这一部分——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这一部分。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7日 (二) 15:56 (UTC)回复
建议暂时维持现状,以无共识结案。(尤其是大量)添加“单纯事实消息”需要逐案取得共识,方可添加。 Yinyue200留言2022年6月7日 (二) 16:40 (UTC)回复
我不反对当前未得到共识的情况下如遇到新的事件(如下方的Wikisource:写字间#一点疑惑)应该逐案讨论,因为我认为这样的逐案讨论是有助于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共识的;不过我觉得倒不必以“暂时...无共识结案”来判断,这话题开了一个月都没有,在文库来说不算长了233——言归正传,结案不必过急,因为确实也发生了新的事件,可以有助本件的进一步讨论。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4:37 (UTC)回复
可以的,我很认同 Yinyue200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4:46 (UTC)回复
无共识的不应该是先“消极隐忍”,待有共识的时候按共识处理么?-- Zy26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1:02 (UTC)回复
我觉得凡是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稿都应该刊登到维基新闻。维基文库应该是收录那些必须完整准确收录原文才具有价值的文章,而不是这些通过编辑可以变得更有用的“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有可能有些“单纯事实消息”具有特殊的价值而必须收录原文。--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7:12 (UTC)回复
是的,所以我才说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来作为收录文献的理据(我完全承认单纯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而是应该进行文库的收录方针讨论,确定一般地不收录单纯事实消息,除非有其他收录依据——我理解阁下的意思,但我觉得“特殊价值”不好定义,毕竟文献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议题,可能还是从客观依据出发,比如由国务院公报收录这一类的,又或者概括性一点就是不能以“单纯事实消息”为收录某文献的唯一原因。--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7:55 (UTC)回复
我建议转维基新闻处理,文库就是文库,新闻负责新闻。 PAVLOV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2:55 (UTC)回复
有些新闻是自由文本。理应在维基文库中收录。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5:13 (UTC)回复
未必每个“单纯事实消息”稿件都可以转新闻。我们此刻在这里不适宜讨论什么内容归新闻收录,只需要确定什么东西不适合文库收录。至于是否任何自由文本都适宜在文库中收录,确实需要讨论,就如同在下前述提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文库(并无以任何版本为尊之意)也都不乏强调对“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个人觉得(顺带说一句,“我觉得”并非不符合维基精神的词语,但当然可以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详细一些)中文文库在收录方针上应该对这一点做出要求,也就是我前述所言的,不要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来确定是否收录某个文献,因为这样将使得文库成为各类“快讯”或“一句话新闻”的聚集场所,但这并不代表拒绝一切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这些文献有可能由于符合其他的收录要求而可以被收录。--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7:53 (UTC)回复
关于“独创性”和“知性的”的要求,我倒觉得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就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Twitter推文一样,任何文字总是有些许价值的。只要有人愿意稳定的贡献有价值的内容,如果不和基金会的主旨冲突,还是应该鼓励的。-- Zy26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1:45 (UTC)回复
同意有价值的自由文本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收录。但是文本的价值如何却又需要主观判断。抛砖引玉,举几个例子,大家不考虑版权隐私权等等,从用户(现在的贡献者和一般使用者、未来的使用者、人类灭绝或者大战导致衰退以后可能的使用者)的角度想一想价值几何?哪些内容是不可替代的?
  1. 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随机的文字。
  2. AI生成的文章。
  3. 汉字大全,收录所有可能出现的汉字。
  4. 的前100000位的中文读法。
  5. 某人/名人/航天员/歌手/教授的拿手菜谱/blog/日记/演唱过的歌曲/所有的电话往来记录。
  6. 小学语文课本。
  7. 小说。
  8. 获奖小说。
  9. 国家通讯社的新闻稿。
  10. 联合国的决议。
  11. 经过Peer Review的学术文章。
  12. 专门为本文库伪造的文件。
我们的文库(图书馆)真的要收录所有自由文本么?-- Zy26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1:30 (UTC)回复
一个点在于,过于没有意义的内容一般也不会有人上传。当然批量上传1、2、4、12等内容肯定是要反对的。5、6这个比较纠结。9建议上维基新闻。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9日 (二) 16:26 (UTC)回复
通过机器翻译的新闻稿呢,如Translation:中国海军舰艇动向 (8月5日)Translation:中国飞机动向 (8月5日),有人觉得这种文章需要在文库保存吗?--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10日 (三) 00:26 (UTC)回复
对于研究访台相关军事情况或许有意义?理论上这种机翻是可以再改善的,不过有没有人改善就另说了。我觉得可以相对包容一些也无妨。如果真要有人批量上传机翻内容那我觉得就一定要采取措施限制了。另外提醒这个内容好像并仅仅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还是cc-by的内容。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10日 (三) 19:51 (UTC)回复

提议修改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

2022年6月10日更新:已新建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页面。

将提前终止章节修改为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1.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2.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3.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提前終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執行。

此修改提案意在于明确“当事管理员”并没有绕过规则的特权。 Yinyue200留言2022年6月8日 (三) 02:00 (UTC)回复

维基文库和维基百科并不是附属关系。我们应该让维基文库芝麻虽小,五脏俱全。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8日 (三) 15:06 (UTC)回复
嗯?我提的和閣下並不矛盾。維基百科版因為使用長久,問題最少。而閣下既然認為五臟俱全好,我給一個最好的底本,這很合吧。 瓜皮仔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0:57 (UTC)回复
我有疑惑。如果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编辑者(特别是中文维基百科)利用自己的方针干涉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事物,其危害将会更甚文库俩管理员内讧。我非常不建议照搬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政策,并且反对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行政员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中文维基文库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
讲难听点儿,说的直白一点儿,手伸的有点长。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2:00 (UTC)回复
當然不是照搬,而是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最好的底本,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勝過基於目前千瘡百孔的文庫版本。讓百科方行政員參與這些本來也不是現在規則上的,只是拿出來商量的。 瓜皮仔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2:23 (UTC)回复
以此底本為基礎來修改我倒是没意见。但是绝对不可能让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来当中文维基文库的“太上皇”。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2:31 (UTC)回复
是不是不能讓他們協助參與,就留給討論解決吧。 瓜皮仔Canton 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回复
 支持基於本底稿進行修改。 Zhxy 519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7:39 (UTC)回复
意思是要“至少25张有效票的多于一半”? 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0:24 (UTC)回复
@Assifbus同意阁下有关太上皇的说法,我也反对中文维基百科管理人员随意插手维基文库事务,同时我反对引进“对已达成共识的越级申诉”做法,共识就是共识,神圣不容侵犯。 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23:12 (UTC)回复
一次的共識雖然是要遵守的,但只要有理有據,前次共識有錯誤或是不完善,也是可以推翻而出現新共識的,沒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有效投票數上次就已經說要基於本站情況酌情減少了,還啥25票啊? 瓜皮仔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5 (UTC)回复
 支持,话说能否引入方针对比模板,如中文维基百科的w:template:比较条文,这样就能清晰地看出方针的变化 PAVLOV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1:13 (UTC)回复
這種模板您可以直接引入吧。—— Eric Liu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2:47 (UTC)回复
  • Assifbus閣下截至(四) 02:31 (UTC)補充的要點值得本案作為參考,作為有機會被濫權活動繼續溝陷的文庫社區當事人之一、同時為文庫社羣共識可以繼續,並減低文庫系統可能被個別偏好而陷入其他計劃之困境內,
謹在案內表示支持該修正案的意向之同時,提出再細化其部分執行條件之限定,希已案內支持標的可一併計算支持修正不再重複統計:

(接Yinyue200案尾補加) 程序任何執行如提前終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以上。——Longway22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2:54 (UTC)回复
 支持 终止执行和发起执行都应当有正当规范的程序。 Yinyue200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1:57 (UTC)回复
閣下的話我並不反對,就看如何起草了。 Zhxy 519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8:11 (UTC)回复
  • (!)意見作为几乎不参与人事案讨论的人,我只是来提问的,因为无论是原条文,又或者是说现在提案版本中“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的这句话,都让我有以下文法和程序上的疑问:
1、解任提请能够被判明“存在某些情况且未有重大异议和争议”时,是否说明这一提请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就是说这句话发生时一定已经进入了提案后的7天内的环节中,而目前所列出的“某些情况”看来是足以让这一提请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仍要等到投票开始的7天后才能“提前”中止?这还算是“提前”中止吗?或者说,我们竟要让例如“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的解任案付诸投票吗?
2、但我不是反对“但任何人均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只是这种取消或中止的情况恐怕与由于那几种特殊情况所引发的“中止”并不相同而需要作出区分的判别和对应措施——这种很明显是解任无法实现而“提前中止”投票进程,那几种情况的话,应该“即时中止”解任议程,不是吗?当然,我认同任何类型的中止都应该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执行
3、有鉴于第一点,“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这句话似乎应该调整一下顺序,把它放到前面去——不然,等到“判明”了才来“提出”,是不是也很古怪?
4、我是支持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也支持Longway22君要求程序遭中止时需要说明备案的提案。但我对人事案向来不感兴趣,因此请允许我只提“指指点点”式的意见而难以给出更详细的修正提案了。--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9:49 (UTC)回复
閣下的問題提的非常好,我認為閣下的問題不能被無視。算人頭一樣的投票解決不了這樣的深層問題,必須有人出來回應。 瓜皮仔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01:11 (UTC)回复
这不算什么“深层问题”吧哈哈,既然上边已经有尝试修订的有益尝试,我也只是加一把柴——不过我想没必要一定以什么为参照,原方案还是可以通过包括现在Yinyue君和Longway君的方案在内的各种调整改动来让它变得更合理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3:25 (UTC)回复
恐怕我反对阁下所提及之观点2,因为本站没有行政员,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选举出行政员,而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这个要命的命题,要不本站所有用户都不能关闭有关讨论,而是将关闭权利交予元维基监管员更好。--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2:15 (UTC)回复
哦,这部分的观点2我也只是就Yinyue君的条文修订案发表意见而已,并不以为一定需要用行政员来做这件事,阁下既然有此看法,应该在表示支持Yinyue君的意见的同时对这一点提出修改。至于“被提请除权者看着不爽就擅自关闭讨论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我好像已经在第四点提出了对“Yinyue200君的修改的本意”的支持?我也认为这是关键之一,但不是唯一。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3:29 (UTC)回复
如果这样,建议重新建立一份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尽可能表述出上述所有用户的意见,但不能光照抄维基百科版本只改词“维基百科”为“维基文库”,这种做法我必定反对。 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3:52 (UTC)回复
 支持——我也反对直接拿百科的来用。建个页面来反映各用户的意见,可能更清晰。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4:01 (UTC)回复
但是底本用維基百科版本來修改閣下有何高見呢? 瓜皮仔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4 (UTC)回复
首先抱歉的是,在下实在并不喜欢讨论人事案,所以不敢说有所谓“高见”,对这件事情也不是很热心(相对其他具体的理论问题)。我反对的是“直接”拿来用,至于以哪个为底本我不关注,我只关注成案后的效果。阁下既然非常想要以某一个底本来重新编写的话,我的看法是:
1、阁下还是应该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
2、这个方案初稿还是需要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其实各方的观点都已经有很多了,与其无边际地搜集意见,倒不如切实地结合已有的方案和意见)来进行本地化后再提出,因为这毕竟是需要本地社群达成共识的产物,而不是说由于认为某个方案已经“很完美”就“無非加幾點”即可,毕竟阁下需要悉知的是,对于“更完美”这种修饰词,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倒更不容易凝聚共识;
3、当然,更简单的方法是停止无谓争执,务实就现有方案并修正案(或另提局部修正案)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因为现行方案固然不完美,即便是修改案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与其推倒重来,不如就现有的内文逐条审定调整,这样更务实,也更容易寻求共识。
4、我真的没有高见,我只想负责提问。阁下如果拿出一个成文的方案初稿,我也很愿意提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18:41 (UTC)回复
本人慵懶,所以雖然閣下在內很多人說不希望”直接拿百科的来用“,但既然閣下希望我給一個成文稿,稍晚我也只能大致改一下維基百科版本貼來文庫了。我個人非常讚賞閣下提出的幾個問題,也並不認為閣下的意見問題得到了解答,非常擔憂這裡的人就這樣無視之任它們被下面長文淹沒了。 瓜皮仔Canton 2022年6月13日 (一) 01:17 (UTC)回复
我竟直到现在才注意到阁下的回复——维基的这个提醒机制有时真的不好使。我适才有看了阁下的文稿,总体与百科版本没有大的出入,我想要是“结合在讨论中各方相对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大概会更好——以及这当中的除投票解任而外的其他内容其实与现行文库制度无大的差别,是以恐怕调整的需求不大;至于投票制度部分,我想也许在经过讨论之后能够进一步达成融合的方案的,总是要一点一点来的,大家都需要保持耐心。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日 (六) 09:43 (UTC)回复
我看維基文庫現在還在無條件支持Zhxy 519的也就只有瓜皮仔吧,其他人要么是反對或中立意見,要么是最近兩年以來不編輯維基文庫。--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4:02 (UTC)回复
文庫現任六個管理員,Hat600君跟Shizhao君稍微不活躍一些,剩下Zhxy 519君跟Gzdavidwong君對您跟Jusjih君,差不多正好二對二。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大概各有各的問題,但都堅持自己這一方正確無誤,要求對方(先)道歉,才會導致今日之僵局。上面我跟SCP-2000君提議過對各方進行互動禁制了,也沒什麼下文。如果情勢繼續惡化,最糟就是上報元維基或基金會方面全部解任了吧。—— Eric Liu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4 (UTC)回复
基金会某位死亡威胁的用户都不管,不必有太多积极的期望了。 PAVLOV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7:35 (UTC)回复
我还是建议本地处理,如果无法本地协调继续找监管咯。 PAVLOV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7:41 (UTC)回复
想起了當年的It's gonna be awesome。這個用戶在維基文庫剛開始收錄侵犯版權文章,被提醒和刪除後熱衷於收錄新聞稿、考試試卷等內容,還曾對Zhxy 519管理員說“您一開始說我收錄的文獻不符著作權法。現在卻說我收錄的文獻不是文獻?”等內容It's gonna be awesome現在已經被全域鎖定。維基文庫當前有些用戶就跟這個用戶有點相似。--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8:04 (UTC)回复
当然啦,这类的用户都很嘴硬,擅长钻营漏洞。如果不是多个维基项目同时处理,监管员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恐怕都没法子对付呢…… PAVLOV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8:41 (UTC)回复
其实我目前只是反对Zhxy 519上一次是坚持“25票有效”,这次又故意把本讨论中的本条曲解为“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的意思,除了瓜皮仔以外明显没人会支持,而且事后自己也很可能放弃这种看法,有点像游戏维基规则。当然Zhxy 519可能觉得维基百科版本是心目中没有漏洞的版本,维基文库版本就算不使用维基百科版本,至少也要做到没有漏洞吧。大家要礼貌并按照规则来讨论,讨论的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歪曲维基文库方针和防止维基文库方针被歪曲。我会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努力维护更多用户支持的真正的维基文库方针。针对Zhxy 519反对的Jusjih在多个维基项目阻止特定用户担任管理员的事情,我觉得其他维基项目和维基文库没什么关系,维基文库的管理员应该是对维基文库负责并接受维基文库社群监督,所以我不作评论。过往Zhxy 519封禁的用户说实在的当时看也是一些问题用户,Jusjih偷偷快速删除的日志项目和偷偷引入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快速删除Assifbus用户页所涉及的内容其实也是一些可能需要删除的争议内容,在这些话题上取得一些共识可能才能作为Zhxy 519或者Jusjih是否需要离任管理员的证据。--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14:23 (UTC)回复
閣下提到從前事件時屢屢不能準確描述(好像我何時說過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且對於“溝通”也不能正確理解、乃至涉嫌縱容Jusjih再次濫用溝通無效,令人不能放心。即便Jusjih也在版權頁上說過“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最簡單的,如果閣下面臨指控,請拿出依據辯駁,在這裡單說“努力维护”太蒼白了。 瓜皮仔Canton 2022年6月10日 (五) 15:52 (UTC)回复
我只是觉得其他人明显会反对,只有阁下可能会支持而已,既然阁下否认,那就当我猜错了吧,只有Zhxy 519一个用户支持“涉事管理员可以任意提前关闭”。至于我是否纵容Jusjih滥用“沟通无效”,我认为沟通无效是一个现实。如果阁下或者Zhxy 519以此为理由在维基文库提出Jusjih或者我滥用“沟通无效”而应该解任,我承诺我也为你们护航,在未满足方针规定的条件下绝不提前关闭投票。 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11日 (六) 05:43 (UTC)回复
上方Zhxy 519的聲明來看,我個人認為顯然不至於「溝通無效」的地步。畢竟溝通是雙向的,所謂「溝通無效」也多半是雙方各負其責,而非單獨歸咎於一方。—— Eric Liu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3:19 (UTC)回复
?Assifbus的用户页面中显而易见的人身攻击,简直是诽谤,快速删除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吗? PAVLOV留言2022年6月11日 (六) 04:34 (UTC)回复
要不要也学英文文库一样搞任期制取代这个管理员的离任,任期是一年,每年定期重新竞选管理员。如果通过的话立即开始重新竞选所有管理员。--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4:10 (UTC)回复
採用任期制的話我看會加劇社群惡鬥的情況,恐怕會直接使管理員難產,現階段並不建議。—— Eric Liu留言 2022年6月10日 (五) 04:12 (UTC)回复
各位觉得“解任共識”章节是否需要修改?当前的标准其实有点主观。 Yinyue200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7:51 (UTC)回复
一点一点来吧。另外,话说阁下是不是把你的修正案页面通告移到这里下边来个三级标题会比较好(要是能够的话,最好直接显示到这边来,不用跳到别页)?上边不太显眼呢。移到下边也方便讨论,上面的讨论串太乱了,不利于逐条细节的讨论。——虽说不是大事,不过在下一向不喜欢移动别人的发言,所以给阁下提个建议,看看你觉得是否需要?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18:48 (UTC)回复
同意一步步修订,仓促大改反而容易招致更多反对意见。 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22:25 (UTC)回复
上述#禁止Zhxy 519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以及#禁止Gzdavidwong行使封禁用戶相關權限的討論提案,已列舉顯著他人質疑有重大爭議而不合理的封禁。遮罩不合理的封禁就是平反,但要先解決本案,暫不爭論不合理的封禁之遮罩。至於User:Assifbus的内容,要遵守使用條款,不管理不理w:Wikipedia:用戶頁#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難道要Template:Commonnotice一直强調使用條款嗎?--Jusjih留言2022年6月11日 (六) 02:24 (UTC)回复
我个人反对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处理维基文库的站务。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11日 (六) 02:49 (UTC)回复
請看w:準用以及使用條款,再論维基百科有何方针不可能用在维基文库。--Jusjih留言2022年6月11日 (六) 03:12 (UTC)回复
我之所以反对,是担心中文维基文库沦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附庸。我不反对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加入维基文库的社群,我反对的是他们以“太上皇”的身份,利用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到维基文库的管理。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11日 (六) 03:24 (UTC)回复
这反对真有原则。英文维基百科你威胁jimbo,管理放逐你,你就说双标。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antigng处理你持续侵权和人身威胁,所以你说他陷害你。你在维基学院,路西法人管你政治宣传和侵权,你就说他不避嫌。你在维基教科书无礼辱骂沈澄心,jusjih阁下愿意伸出援手帮沈。现在中文文库jusjih敢管你人身攻击和诽谤,你就说他是太上皇,滥用维基百科的权势参与维基文库的管理。
你永远不知道自己是错的。每次错的都是别人,你都找别人的错。你代理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在多个维基媒体活动,人身威胁他人,多次诽谤他人,对jimbo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威胁,你在其他计划还威胁要举报维基媒体基金会,甚至在多次声称维基媒体基金会永远不要妄想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你还要在使用条款的边界上走多远?你架着某些计划本身的规则不完善在边界走,不顾使用条约。你非要看到基金会或是监管员下场你才满意是吗? PAVLOV留言2022年6月11日 (六) 04:44 (UTC)回复
我不论jusjih和zhxy_519的争执谁对谁错,但你这种谁管你谁有错的想法你最好收一收。我也不想在这里和你争执,实在看不惯你无礼指责jusjih才出来说两句。 PAVLOV留言2022年6月11日 (六) 04:49 (UTC)回复
阁下如果想借刀杀人,还是省省吧。Jusjih也是10多年的老人了,怎么可能会被你这种人利用?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12日 (日) 02:41 (UTC)回复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

