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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STAT.]
CHINA—TRANSFER OF U. S . VESSELS—DEC. 8, 1947
3641
轉讓某種特定海軍艦、艇及浮塢並對其組織於維持一海軍機構供給某種技術上之意見與協助;
爰經相互議定如下:
第一條
美利堅合衆國政府將使構成本協定一部分之附表(甲)中所列之某種海軍艦、艇與浮塢轉讓於中華民國政府。
第二條
依據本協定第一條規定而轉讓之一切船艦及浮塢之所有權、應自移交之時起、屬諸中華民國政府。此項