現行條文

提前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1.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2.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3.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

提議條文

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且当前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可以于投票开始后168小時即7日起,宣告取消或中止:

  1.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2.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3.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取消或中止时,反對解任票必须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否则取消或中止无效

程序任何執行如取消或中止之執行,應附屬有列明內容之說明書在案,內標明1.獲得文庫社羣認可或授權的案事執行人;2.執行案事內容;3.引用理據;4.可見證社區成員;及5.其他執行案事必要列明說明之項。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

@银色雪莉:已添加到写字间。感谢建议。--Yinyue200留言2022年6月11日 (六) 11:38 (UTC)回复
以上很多用戶支持的討論提案,不等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最新内容。請解釋。--Jusjih留言2022年6月11日 (六) 20:35 (UTC)回复
這不就是「明確當事管理員並沒有繞過規則的特權」嘛(「取消或中止應當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沒見什麼不對勁的地方。—— Eric Liu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20 (UTC)回复
我觉得只要是个非当事用户就可以了,因为终止的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必非要管理员或者监管员。--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12日 (日) 04:38 (UTC)回复
我覺得還是交由較具權威者認定比較好,若任何普通編者皆能自行認定解任案的有效性而宣告取消或中止,可能出現各種「代理人」現象或爭議較大的取消或中止操作。維持現行任何人皆能提出異議的門檻即可。—— Eric Liu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41 (UTC)回复
因为很多人对文本的细节提出了一定的意见,这个修正案也被编辑过,不过当前并没有违背提案的原意,无非是一些措辞有变动罢了。 Yinyue200留言2022年6月13日 (一) 01:39 (UTC)回复
謝謝勇於開啓本討論,非投票,但仍要有穩定的草案,才容易成立。--Jusjih留言2022年6月15日 (三) 03:25 (UTC)回复
@Hat600, Midleading, Shizhao:樓上有很多支持一案,但又有分別次段落。請問下一步?--Jusjih留言2022年6月30日 (四) 01:57 (UTC)回复
Gzdavidwong银色雪莉提出的意見還未反映到修正案中,還需継續討論。--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2日 (六) 02:54 (UTC)回复
其實我一開始沒有意見,真的只是來提問的(笑),但我感覺這事情折騰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寫了一個草案,請各位閱覽給些意見。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日 (六) 15:27 (UTC)回复

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

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回复

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回复

2022年8月16日更新:为兼顾公平与效率计,并同时认为在允许管理员有效行使其“代权”的同时仍应以执行社群共识为最大前提,吸取其他同好的一些意见精神,再次做了调整。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16日 (二) 14:33 (UTC)回复

現行條文

發起對管理員的解任投票 先溝通 管理員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所以只有在沟通無效的情况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

提案 经查管理员有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者,可由社群直接向元维基报请撤除其管理员权限(即上文之#紧急除权一节)。如果没有明显滥权行为,则其解任提案应由合资格的社群成员发起。請列出詳細易懂的事實,以及立即通知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得以答辯,以及同時收集聯署。

聯署 自提案起168小時即7日截止,除提案者外,要另加至少二名用戶聯署解任案,共計三名用戶,才能正式投票解任。不然解任案就失效。

答辯 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有48小時的答辯期,同時也是聯署初期。

反駁 提出解任方以及任何其他用戶,有72小時的反駁期,同時也是聯署中期,是討論,尚非投票。若有任何第三者反驳,反驳内容也应经过整理成文,而非保留讨论串形式,才易懂。若提出解任方无回应、未反驳,而第三者也沒有任何留言,解任案就失效。

再答辯 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有48小時的再答辯期,同時也是聯署末期。

投票 若以上共7日期間能溝通有效,就可能協商免除解任投票。不能溝通,就經投票程序取得共識﹔最後由不涉事的其他管理員確認並報請元維基監管員解除管理員權限。

解任共識 解任共識是否達成由非當事管理員決定,如果該共識需由投票決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數的指標可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視肇事管理員濫權程度或違反事實衡量,此通過指標為至少5張有效票支持解任,也多於反對解任票,例如5比4、6比5等。而如明顯濫權(如嚴重破壞頁面、無由封禁、擁有多重傀儡且違規使用等等)行為之管理員,或解任個案非通常情況而判定具備充分合理理據,合乎緊急之情況,均由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報請元維基取消該管理員系統許可權,並逕自封禁。

提前中止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任何用戶可在開始正式投票前,提出提前取消或中止的客觀事由,但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仍要等投票168小時即7日起,反對解任票大於支持解任票5票以上,例如0比5、1比6等,才可宣告取消或中止:

  1.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2.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3.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

再任 被解任者申訴,只能用於緊急除權。因此被解任投票成功者,只能重新申请成为管理员,不能申訴而快速再任管理員。

提議條文

發起對管理員的解任投票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除以下另有規定者外,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

先溝通 管理員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因此在造成引發解任動議的事件發生之后,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

请求社群介入 如果经过初步沟通仍无法弥合分歧,用户可在写字间发起新讨论,要求社群介入并等候讨论共识,同时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社群介入时仍应以促成沟通和化解争端为前提;只有在发起讨论超过72小时后讨论共识认为仍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提案联署。

提案 经查管理员有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者,可由社群直接向元维基报请撤除其管理员权限(即上文之#紧急除权一节)。如果没有明显滥权行为,则其解任提案应由有投票資格的用戶發起。請列出詳細易懂的事實,並立即:

  1. 在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
  2. 向社群發佈通告。

一個提案只能提案解任一名管理員,如欲就同一事件提案解任多名管理員,應該拆分為多個個案提出。

若解任提案发起前存在未合前述程序之处,该提案可视为无效,仅非涉事管理员可在联署结束前以此为由推进关闭提案,并应按下列流程进行,不受下文“取消投票”一节之限:

  1. 非涉事管理员声明预操作关闭提案及其原因,此时提案进入为期72小时的冻结期,暂停联署等与提案推进相关的事宜(已经联署的仍然有效);
  2. 在冻结期内,社群应就该提案是否合乎程序进行讨论,仅当讨论共识认为提案合乎程序时,预操作将被撤回;其他情况下,预操作将在冻结期终止时成立,提案被关闭。
  3. 非涉事管理员在进行预操作时需要慎重,并清晰列明关闭提案的理由以备社群审查;若被社群认为是蓄意压制正当提案,有可能遭反坐甚至除权。

聯署 自提案(不包括冻结期)起168小時(即7天)內,除提案者外,要另加至少2名有投票資格的用戶聯署解任案,共計3名用戶支持時,解任案方為成功提出。一旦達到聯署門檻,則立即進入下一階段;逾時仍未有足夠聯署者,被提解任人無須答辯,解任案自動失效。解任案達到聯署門檻時應隨即在該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留言通知。

答辯 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自解任案達到聯署門檻時起有168小時(即7天)的答辯期。答辯期間,包含提出解任方在內的任何其他用戶均可提出問題,被提案解任人可以就這些问题進行答辯。答辯相關内容均應經過整理成文以便理解,而非保留讨论串形式。若提出解任方无回应、未反驳,而第三者也沒有任何留言,解任案就失效。

投票 若上述期間能溝通有效,就可能協商免除解任投票。不能溝通,就經投票程序取得共識﹔最後由不涉事的其他管理員確認並報請元維基監管員解除管理員權限。

取消投票 自解任投票提案成功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任何用戶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若判明该解任提請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1. 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
  2. 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
  3. 不合乎維基計劃之基本準則、禮儀、討論程序

則可由有投票資格的用戶列明相關事由提案取消投票,仅在经社群共识许可后在投票前由非當事管理員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執行提前取消投票。

解任共識 解任共識是否達成由非涉事管理員決定,如果該共識需由投票決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數的指標可由非涉事管理員或行政員視肇事管理員濫權程度或違反事實衡量,此通過指標為至少5張有效票支持解任,也多於反對解任票,例如5比4、6比5等。而如明顯濫權(如嚴重破壞頁面、無由封禁、擁有多重傀儡且違規使用等等)行為之管理員,或解任個案非通常情況而判定具備充分合理理據,合乎緊急之情況,均由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報請元維基取消該管理員系統許可權,並逕自封禁。

再任 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其他規定

  1. 为避免一事多审,解任投票提案后因遭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的,不得就该提案所涉事件重复提请解任投票;除非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时,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
  2. 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


關於此修正案的說明

1.我上次只是來提問,但是蒙Midleading君在討論串中提及在下之“意見”,因此又細細閱覽各位高見,覺得社群實在是有必要就此事早日塵埃落定。
2.我一直覺得各位在沒有有效梳理邏輯和整合各方意見的全面成文草稿下進行的爭論,除了長長的討論串以外很難總結有效信息;而在尋求單一條文的修改的過程中,在下又有了些對其他條文的看法,為避免“頭痛醫頭”式的糾纏,因此發表長篇廢話。我仍舊不喜歡人事案,不過實在是不吐不快,如果有哪位同好覺得我這是OOC,我也只好說句抱歉了(摔)
3.在下的草案嘗試整合了原有條文和Yinyue200君、Longway22君和Gzdavidwong君等各位同好在上面提出的意見,如有未被整合進去或整合不到位的高見,又或者是我自己的“私貨”不甚合衆意之處,理當由在下負責。
4.以下僅就各處修改之動機作一簡要說明,以便諸君撻伐:
(1)“先溝通”部分:此前就有關溝通的時間節點在Jusjih君、Zhxy 519君和Gzdavidwong君之間甚至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在在下看來充滿負氣的——爭論,是以認為應當劃出明晰的時間界線,以杜絕不必要的紛爭,也在日後的實際提案流程中給予爭議各方平心靜氣的機會。(時間給得也許偏長,但文庫的歲月似乎比外邊是要慢一些233或許可以調整為48小時?)
(2)“提案”部分:沒有大的修改,僅明晰發起提案時需要通知的對象。
(3)“聯署”與“答辯”部分:首先,聯署既然已達門檻,恐不必等待到7日截止。原條文“答辯、反駁、再答辯”的時間分段過細,也像是把答辯雙方束縛在不自由的時間環境下,因此在下不以為此處之區分有何必要,因此仍整合成同一時間段。既然作出這樣的調整,那麼答辯與聯署的時間自然應該分離。雖然也許會有朋友覺得這樣戰線拖得很長,但一則在聯署處實際上未必真等到7天才聯署成功,二則聯署未到門檻時,連提案都有可能胎死腹中,那麼是要讓人答辯什麼呢?
(4)“取消投票”部分:此前的“提前中止”或者“中止”修改案,在下深認同其本意,但總覺得時間和流程邏輯上說不通(在下前已有述,不贅),是以作此修改,即將此“取消”或“中止”局限在:①明顯使提案不能成立;②相對的高門檻(6人,是解任提案通過聯署門檻的兩倍;其中要有兩名非當事管理員,因應如今本地各管理員之現狀和避免社群進一步分裂,這一設置實有必要)等條件下才能取消投票。
這樣是為了: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至於在前述基礎上的開始投票後的提前中止,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一個已經經過了聯署門檻而未被提前取消的投票,是合規的投票,為什麼要提前中止呢?
(5)“投票”、“解任共識”、“再任”部分:沒有修改。
(6)“其他規定”部分:這部分我把一些來自各方面的有益意見整合在了一起,列成數項,此處不贅。
以上滿紙荒唐言(其實在下認為除了爭議核心點的“中止”以外,修改並不多)請諸君酌處,在下非常歡迎高見,祝編安。--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日 (六) 15:50 (UTC)回复
我對閣下表示感謝,也先提三點。
1.即其他規定3,說明書是什麼東西?這一段語氣風格突兀,而第四點所謂見證人更是未曾見任何維基項目上有事務執行需要的。請閣下考慮。
2.本站6名管理員,4個人算活躍吧。那麼如這次Jusjih只要同時發動對兩個對立管理員的罷免,今後除了被投票,除非無助的善意推定社群眼睛非常雪亮,什麼也做不了了。閣下至這裡還要6個人贊成,我認為不妥。
3.即便有這麼一個規則,我這次感受最無語的,是“溝通無效”的濫用。溝通無效的定義算是不需要寫入規則的默認共識,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已經表明這應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這次Jusjih發起,而Midleading居然贊成說:你認不認錯,不認錯就是溝通無效。這是非常惡劣的態度,根本不算溝通。我希望閣下能認知這一點,歡迎閣下的意見。 瓜皮仔Canton 2022年7月3日 (日) 02:34 (UTC)回复
谨回复如下:
1、我认为这个“说明书”其实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一个格式化的程序标识或说明。我愿意就这里说明一下,当然这说明或许未符合User:Longway22君的本意而可能是我的“私意”或“私货”,但我认为他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
首先,“沟通-提案-联署”这个流程中需要明确标识:1、提名人(可能是沟通当事人);2、提案解任理由;3、解任理据;4、联署人,等等。作为一个对比参考,我看了近几次的百科方面的解任申请(我想以阁下的立场,应当也会认为百科的流程是相对完善的吧?——另请其他朋友注意,我并未打算照搬或者“被太上皇”任何事,像我前面说的,这仅仅算是一个对比参考),以那边的最近一次为例,里面也是有这些内容的吧?这些内容对比“其他规定/3”,是一一对应的。
再来,“答辩”流程,我的正文里有说(这是援用现有的文辞),需要整理成文。整理者的署名、简要移动说明(而不仅仅是突然被加小标题“放逐”到话题的末端,这一点我想在下应当还是有些体会)我想还是需要的;自然,这些动作不需要见证或副署人的时候,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必要了——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对“其他规定/3”言辞上的修订。
最后,“投票-(取消投票)-共识”流程中需要的明确标识:1、取消投票的提案人/解任共识的(执行)決定者;2、执行内容;3、理据;4、取消投票的支持者/解任共识的支持者,等等——这我就不赘述了。
我觉得不少人支持这个“说明书”的原因,其实未必是说要有一封“书”,而是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这应该说是值得被重视的——自然,言辞上可以再斟酌,这要请大家来帮助。
2、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三角形式的对立关系?我的看法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三角对立的情况,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众意来决定各位的去留的。因为三角对立的话,那么几乎可以认为文库的日常程序与工作将严重受限于诸位的争端,这种情况下,历经投票流程的所有前期流程仍不能沟通时,交由众意决定是妥当合理的,因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控制各位不陷入争端了——而这时在取消流程中设置高门槛的“众意”是必要的,因为它将避免无休止的“取消战”而使得善意推定的社群得以顺利行使自己的权限。——而且这是常规流程,要真的“失控”,也还有紧急流程。
3、我不愿意评价至少目前相对被搁置的现实争议——就像我理论上支持对争端双方的双向禁制互动一样,有时候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这不是说要脱离现实,而是不要让现实偏差过于影响逻辑。我认同阁下所见,沟通无效一般是“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但是“答不对题”甚至“沟通无效”本身就是一个很主观的认知,因此我认为在这边下手最终是没用的——因为流程虽都是善意推定,而现实未必如此。事实上,就算是百科规则,依然不能避免主观认知差异而仍旧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各种流程上可能导致的终止流程,包括“其他规定/1”就有了必要性——它起码是程序上的一个兜底,即一事不再审。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3日 (日) 04:43 (UTC)回复
雪莉的这份修正案考虑的非常全面,我是 支持Yinyue200留言2022年7月3日 (日) 10:58 (UTC)回复
我同意“溝通無效”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定,認不認錯也不能代表是否屬於溝通無效。我傾向認為現在這種情況本身就是一種“溝通無效”的狀態,例如Zhxy 519要求Jusjih對其撒謊作出說明,Jusjih要求Zhxy 519對其違反避嫌作出說明,但是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解釋。如果以管理員還在發言就不屬於溝通無效的理由快速終止任意管理員解任投票的話,相當於只有不活躍管理員可被提出解任投票,這樣下去的話,最終只能靠安全投票收拾殘局。管理員解任是否通過要靠所有合資格用戶進行投票,不是由某個委員會仲裁,只要不存在惡意拉票和灌票,就應該根據投票結果作出決定。--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3日 (日) 13:12 (UTC)回复
本人早於去年就在此做出回應,而不甚活躍的管理員達師也早已發表意見,不贊成所謂避嫌。Midleading不做好功課就來發言的行為欠妥。
@银色雪莉,我贊成閣下堅持確立一事不再審的原則,也認為全文仍有大量需要修改之處;但我更覺得即使規則確立,需要閣下這樣的人予以監督實行,不然在本文庫有法不依的情況無法解決。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3日 (日) 17:14 (UTC)回复
首先,我倒认为Midleading君的说法更多地是在反映一个现实状况,即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的实际状况。自然也许他在这部分的表述有可斟酌之处,但是我认为他的本意仍指向了这次修订的目标——流程(尤其是取消投票的流程)的规范化。今天的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我并不天真到以为调整规则便可万事大吉,也认为“陷身于现实的泥潭中并不有利于规则制定”;但规则虽不是唯一的诱因,但至少是一个我们现阶段可调整的诱因,因而我提出这样的草案。至于如何解决包含阁下所言在内的存在的各种可能情况,是要依靠各位的冷静可执行与细致的规则,在下并算不得什么。--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3日 (日) 20:22 (UTC)回复
閣下此時不需要判斷我給的理據是否正確,只請思考一下,我能給出一個解釋,對方卻連「答不對題」這樣的理由都從未提過,從程序來講,這到底符不符合閣下也認同的「溝通無效」內容?如果不屬於,閣下認同的究極版「溝通無效」又是什麼呢?
閣下對「主觀」頗有排斥,但一者主觀不等於錯,二者閣下所認為的「各位的冷靜」未嘗不是一種主觀認定。「主觀」的言行,至少是可以先討論對錯的吧?不經過討論就開投票的做法即便百科我也非常反感,所謂眾意一不小心就會變成霸凌,請三思。
閣下上次的發言3,認為依然不能避免,我要說這不是全部。比如這裡。這固然有其他管理人員出手的因素,但也是有其他用戶出來直言的結果。閣下不願牽扯入局本身,但是明顯的正義如果沒有人出來做,那麼我也會像當初瓜皮仔的感歎那樣,對沒有正義的文庫社群失望透頂了。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4日 (一) 19:12 (UTC)回复
那阁下是不是认为要在修正案加入“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之前Jusjih开始投票前也确实发起了这样的讨论,只是还没有深入讨论阁下是否做错了什么就跳到了Jusjih撒谎的话题上。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4日 (一) 23:09 (UTC)回复
我也曾告知閣下Jusjih最初的留言連溝通都不是,閣下卻公然枉顧了。“各位的冷静”在閣下身上我當時沒有看到,今後能否,我也沒有信心。 瓜皮仔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1:43 (UTC)回复
@Zhxy 519: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了,我觉得“沟通有/无效”就像是民法中的“感情破裂”——它就是一个由头,不是别的。一方也许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但你无法阻止其他方认为感情破裂,因此民法上允许你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也同样允许你以感情没破裂为理由来不同意离婚——但起码任何人以此为理由来提出这个申请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我们也很难去给感情破裂下一个绝对客观的排他性定义:你当然可以像民法那样去列出一些确实能印证感情破裂的例子,这些例子是相对受大家认可的“默认共识”;但即使如此,这些例子到最后也还是会加上“导致情感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要验证是否“沟通无效”,只能是逐案分析,无法绝对地定义化。就诸位的案件而论,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导致了沟通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你对他沟通无效和他认为他对你沟通无效的两者叠加——就像感情破裂,既有双向的破裂,也有单向的破裂或不破裂,但这些单向的破裂和不破裂叠加起来之后,事实上还是总体破裂——双向沟通无效。
也由于此,我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认为我“對「主觀」頗有排斥”——我要是对主观有排斥,就不会把这个主观的词语用在我的草案中了。主观确实不等于错——但也不必然都对,正因为此,我们才尝试去给主观定义的“沟通无效”施加客观的约束和管制,避免它成为滥用的由头——但这个管制一定是有限度的,至少用它来作为一个提案的依据这一点权利是不应该被限制的。而提案也不意味着投票就开始了,从提案到投票中有相应的争取联署以及答辩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用于讨论的,而并非阁下所说的“不经过讨论”——事实上讨论的空间显然比这个还要广,在提案开始之前难道就没有讨论了吗?如果真没有讨论过就提案或者提案后没有有效讨论过,我想这个提案被提出来了也得不到支持的,而且也是触发了草案中可以提案“取消投票”的各类事由的。
至于众意的问题,众意当然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在现有的框架里,不用众意来裁决,又该用什么来裁决呢?而且我们并不是没有设定挽救众意可能发生的错误的机会,从取消投票到紧急求助的这些规则制定就是为了这一点,如果想要做得更好,我们是要去完善这些规则,而不是无视这些规则和它们存在的漏洞。——但这些规则肯定无法做到永远地完美无缺,所以我说“规则...不能避免...提案申请解任的情况”,事实上在阁下举的例子中同样如是的,此时不靠众意来挽救,又要靠什么挽救呢?而这些众意,难道又是无规则地表达和行使的吗?在下今天在这里长篇废话,恰恰是众意中很小的一部分,说明了在下仍愿意表态来希望尽力调整当前的局面;而阁下说我“不愿牵扯”我也甘之如饴,因为这同样是我在行使选择表态或不表态的正当权利的一种体现。
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至少我此刻入局,只是为了调整更合理的规则这一件事而来,我身上并没有同时解决几十个问题的能力——我想诸位也是这样。所以如果有就草案的具体建议或意见,仍请阁下指正。--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5日 (二) 04:11 (UTC)回复
插句話,我好像沒看到閣下提案中有“主觀”的字眼。 瓜皮仔Canton 2022年7月5日 (二) 05:30 (UTC)回复
提案里没有,不过我给阁下的回复里有,我想Zhxy 519君指的是这里?于是据此回答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5日 (二) 06:01 (UTC)回复
這麼打比方很有意思,不過閣下要知道在本站後果卻不是「離婚」那麼簡單,而是接近於「剝奪子女撫養權探視權」一樣嚴重。涉及到這樣的部分,我就不能贊同閣下簡單歸咎於「雙方認知差異」而算作溝通無效了。很簡單,從我過去所處情形的角度,應對對方無理取鬧而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解釋,那麼對方就是鬧上加鬧而足以關閉了。我想說民法上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所謂原告,維基上就更不應該拿來浪費眾人時間。
我認為話題不要扯遠,所以認為一,如瓜皮仔所說,溝通無效的定義不必明文強調,但應該在這裡重新達成共識。二,條文本身,我想再與閣下探討一下。比如百科原案說提請需48小時,閣下版本為何選用72小時?再如百科原案內容直接表示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閣下的修正稿也不予採納為何?
最後表達一下本人的基準,本站除了版權規定嚴格之外,考慮參與者數,基本不贊成各種規則比百科更複雜。繼續歡迎閣下意見。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5日 (二) 20:27 (UTC)回复
管理员被解任的结局是属于“离婚”还是“剥夺权利”?我想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认知差异”是中性词,任何的沟通无效难道不是都反映出沟通双方对某件事认知不同吗?我还没有见过认知统一而沟通无效的;因此这“归咎”是否过于“简单”,也许旁观者清。至于有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阁下讲得很好,但就像阁下所言,受理与否是“法院”的事情——而不会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很高兴阁下愿意回到具体条文的讨论上来。谨就阁下的意见进行回复:
一、“沟通无效”的定义确实不必明文强调——恐怕也无法明文强调,就像我所言,“沟通无效”只是提案由头,就像“感情破裂”一样,在提交离婚申请或诉讼之后,终归要看证据——而证据需要逐案审定,不是划一。沟通无效的定义之“达成共识”,到底能不能达到某些效果,还是说仅仅成为了限制提案的一道壁垒,我持怀疑态度——不是认为不该有合理的壁垒,而是认为合理的壁垒不是设在此处而应该设在“取消投票”那里,是由对证据的审定决定而不是由对概念的审定决定。
二、我没有打算过照搬什么方案——也没有想过一定不要参考什么方案。“洞中岁月长”,在处事节奏并不快的本地,时间做适当放宽是合理的事——当然,如果多数人认为一定该按48小时,我不会坚持。
三、至于“原因如果證實不成立,解任案就不成立”一句,我记得百科的原文是“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视作”就需要被审视,也需要经过适当流程被宣告无效。这个流程,在“取消投票”里有。我欢迎就具体的流程(包括)门槛进行商榷,包括上面GZDavidwong君也与我就这个门槛有过讨论;当然,最终这个门槛如何定,还要收集各位意见。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6日 (三) 02:40 (UTC)回复
表示原则上赞成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除非在修正案中明确加上“开始投票前必须讨论是否已经沟通无效,没有讨论结果就开始投票属于霸凌且无效”和“溝通無效的情形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并获得社群投票通过,否则我反对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6日 (三) 04:05 (UTC)回复
閣下這麼說看來倒是同意的。既然從我到銀色雪莉都認為不必也不能明文化,只要這裡達成共識,並不需要甚麼事情都社群投票。 瓜皮仔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27 (UTC)回复
但我并不认为“达成共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始终的看法是:“沟通无效”是主观看法,是提出提案的由头,不建议对它作任何定义上的限制,否则会变成对于提案权的不恰当压制——而“达成共识”可能就有“定义上的限制”被包括在内。我最多仅能接受对它作出例举性的说明,而不能接受对它进行概括性的排他说明;而什么样的例举性说明能够为大家接受,则需要进一步共识商讨并最终作为方案细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落实。(简单一点讲,你可以举例出某几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情况属于“沟通无效”,但绝不能声称仅有某几种情况属于“沟通无效”。)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6日 (三) 04:32 (UTC)回复
中文維基百科上“溝通無效”的形成也是多年實踐得來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各位的冷靜”幾乎不復存在,逼得我非要出來把它說得很清楚,這就很無語了。 瓜皮仔Canton 2022年7月6日 (三) 04:46 (UTC)回复
我想“冷静”对各位,包括在下,都是时常适用的一个词。
另,阁下所举的“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自然是很好的例子之一
我也对Midleading阁下所说的“‘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成立’,不能作为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和快速关闭管理员解任案的唯一理由”深表认同(希望我没有错误断句阁下的语句)——Midleading阁下认为现有草案中的说法是否足够表达阁下的看法?(即“取消投票”中的“被提案解任的管理員不得參與此(取消投票)提案”这一句,是否足够?至于阁下担忧的“拒绝管理员解任案被提出”,我认为无论是原案和草案,应该都没有漏洞会导致“提案被拒绝提出”了)如果尚有不足,请阁下分享是否有更好的文辞表述(自然,在下也同时请各位同好指点)。又及:我这样有没有@到阁下?我对维基的提醒回复功能真的是...不太抱希望。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6日 (三) 05:05 (UTC)回复
瓜皮仔想要不通过投票而只是通过讨论达成的关于“沟通无效”的共识,我认为可能就是所谓百科里的“僅限於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而不是列举性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限制性的条件下才能得出Jusjih滥用沟通无效的结论。而我反对的就是对“沟通无效”作出一种限制性的规定,所以Jusjih滥用沟通无效这个关闭提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案和草案都明确了只有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注意这里说的是发起投票,不是提出提案,所以当事管理员即使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也不应该清空提案页面,不过仍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因为仍然有可能因为当事管理员认为沟通无效不能成立导致不能进入投票阶段。最后我有个疑惑,就是所谓“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这里是否包括之前在旧的方针下被快速关闭的提案?--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6日 (三) 06:03 (UTC)回复
一、也许请你注意我的引文,没有“仅限于”,这就说明了我是在把“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当成一个列举性的条件的立场上。而从Gzdavidwong君的“閣下稱之為舉例也無可厚非”的回复来看,也许他对这一点并不反对——当然这需要他本人来回复;而我则再次清晰地申明我个人的立场。
二、我注意到阁下就“提出提案”和“发起投票”的词句所提出的说法。我的看法是:自提案提出起,想要在进入正式投票流程前取消投票,均需遵守“取消投票”的流程要求——简而言之,“提案”是“发起投票”的第一步,即时受到“取消投票”流程的约束。就此,我建议把相关表述修改成(斜体字为修改处):

取消投票
任何用戶自解任投票提案提出起至開始正式投票前,可提出取消投票的客觀事由。在此期间,解任提請如被判明存在以下情況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三、我想请阁下指明,阁下所指的同一事件,是指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还是指“提案被快速关闭”这件事。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6日 (三) 07:25 (UTC)回复
这里确实有阁下所言两类事件,一类是此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一类是提案被快速关闭以及随后在元维基发生的事件,只有前者被作为理由提出过解任提案,有可能让人将“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误解为不得在解任提案中重复引用之前被快速关闭的提案所涉及的事件。在这里,旧的提案如果被当事管理员自己快速关闭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如果被中立管理员关闭,那么提案的关闭本身不会导致新证据的出现。我支持只有出现了新证据才能重新提交新提案,同时认为在新提案中可以重新引用过去的提案中提及过的事件,而并非只能对新证据进行讨论,反对将一事不再审原则误解为只要某证据被之前的提案引用过,就不得在今后的提案中重新引用。--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6日 (三) 08:14 (UTC)回复
我現在看不太懂,是還要算前帳,還是只修規則?算前帳的話Zhxy有他的一番說辭,還未見Midleading能駁斥的;只修規則我認為也走的有點遠了,想定出太多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這算一朝被蛇咬?我還是那句話,對於溝通無效的定義,我也是被迫出來說的,因為實在是有人可能真糊塗,有人可能裝糊塗。 瓜皮仔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03:36 (UTC)回复
@Midleading:就阁下所言,似乎应该将“同一事件”的概念细化。我不赞成关于一个人的所有问题都称为“一个事件”:我认为新证据只有在与旧案中心事件直接关联时,才允许作为旧案的新证据提出并重启旧案,此时允许重提旧事;但如果新证据与旧案中心事件并无直接关联时,应该作为新案提出,而不应该东拉西扯把无关的其他内容扯进去。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
@Gzdavidwong:仅就阁下关于“只修规则”部分想向阁下了解:请指出“其它維基計劃上根本沒有的細節”——说实在,讨论过程中涌现更多细节与文辞上的调整不是坏事,毕竟各计划也是基于其社群本地的具体实践而产生其方针指引,在讨论阶段过于自我设限有时并非好事。我当前主要仍着眼于只修规则,还请在讨论规则本身时不过分陷于——不是不陷于——现实的泥潭。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7日 (四) 07:50 (UTC)回复
簡單例子就是我最開始提出的:其他規定3。這段是誰寫的,我們都知道。一如之前修改時硬塞入的“附則”一樣,突兀而可行性低。且不說我本人,Zhxy每次行動,也是會給理由的,非要弄成“說明書”還要“見證人”這些,沒有維基項目會規定如此——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要求刪除這一段。 瓜皮仔Canton 2022年7月7日 (四) 14:24 (UTC)回复
同意瓜皮仔所言其他規定3可行性低而且未見於其他維基項目,建議簡化或刪除,但這不等同於執行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至於要不要算前帳這一條修改意見,我只是想表明在有爭議時防止一案多審這一條不應該用於限制和阻止提案進行正常的討論,就跟只有溝通無效時才可以發起投票這一原則不應用於限制未滿足提前取消條件的提案進入投票一樣。但是這不代表我想要駁斥Zhxy的說法或者算前帳,其實某种程度上我贊成Zhxy 519User talk:Jusjih提出的“封禁用戶從來沒有強制和其他管理員事先溝通一說,何來污點?”。我反對的只是Zhxy 519沒有把這些本來有一些道理的東西解釋清楚,卻屢次阻撓維基文庫中的根據正常流程發起的投票而不提出建設性意見。--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7日 (四) 15:05 (UTC)回复
其实我不时也看不懂这位朋友的文字233——不过我不认为这可以意味着基于“某段内容是谁写的”而去对任何言论进行评论(我与这位朋友不时也有争论,所以我的这个观点并非要为谁背书,请知悉——推定善意)。当然我仍然赞成简化或改写(删除大可不必);重点在于这段话“反映出很多用户希望在流程上有更清晰的标识和严密的程序”(我又大言不惭引用自己的话了),诸位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Midleading:关于阁下的看法,那就把草案改成这样好了:

解任投票案因遭提前取消或投票未达门槛等原因而宣告不成立后,又发现新的与原案所涉事件直接关联的证据的,可基于原案再次提出解任;除此以外,为避免一案多审,不接受就同一事件重复提起解任。

阁下觉得这样是否足以填补可能的漏洞?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7日 (四) 15:38 (UTC)回复

討論似乎已經太長,無法直接回覆銀色雪莉的最新留言,所以重開一行。如果認為我沒有解釋清楚,那麼討論就夠了,我沒有義務提出「建設性」意見,我只有努力維持正義的義務,Jusjih也從來不是什麼正常流程。回來我關注的條文,48也好72也好倒不差24個小時;「視作無效」處,沒有「流程」不代表這一句就不能寫吧。再有既然一事不再審那裡既然準備引入,百科提出的半年不得再提案的條文,為何不一起引入了?--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7日 (四) 21:47 (UTC)回复

一、建设性意见未必是要阁下详细提案,但正如阁下所言,应该在讨论中解释清楚,然后得以体现到内文中,否则会变成高来高去;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审核内文”事关重要。
二、在现有草案中使投票不成立的方式应该只有两种,一种是提前取消,一种是投票不到门槛,哪一种都需要流程。百科的“如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这一句话中的“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这句话我是认为已经包含在了草案“提前取消”中的“未有充分合理理據和證據等,而濫用機制反复提出解任案”和“解任案之理據和證據等不足以忽視善意推定之選擇”这两句当中,因此似乎没有另外列出的必要。
三、我不认为那是适合本地的条文——一旦解任失败后被解任者无论如何均获得6个月的保护期(尽管紧急解任仍可使用),这不像是一个平衡的条文。草案(及草案的新增修改)应该已经明确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就同一事件重复解任,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这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明显基于彼本地而非此本地的实践而制定的条文,我相当质疑。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8日 (五) 05:20 (UTC)回复
1. 我認為我已經解釋,如果覺得不清楚,為了避免「高來高去」,閣下雖當時未參與,想進一步討論仍可就具體行為具體提出。
2. 好……吧,也不算非常重點。
3. 不平衡嗎?至少是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而目前實踐則證明,「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如果本次不是我以當事管理員身份,類似的安排可以說是無效的,未來如果再玩同時罷免兩個管理員的把戲,恐怕根本沒有可信的管理員出來中止,只能流向投票似的「眾意」,而不是真看證據這些了。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8日 (五) 17:53 (UTC)回复
就第三點,“也已有滥用机制反复提出解任案下经机制取消投票的安排”的主語是草案,草案與原案的安排已有不少分別,因此基於舊事判斷這一安排有效與否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並不認同“以當事管理員身份”可以關閉涉事提案,但鑒於原案未曾清楚說明,因此我不表示意見;而現在草案之其中之一的目的,便是明確排除這一點的可能性。至於有關“罷免兩個管理員”等推演,我前面有回覆過Gzdavidwong君(在第一次回覆的第二點),恕不贅。如果閣下對中止門檻過高(是門檻過高而不是門檻)表示憂慮,基於合理考慮我已在條文中作了適當調整——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投票似的「眾意」”就必然等同於“不看證據”——這樣說來,投票選管理員也是隨意的“眾意”,沒人看表現了?這樣的類比明顯是不當的,因此我堅持即便門檻作出一定調整時,仍然保留“取消投票”中需要非管理員的用戶的聯署的部分。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8日 (五) 20:42 (UTC)回复
聲明:2022年7月9日更新:調整和整合部分內容,請以更新後的草案文本進行探討。--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8日 (五) 20:45 (UTC)回复
這裡我說的更明確一點,中文項目管理員講理扛不住「抗議」的風氣在國際社群我還沒見過,當事管理員可以考慮避嫌,但明顯的擾亂破壞即使當事管理員也不需要忌諱出手,就如我已經舉過的管理員達師發表的意見一樣。一句話,明確限制當事管理員的條文我也表示反對。
另外,我提議廢止「再任」一段。最終決定權仍在Meta,meta不予理睬即使本站通過罷免也沒有用,這一段就變得冗餘了。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8日 (五) 21:18 (UTC)回复
避嫌是本地现有指引,当然有例外情况,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而并非可以全然随意走到天平的另一端。既然不少同好喜欢引用百科,那我就引用这一句好了:

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

这难道也要说是“明确限制当事管理员”?在下恐怕不能接受这个说法。
“再任”那一段,按上一段回复的老规矩,我引用一下百科得了:

被取消管理人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申请、被选为管理员。

看来解任指引中无疑仍应该有关于再任的规定对不对?结合阁下的说法,那么:

再任
被解任者就解任进行申訴的权利,仅限于被紧急除权的前提下行使。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最终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虽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把原“再任”段修改为这样好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9日 (六) 05:51 (UTC)回复
原百科的確沒有「明確」,但是閣下的修正案有當事管理員不能參與提案一句。如果閣下把百科版本替換過來,我就不會繼續反對。
我看閣下似乎在另一處加入不能同時提報兩名管理員這樣的提法,我表示感謝。不過我仍然擔憂最糟糕的情況,即有人出來不顧常識地濫提,但一直不發言的所謂「非當事」管理員拒絕出手阻止,反而認定彼方的胡言亂語是「有效的常識溝通」,不論別人如何解釋。今次發生過一次,我真的對條文的作用表示悲觀,因為不顧常識真的很難阻止。
我是百科原條文看的不細了,但是百科原條文既然如此,不夠嗎?刻意強調太多顯得太有針對性了,我認為就留著百科條文短短一句話就夠了。--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10日 (日) 01:15 (UTC)回复
我倒是认为百科很清晰说出了得由非当事管理员提议中止;我觉得这个就是一个条文上可能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在大家有相关未具文共识的时候也许不那么显眼,而如今出现了显眼的情况,那么就不得不在文字上作明晰的定义。我要指出的是,我翻查了百科的无效化解任提请(近十年吧,再往上的那些远古痕迹我也没有翻了),还没有出现过由当时管理员自行关闭提案的。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种规则失效的情况。
至于条文的作用,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下并无三头六臂,所能做的,是尽量修补条文而已。
“再任”这个部分,其实只是梳理清楚了哪种情况是透过哪种方式来实现可能的复权,倒不至于有针对性吧...在下是一个“鸡毛蒜皮”的人,还是愿意说得详细一些——对于能说得详细的东西而言。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10日 (日) 03:55 (UTC)回复
我承認百科歷史上的確沒有,但是目前文庫的規則允許。因此修改如果大致按照百科來,也不必要加入太針對性的內容。
既然願意說得詳細,那麼我再舉一處,更早版本對於再任,並沒有限定於緊急除權,而是所有情況,改成現在限於緊急除權,並沒有解釋說明。我仍然認為百科的一句話更加簡單明了,但閣下如果堅持,請考慮是否要限定於緊急除權者。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11日 (一) 18:03 (UTC)回复
@Zhxy 519:不知何故不能直接回复阁下?我是这么看的:我必须申明我从来没有打算“按照百科”或“不按照百科”,无疑百科是可供参考的经验——之一,但不会是照搬,还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既然百科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形成了由非当事管理员执行相关操作的惯例,那么有鉴于文库的实际情况,用文字把这一点落实下来也并无不可。我还是那句话,百科与文库这两句话表达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这个表达其实相对来说是小事。
有关“再任”的部分,我想阁下所指的实际上是当中有关“申诉”的安排。“申诉”分为向社群申诉和向元维基申诉两类,我的看法是:紧急除权的情况下的两类申诉均已透过已有的不在本次修正案讨论范围内的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緊急除权下有明确规定,就不必论。问题是,由社群投票通过的解任,“向社群申诉”鉴于草案中已有足够长度的联署期和答辩期,这可以不需要了,但“向元维基申诉”这一点是否应该恢复,需要请各位发表更多意见来整合,在下未敢擅动(同时也是由于在下对元维基并不熟悉的关系)。——不过我个人认为有跟没有似乎都很平衡,也说得通,所以还是要看众意。同时,“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这是我所认同的,现案或草案也没有对这个做任何限制(除非他连一般程序都不能通过),所以我想这方面问题不大。--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12日 (二) 07:52 (UTC)回复
如果精神是一樣的,請恕在下重複上文已表達過的個人準則:不贊成規則比百科更複雜。
我倒不要求「恢復」,因為這個是本地社群不應也無法限制的。與其這麼麻煩,我們目前的共識還是百科的「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再沒有人提意見就用在目前定稿裡用這一句好了。沒有進一步討論就採用目前共識,這是維基項目常態。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13日 (三) 17:24 (UTC)回复
“复杂”与否,还是要看规则是否适用于本地情况,没有一定要比较他人的道理。至于“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就算是在现行的规则中也并没有限制嘛,草案就更没有了,所以这句话直接添加在“再任”里是无妨的;但对于涉及“申诉”这部分,我没有意见,目前也没有修改的打算。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18日 (一) 11:48 (UTC)回复
多日沒有新討論,竟然有些看不懂原來的話了。閣下「沒有意見」的意思是對目前「限於緊急除權」不反對;還是雖然自己無意修改,但不在乎別人修改?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19日 (二) 21:36 (UTC)回复
这么说吧,如果合乎程序的话,我觉得几乎没有理由否定投票通过的解任共识,因此我不认为“申诉”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发挥任何作用——当然如果这场投票属于“大规模破坏”,要去元维基提报,那是另一回事,但这也不在“申诉”这个词的范围内了。所以我无意修改这个部分——因为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3日 (六) 23:04 (UTC)回复
我對於「申訴」處的觀點,就是閣下雖然認為無用或是可以接受,但是明確寫出來「只能用於」這樣的字眼,未免太有針對性。所以這裡要麼徹底刪掉,要麼不再限制。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5:34 (UTC)回复
先说一句:我前面有一个更改的版本,已经没有了“只能用于”,所以我不知道阁下是指什么?
既然阁下也清楚在下的“申诉不应成为延宕或阻挠正常程序和事项下提起并被通过的投票解任共识的工具”这一立场,那么在方案中有相应的规定实属正常。我仍然是那句话,希望阁下明白这并非存在针对性,就算是针对性,也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规则失效的情况加以修补。何况,评价一个规则的标准,是应该在逻辑和公平性这一层面上来评价的。阁下称这太有针对性,但本地社群就内部事务循正常而非紧急流程达成的共识,我实在是不知道有什么可供“裁决”或“申诉”之处——说句题外话,有不少姊妹项目就这个问题在其当地的本地流程里甚至似乎都没有申诉这么一说。再者,我前面已经提过,如果这样的共识真的是被人骑劫的产物,那么完全可以到元维基提报大规模破坏。如此,在逻辑和公平性上是否尚有不足,还请阁下示下,但“针对性”恕我不知从何而来。本来这样的“申诉”作为走紧急程序而可能有误判甚或骑劫时的一个兜底自然是非常合理,但是经正常流程的解任实在看不到有此必要。
在此基础上,如果文辞上有人想调动,我可以给出我能接受的方案:

再任
遭任何形式的除权后的用户,均可通过一般程序来再度出任管理员。因此,通过解任投票方式而被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可以重新申请并通过选举再次出任管理员,但不能经申诉而快速再任管理员。

以上。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07:51 (UTC)回复
很久沒來,條文甚麼的你們已經說了很遠,我跟不上了。银色雪莉自己似乎也說沒法解決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還是要貼出來,如果银色雪莉能設身處地,運用智慧最好,不然今後還是死局啦。
即:假設银色雪莉為本站管理員,因一次操作被某「老資格管理員」盯上,要银色雪莉解釋。银色雪莉其實已經做出解釋,但對方反駁都沒有,直接不聽不看說「溝通無效」,強行推動下一步罷免程序。不明真相的群眾看到罷免管理員,如找出氣筒一樣不討論,直接拿票解決問題。請問银色雪莉能做什麼?
諸位還請不要忘了,說來說去那麼多,這裡依然是最大的漏洞。--瓜皮仔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44 (UTC)回复
久违了,祝安。“沟通无效”这事儿的讨论仿佛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但我还是愿意回答——不敢谈什么“运用智慧”。
说实在,滑坡的推理其实大家都会推,世界上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规则能够绝对防守得住假想中的滑坡——无论是现规则、规则草案、百科规则或者是其他任何规则都是。但我们仍应该“尽人事”——否则,就连“听天命”的资格都没有。
涉事管理员在进入投票以前在“联署”-“答辩”期间有大量事可做,可自我陈述与辩驳,甚至可以提议(不是提案)因(包括无理强行推动罢免在内的)某一原因而关闭此投票提案。至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讨论”,我不知道这是阁下的滑坡推论,还是阁下遗忘了我们有答辩期?如果不幸历经常规程序下众意真的被骑劫而成真,我前面说过了,真的可以元维基报大规模破坏走起。
以上的可做之事,我想就是在阁下推崇的百科规则当中也不过是这些了,如果阁下认为草案中对比百科(或其他规则)没有保障到(或者说保障不足)涉事管理员的任何一点应有的权利,不妨提出来。——我再次重申,我非常欢迎对于草案的宝贵意见,上面与各位的愉快探讨中已经有不少各位的意见得到吸收,也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得以持续。
回答暂时是这些,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但我倒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的:那就是阁下所提出的这个情境,是否有别的规则可以加以严防死守而不损害公平性和理性逻辑,如有,还请示下。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7:55 (UTC)回复
笑,我是看閣下能正常溝通,有理有據,才來徵求意見的,怎麼反倒問我了。中文維基百科我也很久沒有活躍,但是之前如WMC肆虐的時候,如果有正常人出來講話,我看連WMC都是自知理虧而走開的。目前本站甚至之前維基詞典,都是有人根本連中文能力都成問題,仍然仗勢壓人。閣下的確給了最終保險方案,但我們已經不止一次經歷,我也累了,需要從開始階段就能節省眾人精力的辦法。 瓜皮仔Canton 2022年7月28日 (四) 02:10 (UTC)回复
提问未必是反诘,而是希望收集各方意见,毕竟人总有局限。现实泥潭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回复过了,此处不赘。确实我也希望能够简化流程——但那应该是建立在逻辑和公平的前提下——在我而言,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如果仅仅为了节省精力而使用某些方法,也许可能招致另一种滑坡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得在这当中寻找平衡。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8日 (四) 05:10 (UTC)回复
如果我告訴閣下,瓜皮仔這樣的期待恰恰是真正基於邏輯和公平,而耗費時日是真正的不公呢?我看閣下並沒有真正對瓜皮仔做出回應,仍然是擺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態。我認為閣下還是應該「設身處地」一番,世間平反冤案、匡扶正義,沒有不是從(至少自認)被害人做調查開始的。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28日 (四) 22:35 (UTC)回复
非常赞同阁下所指“如果這裡先「耗費時日」了,我看才能今後不再耗費時日”这句话——这正是我持续参与这一讨论的原因,何况我上面也说过了,耗费时日并没有逻辑和公平来得重要,这本就说明了我的态度。
不过,对于阁下“置身事外”的评价和“平反冤案没有不是从‘自认被害人’做调查开始的”的看法我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我是来参与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讨论的,这是事务性讨论而不涉及什么“冤案平反”;自然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理当审视历次与解任有关的事件,以求在规则修订中得以填补各类漏洞——但这一点窃以为在下并未做得有什么不足;Gzdavidwong阁下在上面也指出我“给出了最终保险方案”,这至少印证了我在试图修补流程规则上的逻辑和言辞漏洞,并且在上一次回复中我也已经就他的疑问给出了草案程序上的对应处理。这也算“置身事外”与不回应问题的话,那或许我还真是皆醉的世人之一了。
其次我不得不指出,世间调查一件事,没有不从多角度全面看待问题的,而非仅仅站立在什么人的立场上来看待,这或许才是调查的起手式——但我的事,前面已经说过了,是文库管理员解任规则的修订。祝编安。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00:49 (UTC)回复
然而閣下提到多個角度,卻終究沒有進入此前受害者的角度——角色扮演來體會一下。我不得不指出閣下的最終保險仍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鬧得天下大亂的做法,需要我拿出此前元維基的討論嗎?我無意否定閣下的努力,但是恐怕不夠。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3:13 (UTC)回复
我只能说,我提到的多个角度包含平等的各方的角度。元维基的天下大乱此前已经见过就不必了。我们都只能做自己能做到的事,所以这努力没有什么够不够的——至少我认为当前的方案是可以尽可能应对各类情况的——当然,这个“应对”的程度,不同人的看法自然不同,我在尊重这种差异的同时也现实地认识到没有使所有人都绝对满意的结果,我只希望能够达至可能相对满意的结果,就已经是不错的结局。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3:20 (UTC)回复
只希望可以點到為止不要持續耗費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若果本身前設之處在就不是為了尋找衡平的話也就不會有「正常」可期,不求持武,在如此風雨裡既如續寫秉承共議與公義、為釐清雲煙就以砥礪而行邏盡理。 Longway22留言2022年7月28日 (四) 08:01 (UTC)回复
声明:2022年7月28日更新:审视再三,谨考量表达比例、规模比例以及考虑到前置有“无重大争议和异议”时,适当下调“取消投票”门槛。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8:33 (UTC)回复
粗鄙僭越,以下為代社羣及耗費時日約談,投入社羣資源和空間時間之,重審本地約束代權職答特定方向,結擬之暫語
先以兩點留問存疑,做本地日後,再思由單一代言不辭時日協約單方當事方之定論,
搞清楚一點,到底首先是由何代權表象所生之觸地,不單之令社區及社羣之持續對代權存重大爭議和異議,再繁複制阻社區及社羣之行事,進而耗費社區及社羣之;
再搞清楚一點,所謂「節省辦法」再「翻來覆去」,到底擺在一齊看,矛盾與否。是以留之不著填答。
不復提既往個案其身之代權問題,既已車輪有所模糊本身,何以法度限制代權過界干預全程序集事務之問題,但待社羣鑑辨輯識。
本地記錄一路下來,越見代權行使工具之門檻函須加高尤要,全無減省卻責之理,畢竟權猛威躍引發之耗費、曠日持久難見制約,如此之故,方有本庫社羣斥費耗理、訂升條令而鑲本庫作業太平,意處示為公益致以眾力有所責當共擔,非妄自虛渺渾泥可有翻弄。
但凡本庫親歷鉅岳壓情之社區成員,並非比好特權架勢而求非禮肆虐,僅秉承共議與公義、釐清雲煙,相信群員性恆以砥礪而行邏盡理,求期空間邏公輯平,是以前設之處不復顛倒黑白,悉數川流皆無需他方畏懼。
諸君共鑑。 Longway22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1:16 (UTC)回复
久违,祝安。耗费时间比不耗费时间拍脑袋好,这一点,在文库现行方案的弊端中显露无遗。讨论尚未结束——仍未结束——因此我作为此草案的提议者,不得不对阁下高屋建瓴式的“暂时小结”敬而远之。毕竟,一味定性的讨论,大家都得不到什么。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3:27 (UTC)回复
取消投票一處堅持靠投票,如果有人反對呢?只要有4個人支持,來5個人反對也不在乎?不如取消這種限制,即使不贊成管理員直接出手,也可改為開放討論。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4:04 (UTC)回复
請注意前述“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4:27 (UTC)回复
我仍然反對。既然已經「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非當事管理員理應獲得更大權限直接關閉,而不需投票確認。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4:34 (UTC)回复
有关这一点,我的意见在这个小标题下最早的草案说明内有表明过。

①避免管理員在小社群的本地現狀下掌握過大權力;②得以合理地及時處理一些不合規的解任提請,避免太明顯站不住腳的提案也被提交審議;③保證這樣的“取消投票”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實現,從而避免無休止的“取消戰”,也保證多數申請在正常流程下能進入投票流程,以眾意決定。

这是将“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時”和“投票确认取消”并列的思路来源。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4:40 (UTC)回复
反對過大權力也要有理由,而太站不住腳的提案就更應該快點處理掉,至於「保證」的第三點我覺得更奇怪了,理由不通就阻止、理由通過就進行,為何一定要強調極少數大多數?現實是管理員就這麼幾個人,怎麼提案也沒法歸為少數多數的。--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5:26 (UTC)回复
问题是用什么标准判断理由通不通呢,太明显的滥提大部分人都能取得共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那就看哪个标准更接近于经过足够长的答辩后通过安全投票表决这种最公正最理想的裁决方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当事管理员可以进行答辩,一个是社群可以通过投票裁决,这两点是不可动摇的。--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5:42 (UTC)回复
反对过大的权力本身已经是很好的理由,阁下总不会认为过大的权力是好事吧?过于明显站不住脚的提案要取得共识并不难,争议性强的自然不可能快点处理掉。至于“极少数”和“大多数”,不是指管理员,而是指适当提高取消门槛,避免无休止取消战,使得应该给到社群裁决的那些提案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5:55 (UTC)回复
閣下不能稱「過大」就真的過大了,從各維基項目來看管理員關閉各種投票本來就都是正常權限。站不住的腳的理由本站目前看就是很難制止,閣下想觸及,不能不深入涉及前事。我當然知道不是指管理員,但是本站管理員數量很明顯,連帶提案也不可能是「極少數大多數」,所以即使以註解形式寫進去,也是要注意用詞的。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7:05 (UTC)回复
“过大”与否自然是从本地的现状与可能出现的情况论,我自然不是金口玉断,但这样的担心相信任何人也不敢说是全然离地。从一名普通用户角度出发,我对于所有管理员的权力理应受到社群约束这一点始终表示道义上的支持——自然在执行上如何去约束,用什么方式去约束当然值得讨论,他山之石也颇可供参考,但管理员的权力来源始终是社群,不是天赐。两名管理员+两名普通用户的门槛,意味着当前四名相对活跃的管理员在这当中取得半数,加上社群的适当支持,这想必并不算高门槛,就像Midleading君上面说的,“太明显的”,大家又不是看不见——自然,不那么明显的,说明有争议性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适宜那么容易被关闭,而应交给社群裁决。至于我那个说明,是解释,不是注解,本来就没有要写进去,而是方便各位就我对方案的初始设想源流进行了解,也便于各位对我进行“讨伐”——自然,我感谢阁下的提醒注意用词。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0:47 (UTC)回复
並非討伐,我們仍然是有理有據的討論如何草擬條文,閣下不認為我應該跟百科比較來製訂規則,我也認為閣下不能只憑個人角度出發,而是有理有據證明如此做法真的權力過大的好,好像我既然已經說了這是普遍情況,出了恐懼之外因何在本站行不通?管理員的權力可以明文規定,但維基項目上也是允許默認共識,不必寫明一切的。我要提回上面的一處,閣下來參與事務性討論要變更條文,簡單原因是條文出了問題不假。然而為甚麼會出問題,我堅持閣下應該正本清源,不然現狀就是我認為很多人真的看不見。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21:12 (UTC)回复
既然阁下提到“恐惧”,又总认为我没有“追本溯源”,那我就冒昧说一句:我确实看了你们所有的对话与讨论,不客气地说,就是各方均有行为失当下形成的一场嘴仗——我对你们以管理员身份进行的纷争导致的文库局势不稳客观上确实相当不安。但你们的纷争当中涉及各方行为得当或失当的问题,并不与此刻修订解任规则有太多的关系;因为我此刻提出的修订,是针对2022年4月28日为止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的经投票通过的现行版本进行修订——所以要追本溯源也是针对这个版本追本溯源,而不是别的。
取消投票本为及时处理一些不合规的解任提请,在别的项目也许确实由一位管理员在规范下关闭即可,然而前一次的纷争使得我对涉及争议的双方用户能否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了不安,而这种情况在小社群的情况下让人倍感担忧。是以我建议管理员应当将有可能影响正常解任提请的“取消投票”权力返还一部分于社群,以更好体现取消是在共识或常识下实现——但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常识”。自然,我并不认为我这个方案一定就好,譬如说阁下此前提出改为开放讨论,那么也可以改为开放讨论,那么可以由单个非涉事管理员就来执行在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这一点,可以在现有的“提案-联署-答辩”里进行整合。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12:21 (UTC)回复
跟條文無關:所以我說閣下不安的來源只是直觀上的,使得情勢發展至此的根源才更應該令閣下深思。我知道「你行你上」這樣的說辭不好,但瓜皮仔當初給閣下的劇本還是頗有體會一番的意義。
我仍然反對「返還權力」,但我願意申明任何管理員在內做法都可以被討論,如果討論結果能證實不妥,那麼這種做法就是可以被顛覆的。有苗頭的時期也可,事後也可。
我又看了下上面一些糊里糊塗混過去的討論,比如「溝通無效」。我覺得閣下既然也贊成過「當事管理員完全無回應,或是答不對題」是真正溝通無效的例子,那麼不妨反其道而行之,相信閣下不會反對「有理由的為自己申辯、否認指控」不能算溝通無效,而有意罷免者「不指出對方錯在何處」的做法連嘗試溝通也不算。歡迎閣下高見。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14:01 (UTC)回复
恰恰相反,在下不安的来源并不仅仅是所谓直观上的或意识上的,而是对于双方诸位能否具备相应能力行使好自己的管理员身份产生不安,这正是根源所在,而不是诸位无益的相互攻讦。瓜皮仔阁下给在下的滑坡推论式剧本我前面已经阐述过我的意见,此处不赘。
“返还权力”的前提是清晰管理员的权力来源,管理员的权力来源来自社群,而不是天赐,这是我前述提过的——因此它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选项。但是我仍愿意讨论其他任何详细选项。
有关沟通无效的内容我没有进一步要补充,前面已经提过了。想要避免沟通无效被滥用,不是透过赋予管理员任意关闭投票的权力而实现的。正如我前述所言,可以开放讨论,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但不能在无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出手取消。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15:26 (UTC)回复
我想說「權限」來自社群,但是可以做的事就廣了,因為維基的共識制並不強求寫明所有,所以從維基項目創立伊始參考各站管理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未必可以說都是「來自」社群,社群默認的也有很多,當然叫「天賜」肯定是過分了。
閣下不發表評論也罷,但是我之前無過錯卻要被逼到墻角的情形,我也認為是沒有有效制度對我正常行為進行保護。如果不能無共識(眾議)取消,那麼溝通環節也同樣不能無共識(眾議)強推。不能強推是去年三名管理員的共識,違反的人直接關閉討論也不為過了。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19:21 (UTC)回复
管理的具体行为当然不是必然条条节节都“来自”社群,但是正因为权限来自社群,那么具体商议本地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应当是完全可以的。我并不坚持一定要按我的门槛来,但以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在这种重大问题上需要更多社群参与和高门槛。至于阁下所指的“沟通环节强推”,在那时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自然可说是强推,但如今制定规则已列出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方能正式进入投票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不仅仅是解任人与被解任人的沟通,同样也是这两者与社群的沟通,若经过沟通仍无效或取得解任共识,方最终进入投票流程,谈何“无共识强推”?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3日 (三) 10:05 (UTC)回复
我需要捋一捋閣下的話。閣下也願意認定的「沟通环节强推」,我指的主要也是這裡,既然沒有各種聯署答辯,那麼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關閉。至於真的走到後面聯署、答辯,我從來也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如果我只是針對我們共同認定「強推」的部分,閣下還認為要搞高門檻嗎?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4日 (四) 13:20 (UTC)回复
现在轮到我不大懂阁下的意思了。我前面说了,原来的时候“连联署答辩的环节都没有”,因此可算是强推;但现在已经有了沟通、联署、答辩等环节——PS:这里的“沟通”是指在联署之前的环节,在这个环节里可以加入参考百科的设置,要求(意向)解任人在与(意向)被解任人沟通不畅时要到写字间发起讨论寻求介入,在共识沟通无效时才可提出提案;这样可以减少了阁下所称“擅自声称”的风险,也便于衔接后续的提案、联署等环节,最重要是保障社群对于重大事务的参与和决策——这样一来,首先“强推”就无从说起;同时,在这样的环节设置下,似乎也难以出现“擅自聲稱「溝通無效」而開啟的程序”之情况了(因为尚有需要共识沟通无效这一设置);因此,在这个部分,似乎谈不上高不高门槛的问题,因为没有什么可以关闭的;而一旦经历这些程序进入了提案后,那么阁下自己也说“沒有表示過支持管理員直接關閉”,我想改成此前我提过的“允许非涉事管理员执行讨论中产生的取消投票共识”,问题应该不大。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7日 (日) 17:51 (UTC)回复
這一次發言閣下可以說明確了不少內容。不過單純提醒一下,我願意與閣下達成要求提案意向者要尋求社群介入這種方式,不得擅自強推(否則就算當事管理員仍然可以直接封禁關閉提案),但這其實也不算百科設置,而還是我們之前同意的不必明文化的共識。畢竟如果有人路見不平,在個人討論頁也是可以參與討論的。
不過後面與其說是我反對閣下意見,不如說是對閣下理解的疑惑了。「強推」本來就是限於「溝通-提案」環節產生,跟聯署和答辯本就無甚關係。閣下似乎認為加上聯署和答辯,「強推」就真的無從說起了?上面一段的確會降低風險,但是直接變成0,我還是不敢苟同的。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8日 (一) 14:50 (UTC)回复
我只能同意当有人在进入提案阶段以前没有按流程走的,非涉事管理员可以直接关闭——当事人当然可以提出对方违规,但不宜由他来执行这一关闭。“路见不平”的说法过于偏向,言辞恐不当,但他人在个人讨论页当然可以参加讨论,社群不会无聊到要规范这种事情;但还是应该在有需要时到写字间,采取一个公开的形式和态度,也是流程上的完备。
认为我“認為加上聯署和答辯,「強推」就真的無從說起”,只是阁下的误解。首先,我认为的“强推”与阁下在范围上并不全然一致,社群成员就此重大事项需要了解事件来龙去脉、听取答辩、表达自己的看法,因此从提案一步登天到投票是不当的。至于加上各流程——当然也包括上面提到的需要寻求社群介入那一步——以后,降低风险这一点阁下也是认同的。既然遵守流程,那么所谓“强推”从表面程序上就几无发生的可能;而至于阁下认为之所谓潜在的“强推”,我此前已经讲过很多次了,没有规则能够防备一切危险可能,无限搞滑坡推论,并不能解决问题,我不客气地讲一句,这除了满足一种“理想主义”而外,只是使更多有问题的地方始终悬而不决。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8日 (一) 16:33 (UTC)回复
我不能不提,因為就算閣下可能認為風險已經極低,「強推」的的確確已經屢次發生,而想到未來仍然可能隨時帶來血雨腥風,我還是請閣下設身處地幫人思考一番。這個結如果不碰,我也不客氣的說別處的修訂都是隔靴搔癢。
我出於信任閣下是講理的人,而可以就具體內容深入討論。然而既然閣下也知道最糟糕的情況可能性不會是0,我倒是提議本案通過之後,閣下或是閣下認為可以信賴的人進行一段時間的觀察。我以前也說過,如果有人提議實行類似雙方編輯禁制一類的做法,我完全樂得清閒。我可從來沒去招惹人。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8日 (一) 20:34 (UTC)回复
关于这一点,我只能说每个人对于事情的评判标准是存在差异的了。不管是我当下目力所及也好,还是阁下所称“设身处地”也罢,我认为风险应该是降低了的。至于后续,等后续再说,但既然鞋子湿了,在下仍会关注。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9日 (二) 02:00 (UTC)回复
遺憾有些討論還是說著說著其中對條文原本的具體意見就變得很模糊了,但是對您願意入地獄的精神深表讚賞XD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11日 (四) 14:39 (UTC)回复
話說回來,下方有人還在用奇怪的漢語搞小動作,不過我看得出來這次阻止這人的意見足夠多,犯不著去吵。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12日 (五) 01:39 (UTC)回复
说实在话这地狱也有一部分阁下的“功劳”在,是以阁下的过誉我是不敢当的。——这是实话实说,算是直言而应该还不算批评。Jusjih君的意见我还没有细看,不过我并不以为他的中文读不懂,此事请不必与我论。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12日 (五) 01:58 (UTC)回复
我認為要提一句,如果他72小時的提案通過,就意味著「进入提案阶段以前没有按流程走的,非涉事管理员可以直接关闭」可能無法實行了。不合規的提案仍可以直接開始連署,那麼按照我們的最低限度共識,到了這一步也無法關閉了。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12日 (五) 14:11 (UTC)回复
我不太赞成划一的72小时提案。不过下方Yinyue君的意见不妨可以读读,我虽然未必认同他要引入,但他认为可作为一种“程序性手段”以及还是希望有足够时长促进讨论的看法还是有道理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16日 (二) 14:28 (UTC)回复
声明:2022年8月16日更新:为兼顾公平与效率计,并同时认为在允许管理员有效行使其“代权”的同时仍应以执行社群共识为最大前提,吸取其他同好的一些意见精神,再次做了调整。请以更新后的文本为准。--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16日 (二) 14:33 (UTC)回复
 支持 目前各方面考虑相当详尽了。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16日 (二) 15:48 (UTC)回复
雖然仍有不同意見,但因為各種原因,本人決定對此次修訂暫不再提出意見,感謝银色雪莉的積極修改。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16日 (二) 21:52 (UTC)回复
@Midleading:建议择日开始对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进行投票。目前版本似乎较此前版本更为符合社群共识。感谢银色雪莉和Zhxy 519一直以来的参与。--Yinyue200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14:58 (UTC)回复

已经开始投票 Midleading留言2022年10月3日 (一) 03:21 (UTC)回复

经过投票,尚未取得共识。 --Midleading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09:24 (UTC)回复
那就保持既有的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Jusjih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21:34 (UTC)回复

一点疑惑

根据收录原则,类似于习近平向匈牙利新任总统诺瓦克致贺电(2022-05-10)这类的报道内容,符合收入标准吗? PAVLOV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3:15 (UTC)回复

@银色雪莉@Midleading PAVLOV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3:24 (UTC)回复
符合政府机构出版的新闻稿。即单纯事实消息。而且这个是自由文本。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3:40 (UTC)回复

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本来就带有行政性从而进入公有。这是银色雪莉上次说的。 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3:44 (UTC)回复

我问的可不是公有和自由文本的问题,阁下似乎没能很好的理解。...这篇文字适合在文库中收录吗? PAVLOV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3:47 (UTC)回复
我觉得很适合收录。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5:13 (UTC)回复
我觉得不是一种维基应当有的态度,维基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他需要来源,拒绝原创。这可不是说我觉得是a就是a,我觉得是b就是b PAVLOV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2:54 (UTC)回复
社群并没有禁止收录这种文章。请阁下往上看,社群并没有达成共识。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4:25 (UTC)回复
该文确有一定价值,符合现有收录方针,若无版权问题,可收,-- Zy26留言2022年6月18日 (六) 01:21 (UTC)回复
蒙Assifbus阁下引用在下浅见,不过我得说这不是“政府机构发布的新闻稿”,因为它的原始来源是新华社,外交部只是转载这一新闻内容(如果说像是国务院公报这一类的文献进行转载收录,则当前文库的状态是事实认同的,因为国务院公报本身有其由立法法等确认的特性;但是对于本件这种类型的转载则尚未进行讨论)。当然,我认为它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只不过我们此前在Wikisource:写字间#单纯事实消息讨论的,也就正是这一类单纯事实消息(当然是自由文本)是否适合在文库收录——我想就关于收录方针本身,诸君同好都需要更追本溯源的进一步讨论,听取来自更多方面的意见,而不必求速度解决。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4:31 (UTC)回复
感谢银色雪莉指出问题,我已经知悉。Assifbus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08:51 (UTC)回复
另外說一句,我以前也說過新華社等新聞社開頭都是「XX電/XX記者報道」。這些是文稿的一部分,但它們的存在也往往使得這種稿件註定不能叫「單純事實消息」了。 Zhxy 519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7:01 (UTC)回复
这个看法恐怕不正确,以下以日本政府发布电力供应紧张警报 呼吁东京等地用户节约用电这篇文章为例:
一、文首提及“新华社东京3月21日电”,XX电的“XX”往往只是说明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发电地,现行的大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并不匹配(先修了法,还没有修对应条例),但是条例依然在现行中,其中第五条提到“(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现行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提高准确性和与伯尔尼公约进一步靠拢;至于其他地方的著作权法恕不一一引用,但也大同小异。以上应该充分说明了:(1)强调媒体并不会使一篇文献失去“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因为现行条例已经有说明;(2)法律修订后不以“媒体报道”为界定词,恰恰说明新闻机构呼号与一篇文献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毫无关系。
二、随后提及的“记者:XXX”,这里不应当以署名来论断它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署名的职务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实已有论断,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组织,但前提是,你不能拿一个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内容来谈第十八条,这就要回到前述,即这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所以拿第十八条来框它们说是组织有著作权是不对的。——事实上,第十八条不是用于管这些“单纯事实消息”而是用于管辖署名的社论、评论、带评述的文章...等等。
总之,“单纯事实消息”是一个文献的客观定义,不是说由谁发布它就可以使它符合或不符合这个定义。以某种标识来剥夺或赋予某个文献以“单纯事实消息”这个身份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于是否接受仅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来收录文献。--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7:35 (UTC)回复
不是的,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就等於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而是正常「時事報道」而為「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2]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我完全沒有想要涉及上述第二點,故不做評論。 Zhxy 519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8:09 (UTC)回复
阁下所引文是这样说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这篇文章恰好是针对2020年大陆著作权法修改而写的一篇文章,也就是我前述说的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下文接续是这样说的:

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
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文章的主旨在这里清晰地强调出来: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内容,而不是“纯消息类新闻”。我绝对认同阁下所言“单纯事实消息被報道出來,稱之為「文獻」也是非常奇怪的,只是一樁「內容」而已。”,正因此我在另一个话题提出了不能以“单独事实消息”作为收录判断的理由——因为它们虽然是自由文本,但是不适宜收录(这个理由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定案,欢迎讨论)。但是我完全在这篇文章中看不到“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等于“不再是簡單「单纯事实消息」”的说法。难道“纯消息类新闻”不是由人或机构报道的,而是自然而然漂浮在大气电波中的?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此外,引文提到了《伯尔尼公约》,我引用一下WIPO发布的伯尔尼公约指南(2.27,p23)提到“...a simple account, arid and impersonal, of news and miscellaneous facts”来作为把新闻和事实报道从作品中区分开来不受约束的依据,这里边可没有提到任何说用发布方来区分,完全是一个理念定义;台湾的著作权法提到“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标的,也从不曾提及所谓“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我完全没有找到任何相关文献曾说明这一定义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啦作为判别的依据,如有还请示下。
事实上,一篇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应当是先区分它是单纯事实消息还是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转写等类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属于前者,它就在公有,不由于任何其他标识而改变;属于后者时,这些发布来源(机构、作者)的标识才成为对于它们版权状况的分析指标。而如果用这些标识来区分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则恐怕是违背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法律及公约的精神,就像阁下引文所言:“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8:56 (UTC)回复
其實很簡單,「XX電/XX記者報道」是報道的一部分,但不是「纯消息类新闻(单纯事实消息)」5W的內容啊。台灣的著作權法並非爭議焦點,我也不進行評論了。--Zhxy 519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23:00 (UTC)回复
5W这个说法也只是一篇评论文章的内容,不见得以它为圣旨,在这个问题上WIPO的指南的内容都比它效力要强;台湾著作权法并非“並非爭議焦點”,单纯事实消息的判明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何况在下也没有要把它作为焦点,而是与我举出WIPO的例子一样,印证一个观点:在下暂时看不到有任何有效力的文献曾经说明需要以强调媒體和發佈機關/人”与否来作为判别的依据。当然,我倒是一直觉得这个定义现在眼下似乎不是讨论的重点。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10日 (五) 03:21 (UTC)回复
单纯的「XX電/XX記者報道」属于简单文本,适用PD-text。-- Zy26留言2022年6月16日 (四) 03:14 (UTC)回复
外交部网站上没有表明转载,所以我倾向认为不是转载新华社的新闻。新华社的新闻来源有可能是外交部,只是外交部发布在网站上的时间晚于新华社而已。-- Zy26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2:06 (UTC)回复
对于您关于此文本来源的看法我谨表示不反对——阁下的看法当然也是合理且可能的——主要是大家都暂还没有足够来源来印证。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7:40 (UTC)回复
外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新华社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w:en:Chain of command,一般信息的流向似乎应该是从外交部到新华社。-- Zy26留言2022年6月18日 (六) 03:15 (UTC)回复
外交部发放信息流向新华社非常正常,我并无意见,何况阁下用了“一般”,这更加无可指摘,但是我得首先指出这不是唯一的信息流向,而哪怕有一个反例,都不得不使我们对于这类在外交部网页上发布的未标注转载的内容的著作权判定表示谨慎——恰好这里就有这么一个反例:外交部新闻司在今年6月8日发了一条王毅会见塔吉克斯坦交通部长伊布罗希姆,人民日报也刊发了相同标题但有新华社电头和记者署名的内容(署名人是新华社驻努尔苏丹的记者),而外交部新闻司在网页上并没有显示转载。据此,如果照“没有表明转载”这个标准来一律地不经查验而处理外交部网页上的这类内容的话,恐怕会有不妥。
其实很清晰的一点是,媒体在转载时往往都会标记其来源,随意找几个较著名的第三方来源就很容易发现某文章的原始出处何在(既有外交部来源,也有新华社来源)。就本议题最早的那篇文章而论,应该是转载自新华社(一个例证是,国防部也有这篇文章,有电头)。我并不认为外交部发的这类新闻动态都是转载,但是我们应该更谨慎查核其来源。此外,提供信息并不等同发表文件,请知悉。以上的看法并不代表我认为议题出处的文章不是自由文本,而是我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自由文本,单纯事实消息在本地收录的标准正在讨论中,而外交部的转载是否有可能使它以其他理由收录,则仍需要讨论(我的倾向是外交部的转载不能并不类同于国务院公报对此类消息的收录,因为国务院公报有其法定权力)。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3:57 (UTC)回复

关于党政机关公报版权性质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属于公有领域。”显然,模板认为一个前提不言自明:公文必然具有行政性质。请问这是怎么得出来的?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7月28日 (四) 12:58 (UTC)回复

这个模板其实是之前PD-PRC-CPC讨论的大结论中的遗珠之憾,因为对于国务院公报的问题始终谈着谈着就散了,于是有朋友拿这个当时就颇有争议的模板来给公报中的非政府文件先用着,因此就糊里糊涂被保存下来。我建议在大家没有做好重新讨论国务院公报问题的准备之前,至少应该对这个模板进行修改,把行文中的党的机关公报拿掉——因为这个部分完全可以由PD-PRC-CPC实现。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3:32 (UTC)回复
仅少部分可用PD-PRC-CPC。《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PD-PRC-CPC能用吗?PD-PRC-CPC认为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是公有领域(坦率说,这也是要打上个问号的,但社群讨论通过了,我无意见),不是中共的全部公文是公有领域。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03:56 (UTC)回复
自然是这样,地方的,除非到了期,不然照Template talk:PD-PRC-CPC,不收。——但这与在下所说的有冲突么?拿掉这个模板中的“党的机关公报”这个部分,也是符合Template talk:PD-PRC-CPC的结论的。拿掉了,不就没事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0:09 (UTC)回复
Template talk:PD-PRC-CPC得出了什么结论?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0:31 (UTC)回复
题外话,阁下刚才好像重复复制创建了话题,我清理了一下——回到正题,Template_talk:PD-PRC-CPC#討論初步結果里边有提到,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公文(未过期的)不属于公有领域;“党政公报模板”适用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文件。——因此,把“党政公报模板”里“党的机关公报”这部分拿掉,应该也是符合保留这个模板的本意的。就是说,这个模板不应该管党相关的文件,而仅仅是作为在国务院公报相关问题讨论没出共识之前的一个替代品。--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0:54 (UTC)回复
如果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那为何不包括党的公文?如果公文不必然是公有领域,那党和政府的公文的版权模板就该一并作废。除非区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认为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政府公文必然公有。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5:12 (UTC)回复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没有说过“公文必然是公有领域”——我想现阶段文库的共识也不是这样的。“党的公文不必然公有”我前面已经提到了。党的公文和政府公文现行确实是分开判断的。所以阁下到底意所何指,不如明示。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5:25 (UTC)回复
这个模板的前提显然不是公文必然有行政性质,而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具有行政性质。 Yinyue200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7:40 (UTC)回复
有關文庫管理問題所引起之爭議,合併前段時暫定討論之參與共識,即已先行坐正最高級別之黨務活動不得脫離公務屬性、但仍可有瑕疵,是以注意,作為長久之定論,包括引用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版權條例等之付諸重新說明有關實際時,該「公文」涵義,已限定於黨政機關公報刊明之手筆領銜下,不為再衍生指向其他任何法定代表所領銜公報之文本,即不必然有閣下聲明之所謂問題,除非有關問題非經過該約束條件而自行再演繹。單獨討論語文問題上,認為暫時並無任何必切需要,若果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當然無可厚非。諸君謹識。 Longway22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02:11 (UTC)回复
这个讨论也一个多月了,建议先把里面的党拿掉。Fire Ice 2022年8月31日 (三) 04:46 (UTC)回复
提案人單一意向未足以成為適切案由、且仍關聯其他提案可能衍生爭議與社區共識產生進一步衝突,應先審視全部關聯提案之立論及提案可能最終目的,以策萬全,避免再如前波風潮影響文庫批量録入事宜。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31日 (三) 04:56 (UTC)回复
意见同Longway22。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31日 (三) 11:41 (UTC)回复
认为党的机关的公报(或范围更大的公文)全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个不符合PD-PRC-CPC的精神。Fire Ice 2022年8月31日 (三) 13:17 (UTC)回复
拿掉肯定是没什么问题的,这个模板借引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际上在表述称中国共产党机关的机关公报不分级别地具有行政性质;然而这个条例不足以赋予所有各级党机关公报行政性质,且与PD-PRC-CPC的范围限定显然相冲。同时,这一模板中拿掉涉党部分,并不会影响当前社群共识的收录范畴,其涉党部分的功能,则应当由PD-PRC-CPC承担(符合条件者)。但是“以策萬全”颇有必要,因为其实本模板事涉另一个问题就是有关国务院公报中个别文献收录问题的讨论,这事不定下来,这模板就很难改,但又不能删除,因此相对尴尬,也因此可能造成了其他同好的担忧,怕改出来半吊子(确实,我也觉得)。——当然,即便是如此,个人觉得先拿掉涉党部分肯定是没什么问题,起码要避免当前的两个模板的冲突。——PS:拿掉的同时,这模板得改个名字,文字也得斟酌,就像Longway22君说的,“以策万全”——咦我好像又变成了赞成暂不宜轻动了2333。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31日 (三) 16:21 (UTC)回复
是的,公报这块收录细则之前讨论没有结果,这个就很难改。鉴于现在也没人拿这个模板来收录地方党组织的公报,动他没必要。何况就算有人这么用也一样是被删。模板的内容主要是用来简单说明社群共识(但也未必与社群共识没有出入),而非法律意见,不需要过于严谨。 Yinyue200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03:41 (UTC)回复
看來目前的共識是黨可以拿掉了。但是目前鏈入頁面已經太多,不知道有沒有好用的機器人幫忙修改。 Zhxy 519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1:34 (UTC)回复
这上面的共识恐怕不能用“黨可以拿掉了”来简单形容,如上我和Yinyue君意见所言,国务院公报这块的收录细则未确定,不宜径改;“径改”并不能反映当前共识,最多只是认为长远看,该改——但需要在解决其他事宜之后。阁下要是有意,可以推进公报的收录细则讨论——之前曾停滞过一次;但我想不宜把共识简单概括为“可以拿掉党”。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4:13 (UTC)回复
追加,我是在发言后才见到阁下已经更改的。尽管我不反对“改”这个事实,但前述与之相关联的有关国务院公报的个别文件收录资格问题,是否就此形成更详细的共识,建议在此地展开讨论形成共识凝聚过程,以免日后滋生各种意外争端。(参考: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2#关于国务院公报内个别文献的收录)——但我依然不认为此刻在这里已经有共识,我充其量把阁下的行为当作是勇于更新页面,也希望这能推动共识的进一步达成,但不能因此把这看成是反映已有共识的修改。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4:21 (UTC)回复
閣下和Fire Ice都有理有據地提出了「黨可以拿掉」的共同觀點,亦長期未見人反對,那麼就是當前共識了,並非一定要有人在最後加一句結語才行,我也並非以管理員身份強制推動此改動。國務院方面我也認為沒有達成共識,所以沒有改動。 Zhxy 519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5:37 (UTC)回复
我相信「黨可以拿掉」這個觀點沒問題,也應該是得到多數人的同意。然而黨拿掉了,並沒有解決這個模板的核心問題——也就是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2#关于国务院公报内个别文献的收录沒有達成共識的問題。
事實上從我們上述的討論中閣下應該注意到,由於有PD-PRC-CPC和相關共識頂著,黨方面的已經不是問題——就像Yinyue君說的:“鉴于现在也没人拿这个模板来收录地方党组织的公报,动他没必要。”——這裏的“沒必要”,並非是我們認為說這個模板可以模糊其事,而是一方面由於有更對口的模板和背後共識頂住,所以不會在黨這部分有爭議;另一方面,單純把黨拿掉了,只不過是由一個非常有問題的模板,變成了另一個非常有問題的模板——不改,就是為了避免一個“不到肉”的修改,反而被後來人認為在此處形成了另一個共識——不當的共識。
這也是我認為,就此事,沒有共識,不宜徑改,但我不反對你改的原因——就像Longway說的“覆議個案時可確鑿重審有關定論”(雖然我想他也許不認為這次改動是“覆議個案”),我是期待任何就此模板的相關行為能夠促進這個模板的根本改善的——但這不代表曾有共識(或者說,完整的共識),因為至少在下是不認可這個模板(過去和現在的)表述的本體和外延;這與有沒有一句結語無關。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6:53 (UTC)回复
閣下改了,我不會回退,不是因為我認為你這個改動的結果是正確,是因為我認為那同樣是由一個非常有問題的模板回退到另一個非常有問題的模板。既然閣下進行了改動,我個人在此強烈籲請各位曾參與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2#关于国务院公报内个别文献的收录或有興趣新參與此問題討論的同好,重新就国务院公报内个别文献的收录的問題進行討論,希望以此為契機達成共識。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7:01 (UTC)回复
我改的原因當然不是因為我覺得我這個版本是正確的——我根本不認為這個模板應該存在,閣下從我們多次交流中應該有所記憶,甚至我可以說第一個反對本模板的就是我本人。但是維基既然是一個基於共識行事的所在,那麼我目前也就走一步算一步,有一個共識,就基於它先走一步了。
所以我又說了一遍我對此模板原原本本的觀點,「誰賛成,誰反對?」我是絕對不會像梁家輝一樣對反對者飛起一腳的(笑)。 Zhxy 519留言2022年10月22日 (六) 00:59 (UTC)回复
那这就是彼此的理念不同所在了:是想好再走,还是走一步算一步。我对此不表意见。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0月22日 (六) 14:59 (UTC)回复
簡而言之,共識總結亦未嘗簡短如上,兼且有廣泛爭議之各面向,相應訴諸直接干預且未能補充任何具詳述可判讀之章法在案,恐有礙公正且難以信納。社區商定不限於原案未定之課題,亦恐需進一步突然之針對具體操作做出檢視 Longway22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6:55 (UTC)回复

禁止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

本站管理員太少,若濫權結案,不易制衡。請問是否明定結案前最短期間,例如72小時?--Jusjih留言2022年8月7日 (日) 12:53 (UTC)回复

就是請問修正Wikisource:管理员#其他的事宜。若未來有管理員太快關閉各式投票討論,如何處置?另有提案修正相關模板。--Jusjih留言2022年8月7日 (日) 12:57 (UTC)回复
管理員擔負的責任是「執行社群達成的共識」。只要能夠確保此責任獲得履行,那麼就沒有理由強制規定結案時間;相反地,即使討論再久,若管理員沒有能夠履行這項責任而違背了社群的共識,那麼其結案操作也應當是無效的。建議進一步舉出「濫權結案」之範例,以供參考。—— Eric Liu留言 2022年8月7日 (日) 16:23 (UTC)回复
理想是不強制規定最早最晚結案時間,但本站太不理想的示例已9次。[3] [4] [5] [6] [7] [8] [9] [10] [11]另有亂恐嚇封禁、顛倒是非。[12] [13]--Jusjih留言2022年8月7日 (日) 18:36 (UTC)回复
 中立这种情况说明本站管理员组内部出现明显对立,估计除了报基金会行动别无他法。--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8月11日 (四) 22:58 (UTC)回复
基金会行动很少用到。即使用到也很慢。要不要參考w:维基百科:關閉存廢討論指引,建立像是“维基文库:關閉各式投票討論”的論述,以便討論是否成指引?w:维基百科:論述只參考,不是軟性約束的指引,更不是硬性約束的方針。--Jusjih留言2022年8月12日 (五) 02:06 (UTC)回复
我想表达的和 Eric Liu 所说的差不多。不过我觉得72小时这个时间并不过分,引入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必要的程序性手段,我可以接受。一般而言有争议的内容至少都应该是7天以上的时间讨论。另外强调如果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自己结案恐怕有违避嫌原则。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12日 (五) 04:36 (UTC)回复
@Assifbus請閣下注意,Jusjih在這兩個討論屢屢人身攻擊。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12日 (五) 14:23 (UTC)回复
同意Eric Liu君的意见,这样的划定时间似乎没有什么必要。管理员之责任是执行社群共识,管理员之滥权实则就是未有效或未正确执行社群共识,划一规定结案时间似乎并不会导致对社群共识的执行变得有效或正确起来。我赞成改善规则约束管理员的权力——但划定时间似乎并不能导致这一点。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16日 (二) 14:40 (UTC)回复
是要改善规则约束管理员的权力。也駁斥Zhxy 519所謂人身攻擊論。Wikisource:關閉各式投票討論已是論述,歡迎繼續討論。--Jusjih留言2022年10月17日 (一) 19:11 (UTC)回复


迁移“导入者”至“跨维基导入者”

参考维基词典的相关讨论。考虑到文件上传导入的危险性,此权限应仅在特殊情况下短期授予,因此在此提案,迁移目前在“导入者”组内的用户至“跨维基导入者”组。受影响的用户包括:@Alberth2, Jimmy Xu, Jusjih, Liangent, PhiLiP:@Shizhao, Wong128hk, 維基小霸王:在此邀请参与讨论。另,由于管理员的权限包括了跨维基导入,管理员的“导入者”组将直接移除。 Stang 2022年10月14日 (五) 21:53 (UTC)回复

 支持。—— Eric Liu留言 2022年10月14日 (五) 23:44 (UTC)回复
 反对自動改任。建議非管理員要另外申請才能改為跨維基匯入者,才 支持取消所有匯入者權限。--Jusjih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22:38 (UTC)回复
FYI:之前的相關討論。--SCP-2000留言2022年10月17日 (一) 01:49 (UTC)回复
就是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19#建議取消永久上傳匯入者權限,改為跨維基匯入者。--Jusjih留言2022年10月17日 (一) 17:27 (UTC)回复
这是两回事,将A过渡到A的子集不需要什么另外选举;如果希望有这方面的要求,完全可以在过渡完了之后进行。导入和跨维基导入在本站无活跃度要求,如果希望进行重新选举,那说明有提出不信任投票的想法,这便需要充足的理由。Stang 2022年10月29日 (六) 11:54 (UTC)回复
匯入者已兼跨wiki匯入者或管理員的,直接移除匯入者就可。Special:用户贡献/維基小霸王活躍,但Special:用户贡献/Alberth2Special:用户贡献/LiangentSpecial:用户贡献/PhiLiP以及Special:用户贡献/Wong128hk2020年代不活躍,就是不宜自動改任的理由。--Jusjih留言2022年10月29日 (六) 18:59 (UTC)回复
因“不活跃”而解除导入/跨维基导入权限并没有体现在Wikisource:導入者的描述内。可以考虑现在订立针对这两个权限的活跃度方针,然后直接解除权限?Stang 2022年10月30日 (日) 13:56 (UTC)回复
导入/跨维基导入活跃度方针是要另行討論。公開問Alberth2、Liangent、PhiLiP以及Wong128hk,若回答,就不是完全不活躍,但若不回答,以棄權論解除权限不可惜。--Jusjih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00:59 (UTC)回复
 支持,想到当年“1970年编辑”就来气,如果不是普通上传者权限作崇会有这bug么? 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07:46 (UTC)回复

提出超过14天,现在3个用户支持,只有User:Jusjih一个用户反对,提案得到通过。下一步可以进行迁移,也可以继续讨论是否需要按User:Jusjih所述对跨维基导入者引入活跃度方针。--Midleading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13:22 (UTC)回复

如果希望进行迁移,请管理员授予以上提及的非管理员用户“跨维基导入者”权限,然后咱可以帮忙申请解除这些用户的“导入者”权限。Stang 2022年10月31日 (一) 23:23 (UTC)回复
已經授權 Midleading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11:56 (UTC)回复

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把南朝梁作品自動導入南梁?

如題,目前實際存在、內容較多的分類是Category:南梁,但也有不少作品被歸在Category:南朝梁之下。由於為數甚多、日後還可能增加,希望可以有一勞永逸的解法,謝謝。 迴廊彼端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0:30 (UTC)回复

@迴廊彼端:首先應該確定要用「南梁」還是「南朝梁」。—— Eric Liu留言 2022年10月16日 (日) 12:57 (UTC)回复
已有分类:劉宋,就叫南梁即可。--Jusjih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22:45 (UTC)回复
再來的問題是如何把Category:南朝梁Category:南朝梁作者兩個分類中的東西快速移過來,甚至是建立機制避免以後再有條目被分入。--迴廊彼端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15:17 (UTC)回复
机器人替换即可 Midleading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13:24 (UTC)回复
謝謝告知,但我更在意後面的「統一彙整機制」,不查不知道,一查才發現還有Category:南朝宋Category:南朝宋作者Category:南朝齊Category:南朝齊作者Category:南朝陳Category:南朝陳作者這些平行分類(部分尚未建立但已有內容,維基文庫使用模板分類的作法也無法像中文百科一樣,用重定向分類的方式處理),Category:後漢內容也混雜東漢跟五代時的後漢,建議及早統一。 迴廊彼端留言2022年11月5日 (六) 15:23 (UTC)回复

Zhxy 519未有明示其對既已本地初步達成中共機關文本之{{PD-PRC-CPC}}意而有異議

Zhxy 519閣下現記錄應未對於發出{{PD-PRC-CPC}}標識之已達成既定適用之共識、有明確表述新意見,原社區達成共識下即該標記可為本地採編涵蓋中央機關文本之記,但其現明顯所示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開建立前之中共機關文本不視為標識共識涵蓋之一部分,有關異議亦可能影響有關時段之文本整理,謹呈請社區本地檢視之,是否需要與異議達成共識等之。 Longway22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1:24 (UTC)回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前中共的作品不適用PD-PRC-CPC我認為是常識,而直接在標題曬我的名字,我認為是這Longway22的惡意行徑。 Zhxy 519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1:28 (UTC)回复
有關問題直接牽涉{{PD-PRC-CPC}}長久之採編事務,且閣下之異議作為本地重要指標尤為需要註明,另驚訝閣下從來未提出上述異議、且本地討論常觀並無以相關時段之限制文本效能,視之為閣下首要提出,故而如此。 Longway22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1:34 (UTC)回复
你们的争端对象如果是中共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 (1944年8月18日)等两篇的话,似乎不应该是对PD-PRC-exempt而是应该是对PD-PRC-CPC的争论?我不大了解“{{PD-PRC-exempt}}標識之已達成既定適用之共識”是什么,可能需要Longway君指教;不过我不认为{{PD-PRC-exempt}}可以援用到共和国建国前。
至于Zhxy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前中共的作品不適用PD-PRC-CPC”我个人表示原则性赞同,因为这是所依据法源的问题,毕竟PD-PRC-CPC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各类相关的条例、司法解释、判例等基础上的,都有一个客观的效力问题——就像总不能拿着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别今天的共产党文件为法人文件,是一个道理。尽管Longway君认为“原社區達成共識下即該標記可為本地採編涵蓋中央機關文本之記”,但是我认为鉴于前述,以及我们也需要注意到模板中“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的指引,看来这应该通过讨论进一步厘清,并且可以对已有指引作出简单文字调整以符合众意。
但是我不认为在标题里晒名字是恶意——这一点我是同意Longway君的解释的。如果这被认定为恶意,那么就恐有不符善意推定之嫌了。就像两位在周恩来对首都高校红卫兵的讲话一文发生的过火的争执一样:我完全同意对于有版权争议的文本,需要使用遮蔽式的模板以回应法律问题;但同时,模板上缺少对查看历史文本的指引,这样不便于各位编者参与对文本侵权问题的讨论,应当改善。我也不否认Zhxy确有早前向Longway指出不应撤去模板这一事实,但Longway在本次撤去模板时附有编辑摘要,是体现出沟通意图和善意的,不应该被无限上纲上线和无限溯源,这样仍然不利于善意推定。我讲句不得体的话好了:说到底,两位过往对对方的恶意推定太多了。(当然你们可以当我多管闲事。)--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4:48 (UTC)回复
如果按照所謂「匿名法人」展示而言,現在本地既已清晰部分關聯法理情況之下根本上不可能成立之,如以有關標識所謂處理共識上應相關突然直接干預且不明示其理據、需要被干預方自行揣測其意而代言示明有關問題,是以議案本身有礙既已發生且即為本地關聯情況之常態、無法迴避之。另外基於相應社區自身長久討論確立之明晰對應機關部分作品標識不再有另外不明主張之標識,是以突然案外過後未有明確其意、直接干涉再將已社區商定階段之機關確認性質地位再次退回社區商議前之處理手法如匿名化之,問題顯而易見。另真要考慮所謂時間問題的話,恐怕更會以重提社區姑且未有直接商議之舊往未定之理解範疇,如中華民國之憲政地位為其一要素,是以時段部分法理問題亦屬於中華民國憲政及中國共產黨本身法理間之衝突,而且相應問題是在相關文本上已反映出且是明確可見之、但顯而易見相應問題、對於有關該次訴諸干預之方面亦可能仍有所礙明晰化相應問題。——Longway22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6:52 (UTC)回复
请注意,{{PD-anon}}不是匿名的法人,而是匿名或者法人。“这部作品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或者以法人、非法人单位名義但非作者個人名義發表”。所以这个标识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当的地方,不是“另外不明主張”,也谈不到“不可能成立之”。这个标识使用在这个文献上,在目前的表述下没有什么问题——难道中共不是法人?阁下所称“匿名化”,由来无据。当然,在有适合的模板时应该使用更适合的模板,这一点具体到本案上,也就是PD-CPC-PRC是否适用于此类中共建政前之文献,确实没有具体化的讨论,也可以展开讨论——正如阁下所称“已社區商定階段之機關確認性質地位”在过往讨论中之确立是基于相关法条,是以建政后不会有疑问;而建政前因本地“姑且未有直接商議之舊往未定”而存在搁置争议事宜。而在模板使用过程中在编辑行为的背景下进一步推动讨论,将其进一步细致(当然,我很遗憾地尚未看到Zhxy君推动这样的讨论,这一点上,有关此类重大模板的争议明晰,应当不仅是“勇于更新”而应在同时推动讨论,不然难免令人有直接干预之感)——不论是最终达成可通用还是时间段落可用的共识——都并不是所谓的“退回社區商議前”,因为没有人在否定中共建政后的性质地位,而建政前的又尚未明晰讨论,那么在搁置部分争议下形成的模板,应该是一个持续可讨论修订的东西——自然,这一修订并不应该是全盘地逆反性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7:57 (UTC)回复

這是什麽字?《承政院日記/顯宗/十一年/十月

原文:http://kyudb.snu.ac.kr/pf01/rendererImg.do?item_cd=SJW&book_cd=GK12788_00&vol_no=0221&page_no=059b

(左邊第七行,下邊第九字)

“以尹趾善爲持平,吳始復爲正言,李徽祚爲永川郡守,尹�爲南部主簿,申斗樞爲典獄主簿” Blahhmosh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7:35 (UTC)回复

路? DuckSoft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7:06 (UTC)回复

這是什麽字?《承政院日記/肅宗/十三年/十二月

http://kyudb.snu.ac.kr/pf01/rendererImg.do?item_cd=SJW&book_cd=GK12788_00&vol_no=0326&page_no=134b

(左邊第二行)

原文:萬標爲訓鍊主簿,金敏華、李爲武兼,李世馪爲都 Blahhmosh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7:56 (UTC)回复

字形似「木礻刀」,檢索得 https://zi.tools/zi/%E2%BF%B0%E6%9C%A8%E5%88%9D ,見於 https://www.koreanhistory.or.kr/newchar/list_view.jsp?code=71955。 DuckSoft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7:10 (UTC)回复

這是什麽字?《承政院日記/英祖/三十一年/十月

http://kyudb.snu.ac.kr/pf01/rendererImg.do?item_cd=SJW&book_cd=GK12788_00&vol_no=1124&page_no=036b

(頁34b左邊第二行下邊第四字)

原文:鄭惟觀、李春吉、崔昌極、李亨祚、朴東望、李重英、金、李德恒 Blahhmosh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8:30 (UTC)回复

字似左中右結構,左側爲「氵」,右側爲「圣」或「𢀖」,中間看不清是何字。
字統網上根據「左中右」及左右兩側部首檢索,未能檢到該字。 DuckSoft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7:25 (UTC)回复

這是什麽字?《承政院日記/英祖/四十五年/十一月

http://kyudb.snu.ac.kr/pf01/rendererImg.do?item_cd=SJW&book_cd=GK12788_00&vol_no=1298&page_no=069a

(左邊第五行最下邊的字。)

原文:各決棍三十度事,命下矣。依傳敎,左邊捕盜從事官金Blahhmosh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8:19 (UTC)回复

似两个「宅」字左右並列而成,但遺憾沒有檢到該字。 DuckSoft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7:19 (UTC)回复

書名問題

《律淵源》還是《律淵源》?

關於此書的信息:https://baike.baidu.hk/item/%E5%BE%8B%E6%AD%B7%E6%B7%B5%E6%BA%90/3310479 Blahhmosh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4:50 (UTC)回复

曆,見哈佛藏御製律曆淵源四種(v.1-seq.4)有雍正十年序作“曆”。所謂“歷”者,大抵是四庫本避諱作“厯”的訛變(參見文庫內四庫本御製曆象考成前附律曆淵源序)。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5:24 (UTC)回复
避諱?爲什麽“曆”避諱?避諱誰呀? Blahhmosh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6:42 (UTC)回复
避乾隆。乾隆名“弘曆”,乾隆及之後的書常將其他“曆”避諱改書作“歷”或“厯”。哈佛藏的該是雍正朝的刻本,因此無此避諱。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7:13 (UTC)回复
哦。明白了。 Blahhmosh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7:23 (UTC)回复
所以爲什麽朝鮮的《承政院日記》用“曆”。因爲朝鮮人不避諱乾隆。 Blahhmosh留言2022年10月23日 (日) 17:24 (UTC)回复

《公笃相法》收到版權嗎?

《公笃相法》是民國時期陳公篤的作品。 Blahhmosh留言2022年10月24日 (一) 14:02 (UTC)回复

找不到作者生卒年和书籍的首次发表日期,如已知还请告知。 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01:46 (UTC)回复
我想Blahhmosh君大概也是因为找不到才来问的——因此类玄学信息及行内人士生平大体不见诸常见公开文献,而公开的文本又往往真假混杂难以确认可靠性。在下查了一下,只有两个信息似尚可利用,一是此书(似)有自序称“民国十一年”;二是梁漱溟有《记成都相士陈公笃》,称“此相命家其后竟以日寇飞机投弹被炸死,是可伤也。”(见《梁漱溟全集》(七),山东人民出版社),则此人似亡于抗战期间。——然而即便是以上两信息,也未有必然的可信性(缺少其他第三人称来源,又非有强度足够的血缘、交友等关系);则,仍然是迷雾。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06:39 (UTC)回复
PS:讲句不好听的,谁知道现在看到的是不是伪作或伪托呢——非不敬,只是这一类书籍里的部分确实不乏此类毛病...@Blahhmosh:若无可信文本,又无足够可靠作者信息佐证,似以慎重考虑是否录入为好?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06:42 (UTC)回复
明白了,我想想。 Blahhmosh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13:45 (UTC)回复

喜悦

经过我和一些人的不断努力,中国大陆终于解封了维基文库。如果没有OA2021,中文维基百科或许现在也能解封。

解封来之不易,希望社群不要有政治斗争,免得再次被封。Assifbus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13:20 (UTC)回复

根本没封锁,何来解封? 39.149.32.39 2022年11月5日 (六) 10:05 (UTC)回复
一直都能用IPv6直连啊,可能是你的运营商新给你分配了IPv6地址吧。 2409:8A44:7234:C7A0:AC6:D50C:E025:A25C 2022年11月5日 (六) 10:07 (UTC)回复
维基文库:不合理的封禁/2022年不解決,就沒有喜悦。--Jusjih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20:04 (UTC)回复

邀請您參與「問我任何有關運動憲章的問題」之活動

大家好,

在2022年維基媒體峰會期間,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提出了運動憲章的第一版大綱,能使閱讀者窺見未來工作方向以及憲章本身。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整合了在峰會期間所收集的初步反饋。在著手為整個運動編寫憲章前,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希望能跟社群成員互動,並蒐集他們對以下三個部分的反饋:序言、價值觀與原則,以及角色與責任(意向聲明)。運動憲章草案將在2022年11月14日發佈在元維基上。社群諮詢期將從2022年11月20日開始至12月18日。若您想了解更多,請見本頁面

為了確保大家都擁有充足的資訊來參與接下來的對話,且有信心就運動憲章貢獻他們的觀點,接下來將有三場「問我任何有關運動憲章的問題」 之活動,安排在不同的時間。每位維基媒體運動的參與者都受邀參與這些對話。目的是了解運動憲章 —— 其目標、目的、為何重要,以及將如何影響您的社群。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的成員將參與這些對話來回答您的問題,並聆聽社群反饋。

「問我任何有關運動憲章的問題」的活動是根據不同時區所安排的。錄音錄影的部分將只有一開始的簡報部分,對話本身將不會錄音錄影。以下是場次細節:

  • 亞太地區: 2022年11月4日,世界協調時間09:00 (查看您的本地時間)。將提供中文與日文口譯。
  • 歐洲/中東與北非/撒哈拉以南非洲: 2022年11月12日,世界協調時間15:00 (查看您的本地時間)。將提供阿拉伯語、法語及俄語口譯。
  • 拉丁美洲/北美洲/西歐: 2022年11月12,世界協調時間15:00 (查看您的本地時間)。將提供西班牙語和葡萄牙語口譯。

您可以在此元維基頁面找到更多細節;Zoom會議連結將在會議開始48小時前公佈。

徵求運動憲章大使

我們鼓勵任何願意開始與增進其社群對於運動憲章進行對話的個人或團體成為運動憲章大使。運動憲章大使將展開他們自己的活動並透過取得的資金協助來進行自己本地語言的討論。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的區域促進員能協助您關於運動憲章大使的補助金申請事宜。如果您有興趣,請在這裡留名。如果您有特定問題,請透過電郵strategy2030@wikimedia.org聯繫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或在運動策略論壇上發問。

感謝您撥冗閱讀與參與。

謹代表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

VChang (WMF) 2022年11月2日 (三) 17:49 (UTC)回复

我难以逐个识别版权状态,如何上傳民國圖書?

我获得了许多中文书籍。人们现在无法在线获取这些文件,因此迫切需要上传它们。但是,有些人进入了公有领域(PD),而其他则没有。我应该如何上传它们?由于美国保护期为95年,而且这时期出版图书的绝大部分作者已经去世超过了50年,我已经上传了95年前出版的图书(1209-1899 1900-1910 1911-1920 1921-1926)。对于1927-1949年出版的图书,由于数量众多,我无法自己一一验证,有两种上传方法:

  1. 发布图书列表,并请求用户识别 PD 图书并复制到另一个列表。 我将上传已识别的 PD 书籍。 优点:良好的版权保护。 缺点:老作者很难找到作者信息。 预计只有一小部分图书会被上传。
  2. 发布图书列表,并请求用户从列表中删除非 PD 图书。 然后上传每一本保留在列表中的图书。 如果非 PD 图书没有被用户删除,上传后发现是非 PD,则任何用户都可以举报删除。 优点:会上传很大一部分,有利于旧书的保存。 缺点:会增加管理员上传后删除的工作量。

请问哪个方案比较好?请留言Upload for Freedom留言2022年11月5日 (六) 13:14 (UTC)回复

Portal:民國叢書 Midleading留言2022年11月5日 (六) 13:22 (UTC)回复
大部分作者是找不到信息的,不仅是wikidata,google也搜索不到。 Upload for Freedom留言2022年11月5日 (六) 13:23 (UTC)回复
  • 謝謝您無償分享。草草看了1921-1926書籍一遍,見得有幾個錯誤:
  1. 一書數見:陳垣《元也里可溫考》SSID-11336594SSID-13650172SSID-13650171SSID-13099677.全是商務印書館東方文庫版。
  2. 作者名字錯誤:《宋元戲曲史》SSID-13235082SSID-13735070,以上兩件作者是王國維,SSID-11312939則誤稱作者王海宇,這三本全是商務印書館文藝叢刻甲集本。
  3. 書名錯誤:SSID-13740575SSID-11279024SSID-13099630,以上三件書名《壬戌政變記》,皆是商務印書館東方文庫版。但是SSID-13740573應是《奉直戰爭紀事》,誤作《戍政變記》。
  4. 版權依然有效:冰心(1999年離世)、顧頡剛(1980年離世)各作品。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11月6日 (日) 05:04 (UTC)回复
一本书多次见到没问题,因为这些都是宝贵的图书。也许一些存在缺页、污损,可由其他扫描补充。确实存在metadata错误的问题,请纠正。对于版权问题,请提删。--Upload for Freedom留言2022年11月6日 (日) 13:08 (UTC)回复

希望大家到commons发表意见。--Upload for Freedom留言2022年11月8日 (二) 11:49 (UTC)回复

如果没人支持我提出的方案,我就放弃了。--Upload for Freedom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11:19 (UTC)回复

這是什麽字?《承政院日記/顯宗/十一年/十月

http://kyudb.snu.ac.kr/pf01/rendererImg.do?item_cd=SJW&book_cd=GK12788_00&vol_no=0221&page_no=059b (左邊第七行。)

原文:始復爲正言,李徽祚爲永川郡守,尹爲南部主簿

Blahhmosh留言2022年11月5日 (六) 15:10 (UTC)回复

這是什麽字?《承政院日記/英祖/三十七年/十月

http://kyudb.snu.ac.kr/pf01/rendererImg.do?item_cd=SJW&book_cd=GK12788_00&vol_no=1198&page_no=001a (左邊第三行第二字。)

原文:河�德、張次善、朴奉得、尹得華、安萬杓、李守乭

Blahhmosh留言2022年11月5日 (六) 15:1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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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媒體運動策略的執行是所有維基人的協作努力。 運動策略執行補助金支持將一個當前運動策略倡議的狀態向前推進的各專案。 如果您正在尋找有關如何讓您的社群更進一步參與運動策略與運動策略執行補助金的示例或指南的話,這個社群參與包可能會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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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媒體基金會運動策略與治理團隊敬上

VChang (WMF) 2022年11月9日 (三) 15: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